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就是文化法庭

2006/10/26

  日前塗鴉創作者Bbrother等人因上月底至華山文化園區塗鴉,而被警方傳喚,可能遭到起訴,而文建會、文建會主委邱坤良除了一再邀集媒體表示善意、藉由人際關係充當調人以外,骨子裡一點也不願保護公共空間的使用者權利,還故做無辜,偽飾其身為國家化妝師的功能。反觀藝文界、空間規劃界過去將文建會視為伙伴的情景,和過去錯信國家政策、修法過程可能替社會改革帶來另種介入方式的幻想,或許這是個時機,從文建會置身事外的態度,讓我們重新反省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不同的社會主體與官僚體制的關係。華山塗鴉事件在當下較多被視為特殊個案,而且不見得已產生了社會運動的性質,然而或許,透過它將使我們看清楚自己所面對的是什麼,那些所謂的與官僚的理性溝通,到底是什麼?不斷地進入國家機器的「前」社會菁英,到底在體制中成就了誰的興趣?

  這個事件應該要從新版本的《文化資產保存法》開始談,日前新版文資法通過,無論是學界、運動界,和市民,幾乎統統以為從今爾後我們將擁有一部更為彈性的文化基準法,以為國家內部在這多年的修法拉鋸中,已由較進步的主體所改變。這一方面指的是,它將使得我們的城市我們的島嶼更開放地看待歷史保存物、保存方式、歷史主體,另方面是將文化事權統一到文化建設委員會底下,讓資源的分配更能有效運作。那個背後的假設是,新法不但改變了官僚體制的組成,容受更多社會各界的聲音,而且法律是為保障社會需要而設,不再偏袒國家的權威。而就「文化」內涵而言,最具積極性的解釋方式是,法的本身遞返了對「古蹟」之「古」的意義,並且將之去除時間的迷魅,貼近生活,也去除了「蹟」的意義和空間的侷限,擴及無形的、有生命的主體。不僅妥協派認為如此,最基進的都市保存東作者也開始設想如何利用這部法律,從官僚結構的內部矛盾突破之。

  新條文的通過,其實意味著這部進步(單指法律條文上尚稱具有進步意義)的法律,「有可能」在最基進的操作方式上,讓市民更有機會在使用者為基礎的狀態下,宣稱空間的權利,抵抗工程、建設、國有土地賤售,同時他也意味著文化行動者不用再分心思面對層層政府機關,也開啟了差異文化的存在可能。然而,當這些正面想法尚未成形以前,它的惡卻已然浮現。

  「惡」的最核心的論題是,文建會不斷以「勿將文資法工具化」為由,駁斥社運界使用文資法的方式,然而當文建會強調文化自主、文化主體時,其本質 — 國家機器的鉅型惡魔卻開始發揮暴力。它的暴力,毀滅了使用者為主體的想像,而恢復了政府威權,而保護空間的夢想因此破滅,商業霸權式、威嚇控管式的的主流文化語境全面復辟。

  直接的事件發生在近兩週,暱稱Bbrother的塗鴉客在華山藝文園區的牆面上工作,當華山通知文化建設委員會以後,他們便著手報警檢舉,意圖控訴Bbrother「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不管到底是誰報警、或者是誰該決定責罰與否,文建會對文化作品進行分類、指認合法性的行徑,就已經令人作嘔,更別提它四處向媒體放話表示「善意」了。這個事件值得批判的有好幾個層面,對次文化的討論不是此處要焦點,而本文最核心的論題是,社會行動者原先妄想寄望這部法律讓城市空間、藝文領域更開放多元、與官僚機構至少平等對話的幻想,提早落幕。

