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1/05/26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吳院長指示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吳院長強調,本次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目的在強化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強制治療措施,以具體回應民眾期待,保護人民免遭性侵害的威脅。

吳院長指示,本法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各項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仍應加強推動。他並要求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與各地方政府密切協調連繫,從獄中到社區,務必要做好各項保護管束及監督機制,避免再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甫刑滿出獄又再犯性侵害的案件發生。

內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對性侵害犯罪防治已有初步成效。惟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刑後強制治療,以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遂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移民業務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修正條文第8條)

二、修正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範及罰則。(修正條文第13條)

三、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易服社會勞動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配合實務運作,修正觀護人採取之處遇方式。(修正條文第20條)

四、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修正條文第21條)

五、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六、將犯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第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納入登記、報到範圍。(修正條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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