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權 非關豁免協定

2011/11/13
退休外交官

【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2011.11.13 02:02 am

先要聲明,我退休十餘年來,與舊日同仁少有聯繫。此次我駐堪薩斯辦事處劉姍姍處長,被聯邦調查局逮捕,消息傳來,各報跑外交記者,紛紛來問我有何感想。除痛心疾首外,細讀各報報導後,我要冒險說幾句老實話。

首先,劉處長如確曾和那位菲傭訂有雇'傭契約,其中明載月薪為一千二百美元;而實際付給她的月薪,僅在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之間,顯然違反白紙黑字的契約。不論如何辯解,都與情、理、法不合。外交部必須徹查,其中是否有虛報雇傭薪金,從中剋扣之嫌。

其次,她扣留了那位菲傭的護照與簽證卡,尤其違反人權,及當地亦即美國的法律。有些在台灣的雇主,對家中的越南、印尼、或菲律賓雇傭亦有同樣行為,其實統統是於法不合的。在講究人權的美國,這就構成限制人身自由,是很嚴重的妨害人權罪。

最後,聯邦調查局依美國法律逮捕劉姍姍,與台美斷交後簽訂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扯不上關係。那名菲傭顯然是劉處長家的僕人,而非辦事處的正式雇員,兩者不可同日而語。外交部楊部長把菲傭說成了「早九晚六」的辦事處雇員,恐怕只能矇混不懂內情的人,騙不倒美國政府,希望最後不致自取其辱。

勿因民粹 傷害國家形象

葉昱呈/公(屏東市)

我駐美外交官員遭聯邦調查局逮捕事件,外交部除應強力與美方交涉外,並應查明涉案內容是否屬「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之範疇,以免影響國際輿情及不必要的糾紛。

外交豁免權的目的,在於雙邊關係、政府職權運作等所需,不應無限適用,外交部如查明劉案確有違反美國法律,且屬於私人糾紛,宜審慎因應,避免民粹操作,否則將對國家形象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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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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