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總工會依法改制第1屆理事長參選資格說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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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資料來源: 

工會依據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38條(該條文業經行政院99年10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0990104666號令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規定程序決議工會組織區域因縣市合併變更,其屆次自變更後次屆起重新起算,其原屆與新屆之間應不屬於「連任」之理由如下:

一、新修「工會法」之所以訂定第38條第5項規定,賦予工會因組織區域變更時得決議屆次重新起算,其立法宗旨應為便於工會面臨新組職、新格局、新型態、新挑戰時,能免除舊包袱不必要之牽絆而提升發展,如僅為屆次數據變動,而其他一切因循照舊,則此法條將形同具文,且有違立委諸公及執政者扶持工會組織發展之初衷,亦挫傷勞工團結自主意識。

二、所稱「連任」,應有其組織屆次之連續性,屆次重新起算時,其原屆次與新屆次應屬中斷而不連續,其原屆職務與新屆職務自不具「連任」性質。

三、查高雄市政府於68年升格為直轄市致組職區域變更時,各工會團體及人民團體屆次均重新起算,原屆職務與新屆職務亦不屬「連任」,此有高雄市68年改制前末兩屆理事長均由謝進安先生擔任,於改制後復當選並任滿新制第一、二屆理事長職務可稽( 共任四屆),故非無先例可循。

四、99年12月25日計有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分別合併升格,另新北市亦同時單獨升格,其新屆之里長、議員、市長均由第1屆起算,且原屆、新屆職務間均不屬「連任」,而對工會團體亦應同一標準,一體適用,以免爭議。

五、本會已於99年10月25日召開之第10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屆次自次屆起,援例改為第一屆第一次起算,本會理、監事屆次亦自次屆起改由第一屆起算』,完全符合新工會法第38條所要求之程序。

附:新工會法第38條全文: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高雄市總工會

理事長林明章懇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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