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違憲的法律:勞動基準法84-1【非典型勞動】

2010/07/29
一步一步努力的...

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違反憲法民生主義第一講中,孫 中山先生對工時的定義,提請勞委會與監察院按人民之所請,聲請大法官釋憲,廢除此法!

  中華民國在台灣施行憲法至今,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而三民主義也是憲法中首重的精神,而民生主義,是保障勞工的權益並直接關係到,國家整體的永續競爭力,並預防各種社會問題,不能僅僅是勞委會單純狹隘的制定相關政策,而是要整個政府部門互相配合的實際研究並制定,且整個政府必需跨部會所注重的長遠政策;現在勞基法制定的84-1條已施行已久,其中已經違反憲法民生主義孫 中山先生第一講所述:英國工人要求八點鐘的工作時間.....後來,英國工人八點鐘的要求,不但是居然成為事實,並且由英國國家定為一種通行的法律...我們再來講德國社會問題的情形...工時間是由國家規定了八點鐘;青年和婦女作工的年齡與時間,國家定了種種限制;工人的養老費和保險費,國家也有種種規定,要全國的資本家擔任去實行。當時雖然有許多資本家反對...許多人以為國家保護工人的辦法改良,作工的時間減少,這是一定於工人有利、於資本家有損的...行了之後的結果是怎麼樣呢?事實上!八點鐘的工作比較十六點鐘的工作還要生產得多。這個理由,就是因為工人(上班族)一天作八點鐘的工作,他的精神體魄不至用盡,在衛生上自然是健康得多。...比方一個人一日要讀十五六點鐘的書,弄到精神疲倦,就是勉強讀得多,也不容易記清楚。如果一日只讀八點鐘的書,其餘的時間便去休息遊戲,保養精神,我想讀過了的書一定是很容易記得,很容易瞭解。講到時間的關係,馬克思在當時所想到了的,以為作工八點鐘,生產力一定要減少。後來德國實行時間減少政策,生產力反為加多,駕乎各國之上。於是英國、美國便奇怪起來,以作工時間減少,工人保護費加多,生產力應該要減少,何以德國行這種政策,生產力反加多呢?因為奇怪,便去考察德國的情形。後來英國、美國也明白這個道理,便仿效德國的辦法。上述是國父孫 中山先生民生主義 第一講所闡釋。

而憲法應保障人民的自由,為了長遠的社會穩定與永續發展,33%的自由時間是必須要受到保障的...人民的生存權

人民遵守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付出一天時間中33%的工時並受企業內部制度規範,與上班時間要在公司,而憲法應保障人民的自由,為了長遠的社會穩定與永續發展,33%的自由時間是必須要受到保障的(後述影響);而就保全業來說,人民的權利受到了資本家的剝削,原一天三班制改為一天兩班制,此法直接剝奪了責任制下人民【保全、廣告業等被勞委會核定的數十種職業】休息與自由的權利,並還要輪班(更無固定的休息作息)就單就個人保全業去細看,上班12小時,睡眠七小時,自我休閒遊戲的時間就只剩五小時,減去交通時間,則會更少,而當人民固定的自由與休息權利被打壓與剝奪,國民直接就反應到生育率上,經建會人口推估報告顯示國家長遠的競爭力也會在40年後,減少三百萬人

國家內部的企業競爭成本,(如保全業…等內銷產業),競爭成本受本國律法規範與保障,保障企業的最低工資,保障企業的【用人】成本相當

  國家內部的企業競爭成本,(如保全業…等內銷產業),競爭成本受本國律法規範與保障,保障企業的最低工資,保障企業的【用人】成本相當,不可能受到跨國企業的影響;所以企業資本家僅是想壓低用人成本,也不符合經濟學薪資不可逆性與會造成的通貨緊縮!但勞委會現在又受到了資本家的說服,濫權核定各行各業數十個職類,北市勞工局資料顯示全台六十萬家企業,北市僅有50多家申請,申請率不到萬分之一,沒有需求?還是故意違法?政府主計處去年調查人民每個月平均加班八點二小時,今年六月民間人力單位調查加班費違法率近60%,勞委會統計全國每年造成的勞資爭議萬件以上,以上種種情形,勞委會的濫權,嚴重的受到了資本家的影響,不顧人民的自由成本與受憲法的保障,擅自打破了時間與公平的供需平衡。

