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災難與政府改造

2009/09/04

 政府最近打算做部分內閣改組,然而台灣即將面臨的一連串結構性災難,政府應有全盤性的認識、對策思考與政府組織,法制與人員的全面改造。

 台灣即將面臨的結構性災難有那些呢?

 首先,在財政結構性災難方面,不管是政府統計也好,學者輿論提醒也好,均已顯示台灣已經破產,因為負債總額已達十四.五兆元,比國有資產總額的八.五兆元還要高出六兆元。換言之,每個台灣之子一出生就負債六十三萬元。

 「台灣錢淹腳目」的豪語已變調成為「台灣債淹腳目」的惡夢。這也就是為什麼輿論要發出「重編九十九年度總預算吧」的無奈呼喊。說實在的,政府如果有心刪除遊樂犒賞性的考察開會活動,減少不必要的公關、慶典儀式及不當公共採購花費,每年省個五、六千億元絕不是難事。只是不知政府是否有心,也敢於嘗試?

 其次,在教育結構性災難方面,高等教育惡性膨脹與大幅私營化所造成大學品質之惡化與技職專業教育之沒落,已無法因應社會改造與經濟發展之需求。尤其在生育數量之大幅萎縮與經社價值之變遷下,大學文憑已漸不值,而若干私立院校招生竟也發生九成以上不足額,這種教育結構性災難,難道只是透過高等教育評鑑做做文章,而不應該有更積極、果斷的教育監督及依法處置嗎?

 第三,在民主結構性災難方面,輿論不斷的指出,台灣的民主只是形式的選舉民主,而選舉往往是災難的源始。真正民主的核心理念,如公意、法治與責任政治則從未落實。地方派系、悲情產生「世襲性」的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絕少受過基本的法律、經濟、財政紀律訓練,但卻掌握預算,人事任用大權,花人民的錢,做自己的政績或綁住選舉樁腳的把戲,層出不窮。

 面對這種民主結構性危機,仍適用在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複數選區一票制」制度不用改變嗎?人民不能直接提總統罷免案,以及很難罷免民選公職人員的法制不用改變嗎?重要的地方政府層級法制,及透明民主的陽光法案,如政治獻金法、遊說法不應重新修法嗎?而課予政黨實質重大法律責任之政黨法不應馬上立法嗎?又「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的憲政失衡現象不應馬上調整嗎?

 第四,在行政結構性災難方面,現實的行政結構已無法順應二十一世紀中,行政機能多面化之變異。行政早已不只是往昔的安全行政、警察行政、管制行政與給付行政而已。計畫行政、預測行政、資訊行政、照護行政、服務行政已日益增多而無所不在。但現實的中央與地方政府機器,已有學者所謂「數十年累積性的鬆散」。

 地方政府戶政、稅收、地政等事務因電腦化的實施,已不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但環保、防疫、藥物、食品衛生,水、土、森林、礦產,動植物資源的監護與保育工作,則應有更多的人力投入。但因人事行政局的消極僵化,未作全局性思考與行政人力的轉業訓練,以致人事包袱沉重,而新興、重要的行政工作卻編制很小,經費奇少,社會公共資產、民眾生活資源與國家防免災疫能力之確保,無法獲有充足、優良行政人力的配合。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全民照護保護即將在民國一百年開辦,其所需要的照護、社工、諮商行政人力,不知政府是否也有周全完善的準備?

 台灣所面臨的結構性災難,絕不只於上述四端,健保醫療結構、司法公義結構、國防安全結構均有社會所詬病的災難表徵。因此,由內閣改組到政府全面改造,以充實消減各類結構性災難人力、物力配置,加強其組織培訓整備,恐將是有歷史使命感,願意承擔執政責任者的施政主軸了。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