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將預告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加強管制高科技業廢水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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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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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預告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加強管制高科技業廢水

環保署針對近日社會大眾對高科技光電產業放流水之疑慮,將增訂放流水光電業業別的排放標準,新增管制項目包括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預定9月提出草案預告,再依法制程序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公聽後,正式發布。

環保署表示鎵、銦、鉬三項重金屬之管制,為我國創舉,目前未有其他國家將其列入管制。三項重金屬為光電業獨特使用之物質,由製程清洗流入廢水中,雖其對人體或環境的影響尚未明確,考量可藉由製程改善降低其排放,進而減少風險,因此予以列管。而總毒性有機物管制上,考量環評已有將美國總毒性有機物限值納入承諾的案例,為臻完備,亦一併納入。至於光電業廢水中不易逐一訂定管制或影響程度不明確者,則採生物急毒性的管制方式,以綜合測試廢水中微量物質對水中生物的影響。

在標準訂定之前,環保署為求經濟面、技術面及可行性等多方周延,已在今年1月邀請光電業廠家、相關產業公(協)會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召開諮商,並於3月洽商排放量較大之光電產業及科學園區,透過源頭減量及末端廢水監測管理,強化管制機制。另於5月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就規劃內容研商,出席人員對於環保署管制事業放流水跨出一大步,表示肯定及支持。

環保署評估,依所訂之管制限值草案及廢水水質調查結果看來,約有2成左右業者須針對生物急毒性進一步製程源頭減量、檢討化學品用藥及加強管理廢溶劑避免進入廢水等方法改善,以符合管制限值。環保署將給予因應緩衝期,供業者逐步改善放流水水質,達到管制成效。

環保署表示,產業日新月異,將持續辦理各類產業水質調查工作,建置產業廢水水質特性,訂定適宜標準,並逐步建立放流水管制候選名單,滾動式檢討放流水標準。

環保署預定於今年9月進行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預告,希望社會各界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供參,也歡迎業者提供自行調查結果,以利環保署訂定兼顧合理、可行及維護大眾生活環境的放流水標準及管制規定,共促環境永續。

光電業放流水標準(草案)管制項目表:

管制項目

管制標準

生物急毒性TUa

1.43

總毒性有機物TTO

1.37 mg/L

0.1 mg/L

0.6 mg/L

0.1 mg/L

:

1.     生物急毒性TUa Acute Toxic Unit),係指為半數致死濃度(Lethal Concentration 50%,簡稱LC50)或半抑制之有效濃度(Effective Concentration 50%,簡稱EC50)之倒數,無單位。可反映放流水對水生生物之影響。

2.     總毒性有機物係依風險管理概念,將水中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二氯乙烯、鄰氯酚、2,4-二氯酚、4-硝基苯酚、五氯酚、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己基) 酯、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蒽、1,2-二苯基聯胺、異佛樂酮、四氯化碳及萘,計30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不得超過該管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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