廣告業,無案時沒事;有案子時,每天沒日沒夜的加班,並到了殘害健康的狀況,這也是過勞壓榨的工作型態,不正常的工作型態

而勞委會制定政策時,原意是將勞基法84-1條,按照資本家的要求,善意的做了工作型態變化的定義,可是輕忽了有資本家的濫用,與侵害工時定義與事情的嚴重性,所以又規定了那些行業可以適用的【硬性調整】,但是勞委會【無人力查緝】,導致這種情況濫用到了極致,這種放縱與變形,已經在國內各大中小企業完全取代了正常工時,尤其是電子業,氾濫的責任制工時,壓制了上班族,而民間人力資源企業的調查,近六成無提供加班費與補休,這就是直接施行責任制曲解了勞基法84-1條的規定,而實質詢問勞委會諮詢人員,也對於約定責任制的契約,完全倒向了資方【筆者詢問勞委會諮詢人員:約定後,超過時數,會不會有加班費呢?諮詢委員:如果是責任制約定了工作時間,是不會有加班費的問題!】當系統工程師,隨時Stand-by在公司,24小時隨傳隨到,這是工作型態,過勞壓榨的工作型態!當廣告業,無案時沒事;有案子時,每天沒日沒夜的加班,並到了殘害健康的狀況,這也是過勞壓榨的工作型態,等等不正常的工作型態,勞委會不思輔導如何改善企業,也不思管理的改進方法,而直接立法同意資方的壓榨,壓榨人民,【我們30歲以上的民眾,已經有了經濟基礎,是否也開始互相學習,合資組織企業與公司,台灣中小企業佔90%,服務業佔80%,是否就讓我們每個人都來做僱主,做老闆、做資本家,一起與勞委會聯手變相壓榨人民呢,註[1]:主因勞委會也無人力檢察!】

勞委會制定勞基法第三十條【總工時】的精神與原則:

˙人民【八三工時制】的定義:八小時睡眠,八小時自由活動(自由),八小時工作(工作權),這是八三工時至最重要的定義,也是勞委會制定勞基法總工時最重要的原則,加班!是剝奪了人民對於自由時間與活動、睡眠的權利,而資本家不停要求政府限縮人民的自由活動時間的權利,而這段時間的自由活動包含了【社交,生育,食、衣、行與娛樂…等】,反觀20~30年前,生育率高,就是因為人民平均基本物價低,人民自由活動權被侵害較少,完全可以有自由活動的權利沒有被剝奪,所以鼓勵生育最重要的是【時間與基本物價】

違憲的【不認定上下班刷卡工時,加班需申請,並採納資方同意】的勞務關係:資方有管理、指揮、工作分配與人力調度權,完全可以在正常工時內,作好有效的任務指派,有效的工作指導與工作量平衡管理,並有效利用工時。可是民間企業(資方)管理能力低落,而濫用此加班需雇主同意認定,往往在下班時將工作交給你,邊說:『今天別加班,早點回家喔,但是資料明天擺在我桌上』;這種壓制性的勞資關係,現在在上班族中,已是常態!而84-1條責任制的氾濫,完全助長了這種不公平的態勢,人民已經付出了一天中最精華的八個小時於工作中(睡眠後,精神狀況最好的八小時)而當資方不在工作時間內,作有效的管理與應用,惡質的將這種不正常的勞務關係推說是【勞方績效低落】,行政院勞委會與勞工局惡質的認定【上下班刷卡記錄:僅為參考,不作為超時加班的認定依據】企業主說:【員工自己自願要加班的!】的違心之論,如果不是工作量不均,工作做不完,一昧的推說是員工績效不好,管理人員沒有責任?其實最大的責任是管理人員,而加班如果不是人民盡責,人民需要加班!?

企業管理者有裁員、減薪、調職、工作分配並訂立管理規章、工作規則最後還有資遣等企業工具;正確有效的企業管理中【上下班刷卡工時】是企業發放工資與企業管理的依據,而人民在公司於固定的時間內,做有效的付出,則是我國人民,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而人民八小時的休閒生活遊戲,其自由時間的狀態,也是憲法保障孫 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基礎,政府協助開放各種超時的工作型態,社會越來越不正常,人民越來越痛苦,精神狀態越來越;勞委會現已無人力,加強控管,直接導致現在各種社會問題,這種不是治標的鼓勵生育,發放生育津貼,補助人民,就可以解決的,而政府漠視與卸責,直接將這個現況推給了勞委會,要其【將軍出戰,又不給其人】這種故意失職放縱的政府人事單位,提請國民黨協助勞委會增加人力,並提請監察院彈劾與糾正!

