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既妥且速 保障人權

2010/08/09

十項運動前國手古金水涉及立榮班機爆炸案,歷經十一年漫長審判,最高法院四度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四審仍維持無罪判決,不過花蓮高分檢回應,會研議是否上訴。古金水面對纏訟不休的官司,不諱言身心俱疲,還表示「不到全案定讞,永遠沒辦法安心下來」。

比起古金水纏訟十一年,蘇建和案審了十九年,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審了二十二年,無論對被告或被害人及家屬,久訟都極不公平。如果纏訟多年才將被告定罪,對被害人來說,遲來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檢察官若始終不服,被告究竟要何時才能得到遲來的「正義」?

檢察官擁有強大公權,無限期上訴,造成被告在訴訟中的煎熬,確值討論。法律人常自我解嘲「法律是解釋的問題」,案子不一定愈辯愈明,反而會因為時間拖長,造成證人記憶模糊或證據滅失,一再發回更審,也不能保證最後的審判一定正確。

曾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經過一審、二審、三審都判無罪,也凸顯檢察官濫訴的問題。每個人都會碰到司法問題,檢察官濫訴將造成人權受嚴重侵害。

由於檢察體系動輒搜索羈押,程序不正義導致人權傷害及起訴品質低落,影響定罪率,甚至引發社會動盪;檢察體系對於法院無罪判決又死不認錯,一再濫訴,更是浪費司法資源,這兩種不當司法作為,使得節制檢察官濫用權力的社會聲浪逐漸洶湧。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表示要兼顧公眾與被告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不顧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若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對檢察官科以罰金。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被控刑事罪時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的保障;歐洲人權公約也規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所以檢察官實施偵查,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合理速度的要求。

法務部近來主張「精緻偵查」,強調檢方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起訴,以降低無罪率,使檢察官偵查能既「妥」且「速」,慎重提起上訴,避免無辜的人遭受訟累。

速審法的設計不無缺點,涉及同樣罪名的被告,可能因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訴訟待遇,違反平等原則;速審法也可能淪為檢察官、法官擺脫案件的解套工具。為此,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雖設條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但也強調「速」之外,還要「妥」,避免速審速結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

檢審延宕時日,對被告或被害人都極不公平。對被告而言,無罪就是好判決;對被害人來說,有人被證明犯罪,正義才得彰顯。

只有事實儘可能在一審確定,二審原則上不重複審理,三審管法律適用,有罪、無罪都盡早明確化才合理,既妥且速,避免纏訟耗費司法資源,也能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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