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要在乎遊民?

2010/09/10
台灣大學社會/心理學系學生

責任主編:張心華

擬代表綠黨參選台北市萬華區市議員的宋佳倫(十夜),日前以號召夜宿萬華艋舺公園的方式,抗議台北市政府以舉辦花博與「整頓市容觀瞻」為名,使用警察強制驅離與勸阻物資佈施等方式驅趕長期露宿該處的遊民。而在夜宿活動當天晚上,十夜與數個贊成肅清遊民的當地里長就「無故驅趕遊民是否適當」一事發生口角衝突,並且成為隔日某些平面和電子媒體的報導內容之一。

這件事情也在某些公共討論平台以及十夜個人的競選部落格上引起了一些迴響。其中有部分的論點認為,遊民外觀骯髒邋塌有礙觀瞻、因為懶惰而拒絕政府的安置與輔導、選擇遊手好閒且不務正業,因此其處境完全是咎由自取;遊民的行為不檢更成為治安死角與犯罪溫床,是威脅善良市民安全的不定時炸彈。因此任何能使遊民消失於視線之外的方式都是合理、妥當的行為。遊民作為沒有任何社會貢獻的秩序破壞者,至此不再享有任何普通人應有的人權與法律保障,成為人人得而不擇手段除之後快的過街老鼠。

我想,身在信奉自由市場經濟與個人選擇決定論的台灣,言及「社會正義」、「同理」、「包容」等詞彙,可能並無法貼近所謂的現實生活與主流民意。而我亦不想試圖否認遊民作為一種被標記的身分,就中產階級的標準而言確實造成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以及最重要的,市容觀瞻問題。因此遊民確實應該消失於社會之中。但也正因身在此謹守市場競爭優勝劣敗規則的社會,我們都了解任何的決策過程都應考量最大投資報酬率與成本效益問題;若想貫徹個人主義的價值觀,此種工具理性的徹底發揮就必須是一切措施施行基準,而無關乎任何人道關懷的高尚標準。據此,怎麼樣的方式才能真正將遊民永遠除之而後快,並將安居樂業的都市還諸於所有居民,恐怕才是除了眼不見為淨的驅趕之外,更能符合「目的→手段」之理性思考的方向。

遊民的存在已經是非常普遍且存在已久的社會現象,甚至可以說與都市的發展齊頭並進。遊民所標示的是一群在經濟條件與其他社會背景上最為底層,以至於連固定居所與穩定工作都無法取得的弱勢者。並且因為都市在剩餘資源、救濟措施與公共空間的集中特性而選擇棲身於其中。根據台大城鄉所的研究,遊民的成因有非常複雜的因素。但究其為何無法與普通人一樣藉由工作而取得足夠支持基本生活得經濟條件,自我放棄並非充足的解釋理由。相對的,遊民往往因為家庭背景的不健全或經濟情況惡劣,而無法取得足夠的教育資源以及進入就業市場的門檻;或者是因為工殤以及中高齡長期失業而只能以四處打零工的方式勉強維生;除此之外,社會對於遊民普遍的負面印象與不友善的態度,更是造成其自我放棄的惡性循環的主要因素。

姑且不論這些因素是否也同樣可以可以歸結為個人處境的問題而不需要給予任何的同情,但在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體系中,工殤、家庭破碎、缺乏謀職能力的弱勢者本來就歸屬於社會救濟範圍之內,理應給予其足夠的協助以輔導其回歸正常生活。但同樣參考台大城鄉所的研究結果,現行的社會服利體系無論是在經費還是人力上都十分匱乏,對於協助遊民回歸社會也缺乏積極性。只能消極的依賴慈善團體發放物資解決遊民暫時的生計問題,卻無法提供妥善的安置與輔導措施、防止更多弱勢因為社會結構而淪落街頭。一年一度的遊民尾牙,也成為政府藉由此種大拜拜式的鋪張佈施吸引大眾目光,來迴避其在大多數時候無法妥善解決社會問題的方便手法。

我們雖然可以很容易的想像某些社會中的成功者,如何透過家族庇蔭與良好的先天環境,進而複製上一個世代的優勢階級位置,但吊詭的是,面對那些社會邊緣的「失敗者」,我們卻難以用同樣的方式理解其自力翻身的困難與不可能。遊民的形成有其非個人成因,單純的浪費資源動用公權力進行驅趕並無法解決社會問題,反而可能因為惡化其生存環境而使其鋌而走險,衍生更為嚴重的犯罪事件。因此,在審慎思考如何透過支出最小成本確保最大私人利益的同時,如果不放下對於這些邊緣他者的負面情緒與成見、拒絕深入探詢遊民從何而來,而只是單純將其視為不務正業犯的罪者(事實卻是遊民大都會盡可能從事臨時工作,也與一般人同樣害怕真正罪犯者對其安居的威脅),那麼遊民問題終究會繼續一如既往的存在於都市之中。而也只有在設身處地的為遊民思考之後,我們才有機會達成維護一己之個人權利的目的,並且如果可能的話,更近一步去思索以「有礙市容」為理由將社會弱勢四處驅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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