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 無薪假 勞工重傷

2011/05/01

2011-05-01 中國時報 【陳佑寰】

 去年一位工程師疑似過勞死,讓大家正視高科技公司員工在「責任制」下長期超時工作的現象。這與幾年前金融風暴下,許多企業採取的「無薪假」措施形成強烈的對比。勞基法對於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加班費及休假等都有規範,提供勞工法定的保障。「法律不容易改變,但景氣確常常發生變化」。景氣復甦時,工作多到做不完;景氣跌入谷底時,工作量則大幅減少。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事成本,有賴企業進行有效的工時管理。

 今年五一勞動節剛好在星期天,引發星期一是否應補假的討論。勞委會的官方說法是勞動節如果遇到勞工的例假日,就應該補假一天;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或補假日調到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就不再補休。某知名企業將一天工作八小時,平均分配到全年工作天,讓員工每天提早兩分鐘下班,勞動節就不用放假了。不知曾經表示想出無薪假的人該得諾貝爾獎的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是否也會認為這種兩分鐘提早下班的「無感假」,應該提名諾貝爾獎。而眾多角逐者中還包括工研院擬開課教導雇主規避勞基法以及如何因應過勞死的賠償請求。

 在長期雇傭制下,企業必須面對景氣循環下對勞動市場供需的影響。景氣不好而粥少僧多時,企業可能以業務緊縮為由解雇員工,但需要負擔龐大的資遣費,對員工來說也太殘忍,可能會引發社會不安與抗爭。等到景氣回升時,又面臨必須招募新血,重新訓練的成本。因此實務上發展出無薪假的措施,讓員工與企業共體時艱,節省企業的薪資支出。但企業不能片面宣布採取無薪假,因為減少工時即減少薪資,而員工的薪資受到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的保障。勞委會曾訂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以求兼顧勞資權益,但也得經雙方同意才能生效。

 反之,當景氣復甦甚至欣欣向榮時,企業理應招兵買馬,但可能面臨缺工潮,也未必能找到跟老練員工一樣兵強馬壯的人才。或者擔心員工人數膨脹太多,一旦景氣下滑,又面臨薪資及資遣成本太高的困境。因此實務上另發展出責任制的措施,要員工把工作當專案來看,必須對成果負責,至於處理過程的長短難易,則各憑本事。有企業會就超時工作發給加班費,以高薪作為超時的代價,員工是「我要你的錢」,企業是「我要你的命」。更多的企業則以責任制為名,不管員工日夜加班,一概維持固定薪資。但無論何者,工作時間超過常人可負荷的極限時,員工可能做到爆肝,甚至過勞死。

 《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責任制人員係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但並非符合責任制定義者就當然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而不適用勞基法關於工時的規定,尚須屬於經勞委會核定公告的工作者,且須就工時相關事項另訂合約並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即使符合法定責任制者,約定工時也應有上限,該給的加班費還是得給,不能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目前許多宣稱採用責任制的高科技公司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經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後發現員工超時工作、未發加班費者,依法卻僅得處罰新台幣六千元至六萬元。有些企業就把上繳的罰鍰當成可接受的經營成本,因為違法比乖乖守法更能促進經濟效率。

 企業發展與勞工保護時有衝突,但企業與勞工是最佳夥伴,長期而言應該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在時間與金錢的勞動方程式中,勞方、資方與國家都是重要的參數決定者,能提出最佳的工時管理方案並得加以落實的,值得獲頒一座諾貝爾經濟學獎。不,應該是和平獎。(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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