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公布 ─ 新增列管底泥及增訂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之整治責任

2010/02/06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99年2月1日公布施行滿10年,昨(3)日經由總統修正公布。本次修正重點為將一直未有明確管制法源之底泥納入管制,且除仍由污染行為人擔負整治義務外,增訂「潛在污染責任人」,加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責任。另外,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為公司組織時,主管機關得命負責人、持有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費用。此外,並增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等高污染潛勢區域之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修正指定公告事業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規定、落實以風險評估管理機制提出適切整治目標,並為確保民眾參與之權限,主管機關並應於核定該整治計畫前,舉行公聽會。 環保署指出,藉由此次的修正,除可落實相關污染責任人之責任分擔制度,並可加強其對於土壤、地下水避免遭受污染之注意義務。但因污染行為人仍為污染之最終責任主體,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上限為二分之ㄧ,而污染土地關係人、潛在污染責任人亦具有向污染行為人求償之權利,以區別其間之責任輕重。 環保署表示,立法院審議期間,部分立委關切底泥污染與農地污染之間具有相當的關聯性,但因底泥污染的管制方式與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不同,本次修正除要求水體之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以使污染底泥可以及早發現外,並參考國外機制,對於農業、衛生主管機關發現地面水體中之生物體內污染物質濃度偏高時,即啟動底泥檢測與評估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於擬訂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以使底泥獲得妥善之管理及處置。 於罰則部分,對於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場址之人,增加刑罰規定。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為配合土污法全文修正,在相關子法、行政規則尚未發布前,相關工作仍得以銜接,將儘速訂定過渡時期執行要點,以為因應。 環保署並呼籲業者應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預防,而民眾亦須善盡土地管理的責任,以避免被處以罰鍰,後續需花費更多經費進行相關改善工作外,污染行為人亦將因被公告姓名或名稱,而影響其名聲或商譽。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