國父孫 中山先生於民生主義第二講:在不均的社會,當然可用馬克思的辦法,提倡階級戰爭:實際上說的就是台灣的現況,台灣現在是患不均!【註2:以憲法節制資本,來防備孫 中山先生所述:防備將來社會貧富不均的大毛病】其實未來的台灣勞動人力大減,社會與自然環境受到嚴重迫害,經建會的推估人口,實質上直接點出台灣的年輕人,會越來越不敢生孩子,除了養不起外,沒錢養也是重大因素,最後負面的循環下去,監院王院長,您應該也看不到三十年後台灣少於二千萬人的結果與可預見的社會問題了。

在實業計劃中,外國因為大資本是歸私人所有,便受資本的害,大多數人民都是很痛苦,所以發生階級戰爭來解除這種痛苦。而美國的反托辣司法就是因此而制定,微軟也因此將此分成三家;Google現在已經明顯的操控了主流的搜尋市場,而國內的商業規模太小,暫時不會產生足夠大的規模,但是跨國企業如鴻海,軍事化管理的企業,由於是【代工業】,在思考如何降低成本,贏得競爭與商戰,可是這不符合經濟學的通貨膨脹效應,而會造成通貨緊縮,而現在並進一步降低到了人事成本上,金融風暴時,大家共體時艱,降低工資,加長工時,一起度過金融危機,現在風暴慢慢過去,可是大部分的企業,普遍的將【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濫用到了極致,而這是企業與人民都普遍存在的迷失..打壓人民生存權時間,與大幅度延長工作權時間比例的迷失!

孫 中山先生說: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照這樣的說法,人民對於國家不只是共產(大陸擷取),一切事權都是要共的(台灣擷取,並經過兩黨政治-民主的發展)。這才是真正的民生主義,就是孔子所希望之大同世界。…而此敘述實為理想,預計2020年,中國成為第一大經濟體,台灣如果整體環境,社會問題30年後如勞委會未有足夠遠見,在這兩年已造成勞資糾紛大爆發,政府如不正式現況,人民大部分會按憲法遷徙自由,直接移民至其他國家與對岸,無法遷徙的人民(基本人數:先是基本工資適用的140萬人,永遠買不起房子的那群人;社會新貧,大前研一所說,被打壓至社會另一個極端的人民。)會照國父孫 中山先生的第二講所述-提倡【階級戰爭】來打平不均,造成革命!

註[1]勞委會收文文號:0990077334表示,如每年要施行一次勞動檢查,需2600多人。

回應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小姐 [email protected]
寄件日期: 2010/8/10 (二) 10:15:48 AM
主 旨: 人民陳情
您好: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99年8月4日轉來您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立法意旨為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落實該法保障受僱者工作權及生存權,立法院於民國85年12月修正該法第3條規定,並增定第30條之1、第84條之1及第84條之2等條文。其中第84條之1之規定即係立法者為使特定之工作者得以適用該法而增訂,故該條(第84條之1)規定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最低勞動條件之精神,及憲法保障人民社會安全尚不相違。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2項規定:「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是以,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於審核勞雇雙方上開書面約定時,仍將審酌各該工作者從事工作內容之強度、密度及危險性等因素,依該條第2項規定核定不同之工作時間等,對於勞工之工時及健康做嚴格之維護,併予敘明。至事業單位縱經合法核備前開工作者之勞動契約,仍應覈實記載工作時間,其確有勞務提供情事者,自屬工作時間,逾核備之約定正常工作時間者,併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
爾後,如有其他勞工法令建議,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或逕向本會提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光憑這句話我認為勞委會可以廢了。
勞雇雙方怎麼另行約定?還不是雇主說的算...
勞委會裁掉裁掉...

中肯, 我每天平均工作超過十二小時, 假日有時也要加班...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 勞委會不能自己拿十八趴, 一句

勞基法 第 84-1 條 (完整規定)
http://jobmarket.tw/bbs/showthread.php?t=93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50-1條 (完整規定)
http://jobmarket.tw/bbs/showthread.php?t=934

第 84-1 條
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重點在最後這句

雇主~ 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 ~來約定 (工作時間、例假、休

假)不是雇主說了算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該給的福利還是要給

如例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