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三讀通過】
性工作除罪化 變換戰線

2011/11/04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政院版社維法今日(11/4)三讀通過,未來娼、嫖皆罰。性工作者將保險套、貼身衣物等放在「幹」字上,除表達不滿外,也要求立委諸公正視底層工作者的真實處境。(攝影:陳韋綸)

今日(11/4)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性交易「娼、嫖皆罰」、「地方規畫區域內除外」原則。包括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性工作者以及消費者等組成的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簡稱性勞盟)繼昨日的記者會後(相關報導),今天再度到立法院發起行動,並在法案確定通過後,丟擲水球表達憤怒。日日春執行長鍾君竺得知結果後表示,在修法過程中,政院先是以「適度開放」欺騙民眾,但修法結果是讓性交易專區「看不到、吃不到」,娼嫖皆罰的結果將讓底層性工作者處境雪上加霜。性工作者秀秀更直批:政府這樣的做法,根本是「詐騙集團!」

今日上午在兩黨朝野協商未達共識的情況下,將「娼嫖皆罰、特區除外」的政院版與「罰嫖不罰娼」的黃淑英版逕付表決;在國民黨甲級動員、民進黨僅部分黨團成員進入議場表決的情況下,最終國民黨以人數優勢通過政院版本修正案。另一方面,提出「娼、嫖皆不罰」版本的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則因台中選務未參與表決,針對鄭麗文自己提出了法案卻不積極推動,性勞盟也批評這樣的做法,是拿性交易議題佯裝進步。

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無論是針對從事性交易的買賣雙方,以及從事性交易媒合者都將開罰;此外,地方縣市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與規劃性交易區域,區域畫定以商業區和遊憩區為限,與學校、寺廟或教堂須保持適當距離,並以性交易場所登記並申請執照為原則。

2009年,大法官釋憲第666號,指出社維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違憲 ;理由書中揭示:性交易是由買、賣雙方合意共同完成,罰娼不罰嫖除有法律上差別待遇之虞,也指出從事性交易者的女性通常為社會上經濟弱勢,罰娼將使其經濟處境更加困窘,因此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的平等原則。今日立院通過「娼、嫖皆罰」、「特區除外」政院版修法草案,表面上「適度開放」性交易,但在目前縣市政府沒有意願規劃性交易特區的情況下,實際上只是將政治責任推回到地方,而當地方政府也同樣將責任推諉給「民意」時,造成的結果,就是底層性工作者處境雪上加霜,而違背釋字第666號原旨。性交易除罪化在法治的推行上,現階段可說遇到了嚴重挫折。

兩年以來,無論是論壇、專家會議,性交易政策擬定的討論方向,都是朝著除罪化的方向前進,這樣的狀況,一直到修法期限前夕的今年七月,就在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出「有效管理、適度開放」的政策指示後急轉直下,轉變為今天「性交易兩造皆罰」的修法結果。鐘君竺表示,整個修法過程讓人民清楚地看到兩黨如何壟斷政治體制,背棄底層人民需求於不顧。

雖然縣市政府普遍都礙於各種理由,表達沒有意願劃設特區,但以今日修法的結果,「特區除外」會是可供突破的「小門」嗎?鐘君竺坦言,在未來性交易仍然不合法的情況下,下階段任務將是建立民眾與性工作者間的溝通平台,除使性工作者安心工作以外,更是爭取社區支持,擴充性交易合法化的基礎。鐘君竺表示,「務實地考量當性交易出現在社區時,所可能會遇到問題,以及如何解決,未來才可能真正落實性交易區域的劃設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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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各地方政府應於新法實施日起,公告各地警察機關如警察局及派出所為“性交易專區”,以杜絕一切因性產業所帶來之弊端,更可讓性侵犯主動到警察機關報到。

台北市政府應即刻公告博愛特區,總統府周邊,行政院周邊,立法院周邊,內政部周邊為“性交易專區”,以符合立法用意。

對於男女平權來說,性工作除罪化是錯誤戰場!性工作除罪化背後的意涵同時包括了女性的性自主權可以被買賣,將陰道推上工作選項。性工作不論是哪一方都不該除罪,就如同人不該被買賣,即使是人本身想被買賣,也不該被許可。大夥可以醒醒嗎????

性自主通常會包含"這是我的性,所以只要我想我就可以拿它來賣"的這種自主。因此以維護性自主為名"反對性自主可以被買賣",這反而反對了性自主,至於違反任何人意願強迫其從事性工作,這自始就不符性自主定義。這與自願出賣勞動力與強制出賣勞動,同為出賣卻有巨大差異是同一個道理。

那麼,既然性工作與性自主不違背,應說明的就變成:為何在身體所能從事之各種活動之中,(即便出於自願)性是特別地不可用於謀取錢財的。

從上可知,我個人顯然是支持除罪化的,但若真有值得參考的反面意見我也想聽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