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兩岸人權對話機制,民間團體向海基會遞交人權議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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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將於19日至21日,在天津舉行第七次江陳會。此次會議預定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並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繼續進行協商。鑒於兩岸談判官員對人權議題的忽視,談判過程亦缺乏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於18日向海基會遞交《第七次江陳會人權議題清單》,並呼籲建立兩岸人權對話機制:

簽訂《兩岸人身保障協議》: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此次《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未能簽訂,最大的原因是兩岸法制上的差異,此一差異必須由兩岸權責機關(台灣的法務部與中國的公安部、司法部)正面積極協商,方可能解決,日後也才有落實協議的可能。兩督盟主張:目前雙方投保協議人身保障議題及投資紛爭解決機制談判遇到瓶頸,應由台灣的法務部與中國的公安部、司法部官員直接上談判桌溝通,並應廣泛徵詢兩岸公民團體與權益受害者的意見。我們認為,人身保障涵蓋的事項,絕對不能僅限於受拘留逮捕後的通知與通報機制,還應該包括:家屬探視權、官員探視權、委任律師、律師在場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廢除公安拘留制度)、救濟與提審程序;人身保障涵蓋的對象,不限於投資者、員工與隨行家屬,還須包括所有在對岸求學、就業、探親、旅遊、參訪的所有國民。因此,推動兩岸簽訂《兩岸人身保障協議》,方能確保雙方人民在對岸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兩督盟呼籲海基會、海協會應就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人權的危害,及其對於在中國的台灣人所造成的衝擊進行對話。

二、檢討侵害人權的「收容」制度: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非法打工,被逮捕後、遣送出境前,迭有遭到長期收容、遲遲無法返國的情形,且台灣現行司法實務將收容排除於提審法的適用,此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實不亞於台商在對岸遭公安違法或不當拘留。我們主張:海基會與海協會應就台灣「收容」制度對於人權的侵害進行檢討,要求台灣政府依據國際人權公約修改相關法律,並應要求中國政府積極負起接返其國民之責任,雙方並應依照實際需求重新修訂或補充1990年《金門協議》之約定。

三、兩岸核電安全協議,誰能安心?

在中國沒有公民社會監督的民主程序,核電廠都是不公開資訊,其安全措施或資訊外界所知不多,在黑箱作業的情況下,等到真的出了問題,其傷害與損失更是不可估計。例如深圳大亞灣核電站在2010年5月發生核洩漏事故,消息卻遭受封鎖,全香港的傳媒,在事件發生一個月之後都毫不知情,至傳媒報道有關消息,中電才證實事件。不到半年,大亞灣核電站又再度發生8年來最嚴重的核輻射洩漏事件,屬國際核事故級別中第一級的「異常事件」,但核電公司又遲了10天才通知港府,引發港人極大的疑慮與不安。

目前中共在沿海蓋了14座核電機組(興建中的機組數量有26座),而且將大舉採用的AP1000 的核電機組,是無法承受福島式的震度跟海嘯影響,大陸與台灣只隔著台灣海峽,不但輻射塵極易隨風飄散到台灣,一旦核外洩入海,因潮流作用,廢水或汙染水將大大衝擊台灣西海岸生態與80%人口。任何一個地區的核電廠若發生問題,很可能變成區域性甚至全球性的災難。另外,本次核安協議不但不包括核電發展、技術移轉與核廢料處理,近年中國極力快速發展本國核能產業,其技術安全性與後續延伸的廢料處置更令人擔憂。

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該立即說明,該如何具體運用「將核安事項列入江陳會議題」的機制,並研擬針對未來中國所新建的核電廠中,台灣能如何參與意見。在這類跨國核安協商上,不是沒有案例可循,可參考德國面對波蘭新建核電廠的做法,例如要求參與波蘭核電計畫的政策環評過程,要求資訊的公開與表達對核安的疑慮。

四、暫停台灣公民連松慶死刑之執行,並重啟審判程序:

今年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台灣公民連松慶與香港公民單曉眉被控販運毒品,遭判死刑。案件審理中,香港警方高級督察書函指出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廣東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而採信港警另一書面證據,引起爭議。我們認為,本案審理出現證據矛盾之情形,基於生命的不可回復,呼籲中國當局暫停連松慶死刑之執行,並重啟審判程序。

新聞聯絡人蔡季勳0935157179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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