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 紛爭不斷
要求新竹縣府建立預防機制

2010/12/13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

朱先生被楊先生找去做工,在地下室施工時受傷,除了醫療期間行動不便以外,可能從此以後不良於行。楊先生表示,是某工程行雇用他去做工,說工人不夠,叫他去找別的工人一起來做,所以該工程行才是雇主;工程行說薪水都是交給楊先生,再由楊先生交給其他的工人,而且楊先生還從中抽取部份。此外,因為朱先生認為受傷是因為工地的安全問題,要求賠償爾後不良於行的工資損失;工程行表示無力支付。發包給工程行的營造公司表示,會協助申請工地險的理賠,但其他的賠償,因朱先生不是營造公司所僱用的員工,所以概與營造公司無關。保險公司則表示,醫療方面依單據理賠,此外還會根據醫療理賠的金額,另外給付一定比例的慰問金,可能也與醫療單據的健保給付部份相當。    張先生承攬工程,僱用溫先生做工,並叫溫先生去找工人來做,溫先生找了葉先生等人。張先生曾要求薪水應直接給付給工人,但溫先生要求一定要交給他、再由他轉發。某日發薪水,葉先生請假,次日溫先生就消失了,葉先生沒領到錢。另外,因張先生之前所承攬的工程該中包公司跑掉,張先生無法請款,所以之前還欠工人們一定的工資;葉先生希望到時要發給溫先生積欠工資的時候,如溫先生沒出現,至少可把溫先生那一部分先付給葉先生。張先生怕以後溫先生來抗議,拒絕溫先生的要求。    住在新豐的許先生,上工時應先到竹北六家的工程行簽到,領取派工單,再到竹東的工地做工。某日許先生未上班,次日早上也沒到工程行簽到,卻在中正大橋附近出車禍身故。家屬認為許先生是上班途中車禍死亡,要求以職災處理;但工程行表示沒有能力支付,且許先生當天是不是上班也不知道。雇主稱,許先生因為欠債,不希望留下任何收入的記錄,所以當初向雇主表示不願意投勞保。    呂先生有三個月的工資,跟工程行老闆要了一年多都拿不到。結果是該建案的工務所在收尾階段,遇住戶驗屋有問題,就請工程行去修一下,工程行就派呂先生去;後來為了方便,工務所就直接叫呂先生去修。呂先生跟工程行要工錢,老闆根本不知道呂先生做了幾天、做了什麼事;工程行跟建設公司的工務所請款,但是到底做幾天、做了什麼事,工程行和工務所也都沒有記錄。結果工程行向工務所請不到款,呂先生跟工程行也拿不到工錢。    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開始承接新竹縣政府的勞資爭議協調會案件以來,除了保全業以外,最常發生勞資爭議的就是建築工地,特別是職業災害或積欠工資。建築工地的勞資爭議往往非常不好處理,主要在幾個方面:

一、通常發生事情的,都是最小包的工人;但最小包的老闆其實利潤很低很低,甚至除了他本身也做工外,他的收入也和一般工人相去無幾。但是要他負擔勞基法裡面的雇主責任,常常負擔不起。在工地裡,建設公司利潤最高,到了大包,利潤就薄一點,再往下到中包,利潤又更低,到了小包,老闆可能跟工人沒差很多。真正有能力負擔雇主責任的建設公司,它的工人不見得要在工地爬上爬下;最危險的工作,往往就是最下包的工人。這個情況造成老闆賠不起,工人拿不到。

二、雖然勞基法規定,職災補償中,各層承攬人要連帶負責任,就是小包賠不起可以找中包,中包賠不起可以再找大包。可是大包、中包賠了錢,可以再跟小包求償。愈往上的承攬商甚至建設公司,法律資源很多,如果幫小包賠了錢,大不了就把還沒給小包的工程款扣下來。結果小包可能就沒有能力付薪水給其他的工人,連原料錢都付不出來。

三、中包跑掉,小包拿不到錢,付不出工資和其他費用。

四、不管是承攬商和承攬商之間,還是承攬商和工人之間,愈往下,愈不容易簽訂書面的契約,往往根據口頭和習慣。雇主和工人之間常常沒有長期而穩定的勞雇關係;有的工人甚至這週來做三天,下週又去別的工地做,下下週這個工地缺人時又被叫回來。對於最小包的雇主來說,往往也沒辦法多個人力每天在那邊辦加退保。凡此種種,真的出事時,到底是老闆還是工頭,到底是不是有勞雇關係,有時都搞不清楚。

五、所謂「欠錢,不想被查到有收入,所以不要投勞保」,在真正有制度的公司,幾乎不可能發生這種事──不投勞保就無法雇用,更何況薪資轉帳、扣繳憑單什麼都有。所以真的想躲債的工人,就會到比較沒有制度的地方去工作──工地就是其中之一。一旦出事,小包賠不起,然後又沒有勞保,屋漏偏逢連夜雨。

六、所謂「制度化」,包括員工打卡和出缺勤記錄表等等,當然絕大部份的工地小包都沒有這些東西。以日計薪、按月發放,在沒有確切記錄的情況下,也容易有爭議,更不用說請婚喪事病假、加班費等等。

其實這些問題並不是建築工地特有,只是在工地特別容易發生、也特別嚴重──營建業經常是職業災害榜首;為期幾個月、兩三年的工程,也是定期契約頻繁發生的工作場所。其中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就是大財團和小老闆之間的巨大差距:大財團大公司掌握了市場和絕大部份的利潤,小老闆的利潤愈來愈薄;最常發生勞資爭議的,也是在小老闆和小工人身上。小工人雖然佔了台灣就業人口的最多數,但是卻因為零散而很難組織工會,就很難集體爭取權益或對政府、對社會發聲。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十一月的定期會中,特別提案要求縣府設置一定的機制,希望從源頭就能減少勞資爭議發生的可能性,包括有沒有投勞保的監督,確保從建設公司開始往下發的款項、屬於工資的部份能確實發到勞工手上,等等。

另外,本中心也私下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建議,工地如果叫救護車,消防局應該立即通知勞工處,只要稍微嚴重一點的傷,勞工處就應該通知北檢所。因為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工地本身的安全問題,往往中包、大包會直接有民刑事方面的責任(此時除了勞基法的部份外,勞方可能還可以另外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如果即時由北檢所確認,將來勞工除了向最沒錢的最小包求償外,要再往上向中包大包求償也比較有依據。特別是工地的情況變化很快:工人在地下室受傷,等提出勞資爭議發現需要檢查的時候,可能已經蓋到二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