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最高法院值得喝采的一項重大決議

2012/01/28

最高法院農曆新年前舉行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這是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司法史乘的決議,應給予喝采!

最高法院的決議指出,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責任。

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決議做成之後,檢方傳出批評的聲音,認為最高法院只知被告的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成為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檢方的反應,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卻是十足不知檢討的表現,有這種錯誤觀念的檢察官,都應該重新給予教育。

檢察官為追訴犯罪,是最最無法接受無罪推定的一群法律人,因一旦他們都採取推定無罪的態度,恐怕無法起訴任何一位被告。但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可不能不服從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法官都是推定有罪,那就是要被告負舉證責任說自己無罪;一旦檢察官說你有罪,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都是罪犯;豈能不是警察國家?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不足,還要法官接力調查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那又何必需要檢察官(這正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常不覺得需要到庭辯論的心理原因)?

既有檢察官,竟還需要法官續為調查,那直接由檢察官判決有罪,豈不更能保護被害人權益?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真正保護到被害人,法院只憑大概判決是罪犯的人,很可能是認錯了的兇手。

但是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並不能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只有經由法官假設無罪,促使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才能確保繩之以法的是真正的罪犯,也才能真正還給受害人公平正義。

檢察官雖無法為無罪推定,但須認識到法官是會為無罪推定,才會認真搜集被告有罪的證據,說服法官,確認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官若是推定有罪,檢察官當然不會(也不必)盡責舉證責任,法官其實也不會認真調查證據才判決有罪,無辜而受罰的事就會不斷發生,不但對無辜的人不公平,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

所以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根本就是同義語,不保障人權,不但得不到公共利益,而且違反公共利益。推定無罪、保障人權的法院,絕不會違背公共利益,而是在實踐公共利益!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已嫌遲緩,但是正確無誤!

最高法院做成決議後,有兩位擔任公職的法律人發表了支持與不支持的不同意見。

當年在立法院中基於相同理念推動修法,現在任職於監察院的李復甸委員,為文給予最高法院極大的肯定。而律師出身,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羅瑩雪女士,卻採取質疑的態度。

或許不必以為政務委員是在代為表達法務部或行政院的立場;法務部做為總統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的幕僚單位,如果還要繼續為檢察官錯誤的本位主義張目,就有些令人遺憾了!

行政院對於最高法院本於總統推動兩公約、落實兩公約人權政策而做成的重大決議,如果竟要透過政務委員表達抵制的態度,對於司法、對於總統其實都是重大的政策冒犯。

馬總統初膺連任,司法改革是四年執政的弱項,最高法院此項重要決議,則是難得一見的司法改革佳作。如果行政院或法務部忙不迭地要表示反對,司法改革的旗幟還樹不樹得起來?國家人權報告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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