月休2天 夜班保全猝死

2012/02/03

每日工時12小時 妻泣訴過勞死

2012年 02月03日

廖德龍(左圖,鮮明攝)上班時猝死在中市「惠宇敦品」社區。翁清雅攝

【鮮明、黃任膺╱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廖姓保全員日前上夜班時猝死,檢警相驗是「心因性猝死」,但家屬認為,死者生前每月只休二、三天,工作時數至少三百二十四小時,懷疑是過勞死。廖男所屬的公司表示,廖曾簽下工作時數協定,公司並未違法;勞工局表示將派員調查,若超出工時,將依《勞基法》開罰二萬至三十萬元。

猝死的保全員廖德龍(五十一歲)在台中市「惠宇敦品」社區擔任夜班工作,上月二十六日深夜,廖男上班時被人發現倒在車道警衛室,經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檢警以死者有高血壓及心臟病史,判定為「心因性猝死」。

要求調日班被拒

廖男女兒昨向《蘋果》表示,父親擔任保全六、七年,一家五口全靠父親每月三萬多元的薪水,扣掉每月一萬四千元房貸,所剩無幾,她與姊姊還輪流休學工作貼補家用。

廖妻哽咽說,丈夫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一個月只休假二、三天,曾多次以身體因素要求調為日班,但公司未同意。她曾詢問公司,丈夫是否過勞死,但主管竟稱「其他同事也是一天做十二小時」、「是你們沒照顧好他的身體」。廖男家人強調,她們要的是一個公道,不希望還有保全因工時過長猝死。

業者允配合調查

台灣物業總經理張晉詮說,主管不可能說出傷害家屬的話。法務部處長周乃煒說,當事人曾和公司簽署書面協定,每月工時三百一十二小時至三百一十四小時,今年五月起會再限縮工時不逾二百八十八小時,公司也會配合勞工局調查。

勞工局長勞動基準科長李美麗說,保全員工時可由勞僱雙方簽書面協定,但每月不得逾三百一十二個小時,若超出工時,會依法開罰。勞工局長賴淑惠說,一旦確定是過勞死即屬職業災害,可領到勞保的職業傷病死亡給付,比起非職災死亡至少多一半以上。而僱主也須多付職災補償金,合計四十個月的員工薪水當死亡補償,還須給五個月的喪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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