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錯殺 應暫停執行死刑

2010/04/14
作家

2010-04-14 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

上個星期六,《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針對死刑存廢議題辦了一場座談會。與會學者分別從法律、哲學與政治思想等不同角度來分析死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改進死刑論」漸漸的浮現。「改進死刑論」認為死刑不失為對於正義的一種莊嚴的宣示,但是由於認識到現實上國家經常性地濫用權力,所以主張應節制地僅僅用於最重大的犯罪。

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在終極目標與哲學價值上固有差異,但在現實關懷上則有不少重疊之處。中研院人社中心蕭高彥研究員認為,應當透過修憲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明確納入,以確保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故意犯罪,並且其審判應當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這個建議蘊含的前提,顯然是認識到現在台灣的司法實務尚未實踐這樣的精神,死刑判決的正當程序尚有缺漏。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助研究員亦明確對於司法品質投下不信任票,主張立法全面停止死刑的執行,待制度的缺失、個案的錯漏均一一改進之後再議。換言之,屈服於民粹壓力、倉卒執行現存的四十四名死囚,是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都不能容忍的。

一般民眾總以為,死刑是極刑,審判一定是無比慎重,怎麼可能會錯?改進死刑論,聽在他們耳裡,可能跟廢死是一樣的不可思議。

其實現在定讞的這四十四個案子,並不像民眾所想的那樣完美。例如有一個判決裡,法官就明白承認,被告的罪行應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所以「改判」死刑。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不是被告的錯,但是法官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國家犯錯,但卻是被告埋單。

還有一個判決是這樣:被告受雇前去槍殺被害人甲,連開三槍將甲殺害。欲離開時,甲的朋友乙想搶奪他的槍,被告又開兩槍將乙殺害。結果,預謀殺害甲的部分,判無期徒刑,臨時起意殺害乙的部分,卻判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難道不令人啞然失笑嗎?

民眾都相信,法官會下死刑判決,一定是那人罪大惡極,不可能改過遷善。但有一則判決卻出現這樣的矛盾:法官一方面認為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接受宗教輔導,對獄中教誨反應良好」,但接下去卻又前言不對後語地,依舊判處死刑。死囚名單中更有智障者數名,有幾位定讞於二○○六年刑訴法三十一條的修正之前,未及享有偵訊中由律師全程陪同的保障。

理論上要不要有死刑是一回事,各方可以繼續在辯難中發展豐富深化的討論;然而實務上,把死刑判決攤開來看,看到的往往是缺陷與破綻。當務之急是暫時擱置理論分歧,共同檢討現存死刑判決與制度的諸多缺失,否則錯殺之日即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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