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帶頭藐視法律.台灣司法前途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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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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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遭法官歧視案風波不停!導盲犬協會今日出席立法院開記者會,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發聲。

台灣導盲犬協會代表12/9早上10:30出席由立委協助舉辦的記者會,針對這次法官歧視導盲犬所引發的「身障法遭藐視」現象提出聲明,同時呼籲公部門必須帶頭做好示範,否則難以作為社會大眾之表率。

12/6導盲犬使用者前進監察院陳情板橋地方法院解惟本法官歧視導盲犬一案,事後解姓法官遭到板橋地方法院院長口頭訓誡,司法院也行文各級法院重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等事項,不料解姓法官不肯認錯,還強辯法庭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建築物,「轟」這個字沒有污辱的意思等等,無視司法院的公文或勸誡,結接實實賞了司法制度一個巴掌。

台灣導盲犬協會秘書長陳長青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頒布的中央法規,當法官在審理身障法相關案件時,本應就該法規要有完整的瞭解,但是開庭時法官竟要求導盲犬「不得進入」,並且使用「轟出去」等字眼,「審理有關導盲犬的案件,卻對於導盲犬絲毫不了解」司法單位之執法人員負責審理案件,卻連相關法條都不求甚解,令弱勢族群深感痛心疾首。

視障者生活行動均依賴導盲犬。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第六十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身障法乃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也是立法機構一片善心良意,然而執法人員、單位卻不能知法懂法,甚至將個人觀感凌駕於法律之上,不禁讓老百姓感到心寒,難以再信任司法。

導盲犬協會呼籲司法機關熟悉身障法第六十條關於導盲犬之相關法令並保障其權益,同時呼籲政府協助協會進行導盲犬相關宣導,同時能督促所有公家機關及各公營事業單位能落實身障法。

新聞連絡人: 台灣導盲犬協會 公關主任 馮倩華 02-2827-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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