  如果我們還記得,當華山還是個荒廢酒廠的時候,許多藝術作品都是在私下潛入的情境中,於華山創作完成,如果我們還記得,當時華山的斷壁殘垣盡是不具名的塗鴉,那全部都意味著城市空間充滿介入的空隙。如果你記得這些,那麼你更必須知道,當年的廢棄酒廠,今天已成為市中心最大面積的可販售空間,透過外包與委託經營承接了龐大的政府資源,它不僅接合商業化的企圖(曾經差點被投注數十億進行「新」建設),而且由文建會訂立了諸多辦法(如限制任何人在任何任在未經申請的狀態下均禁止於於華山地界之內拍照攝影,2006年4月訂定)為文建會藉由法律限定空間權利的收放,並且藉著抽象難以界定的詞彙,把公共權利抽離、讓渡與承包商。

  而如果你知道,幾天之後華山藝文中心舉辦了國際塗鴉大賽,如果你知道,文建會在華山塗鴉事件後立即對外宣稱這次國際比賽是繪製於木板上的「塗鴉作品展覽」而非「塗鴉創作」,那麼你就更應該細心體會,所謂的「定義什麼是塗鴉比賽」不單是為了合法化自己的活動、界定什麼東西是可登檯面,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看見文建會如何使用權限、凸顯自己所擁有的判決權。我們就該徹底的瞭解,文建會的目的是界定孰為藝術(合法)孰為作亂(違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定義了什麼東西應該要被控制。文資法當然只是文建會用來遂行主流的霸權、官僚企圖的手套,然而它所在意的主流,不單是合於商業企圖,以及合於某種神秘難解的社會集體倫理道德觀,它更是具有某種穩定社會隱喻的權威機制。

  當然,如果Bbrother被其它的法律所規制,那是另一個層次的事件,然而荒謬的就在於Bbrother等的文化作品,竟然是被文建會新訂立的《文資法》所控訴。這才使得我們對文建會的官僚性質,以及文建會對「文化」以及包含在文化之下的社會範疇之態度,起了根本性的質疑。尤其,當文建會尚未使用新版文資法進行任何有助於台灣島民空間使用權的行為時,他卻已然使用文資法「做為工具」,限定了「適於存在」的範疇,宣稱了國家機構的主導地位,文資法做為文建會的工具,已然暴露了法律(與官僚機構)的侷限與底線,甚至是法庭的本質。

  Bbrother即將面對的「法庭」,其實不是定義何者為「好的藝術」或者「壞的藝術」的法庭,也不單是國家對草根基進之文化展演的強行壓制,也不僅是界定了何者為商業的合於販售需求的精緻作品而何者為粗野的低下創作。若以上述觀點觀之,那麼那些糾葛於官僚個人社會網絡中的學者、文化人、藝術家、嗷嗷待哺的創作人們將無法坦然的對文建會進行批判。反之,我們面對的是國家制訂法規的真正意圖,它不在於進行判決,唯一的目的只在於強調他所擁有的「裁量權」,制法的過程與動作本身就象徵了國家機器高於社會控制社會的臉孔,他甚至還不需要做出判決與處置,就已經藉由擁有裁量的權力而顯示了自己的高於一切。Bbrother事件揭穿了政府單位與法律的面具,隱藏在資源分配、法定的認可、彈性包容的面具下的,是他控制社會的本質,上一任文建會主委曾嘗試去做的那些社區共同體、文化公民權,也統統在於強調文化機關作為國家形塑人民的利器。

  國家並不在意你的藝文作品是否與它是同一個邏輯運作、思維,它當然在意你的作品是不是能被他利用來鞏固與分配商業利益,但是它更在意的是「將」你框限在他的邏輯,控制一切的邏輯,核心的命題是「官僚機構擁有裁量的權力」。因而這次事件真正告訴我們的是,面對「文建會」的態度將要確定:它是個主管機關不是個合作對象、它是用法律的力量影響社會的內涵的主管機關、它擁有法律的詮釋權,雖然明顯的國家形貌的改變涉及了社會力量的影響,然而社會行動者切勿以為文建會可能拋棄國家的「權責」而接納廣大人民之聲。Bbrother事件不是個單一個案,如果認真體會文建會的角色,那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將來甚至在別的議題上,會不斷發生類似的事件,只要這個結構性的主從關係還存在,「文化法庭」就會對將你納入裁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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