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遠雄指控 監院:勿模糊焦點
松菸聯盟盼重新規劃森林運動公園

2009/09/24
苦勞網特約記者, 苦勞網實習記者

針對監察院提出的台北大巨蛋糾正案,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昨日(9月23日)大動作反擊,除了在各大平面媒體購買大篇幅版面發表聲明,更召開記者會指控該糾正案有「幕後黑手」操控。對此,監察委員黃煌雄回應表示,相關說法均為不實指控,糾正文內容並無不妥,將持續要求台北市政府針對糾正文的內容改善。

遠雄集團強烈質疑黃煌雄在大巨蛋案將要進行第四次都市計畫審查、第三次環境影響評估的關鍵時刻,對市政府提出糾正案,時間點上非常巧合,幕後似乎有一個看不見的身影在操控。趙藤雄進一步指控原協力廠商劉培森建築師在退出經營團隊後,向市政府提供不實資料,惡意阻擾大巨蛋案經營團隊變更協力廠商,他質疑黃煌雄配合劉培森集團,意圖使此案廢標以重新取得議約資格。

黃煌雄嚴厲駁斥遠雄的指控,指出此糾正案係接受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檢舉辦理。且監察院的議程都是在一個月前就排定,如以會議日期之連結,質疑有「幕後黑手」,顯然過度連想,是在刻意模糊焦點、惡意抹黑。

對於糾正文中指稱遠雄的變更計劃案違反原公告之設計規範,遠雄不滿表示,新計劃案中的體育館設計符合國際棒球比賽設施之標準及原規劃觀眾席位之要求,認定糾正文有刻意誤導之嫌。然而,經實際對照遠雄提出的變更計劃書,本案可開發之上限總地板面積由原本的9萬6千坪爆增為18萬1千坪,與體育無關的商業設施大量排擠到觀眾席的配置。並且活動式、可開啟的屋頂在變更計劃中也變更成固定式,天然草皮也因此被迫改採人工草皮,與原案之設計的確有相當大的落差。

遠雄以黃煌雄於糾正文中引用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1-1條,是在甄審會通過變更投資計劃書之後增訂的條文,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表明此糾正案於法無據。對此黃煌雄回應指出,41-1條的內容,僅係糾正文中補充說明本案議約時既有之《促參法》第12條及《促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並不影響《促參法》中「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內容」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在《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不斷強調「不得違反原公告之內容」,亦即參與BOT競標之廠商,不得違反公平競標的原則,在得標後任意改變計劃內容。遠雄集團僅片面以得標廠商有「議約權」而主張變更計劃之合法性,卻不理會此「議約權」有其限制,似乎刻意曲解法條之精神。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79/3947799110_5a2afd21dd.jpg (松菸聯盟召集人游藝於遞送陳訴書時激動下跪。張心華/攝影)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當天特地來到監察院聲援黃煌雄,並由召集人游藝遞上陳情書表達當地民眾的心聲。他激動地表示,與遠雄這樣的「大財團」對抗,就好像是一場「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戰爭,還好有監察院願意主持正義,才讓松菸公園有了一線曙光。他呼籲大眾一起聲援黃煌雄,不要讓有正義感的監委被惡質財團如此鋪天蓋地的打壓。

松菸聯盟前發言人潘翰聲則質疑遠雄公司於議約後,得到各種不合理的優渥合約條件,直指前市府官員李述德、吳清基與前市長馬英九都要為此事負責。松菸聯盟更主張本案已明顯違反促參法,理應重新招標,台北市政府應立即與遠雄解約,重新思考將松山菸廠規劃為松菸森林運動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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