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磚窯事件慘絕人寰,絕非孤案

2007/06/24

最近看了些有關山西黑磚窯的報導,本人對過去一系列類似案件「肇事者僅獲輕判」的現象絲毫不覺意外,感到意外的倒是,國內一般媒體均把奴工事件,圈地事件,以及連綿不斷的礦難,展現為一樁樁毫不相干的事件。

「新華網」一篇以《必須正視山西黑窯裏人性的集體沉淪》為題的評論,雖然較深刻地提出「(過去)社會自治功能被廢止…(如今)國家並未將權力讓渡給社會,社會不得不以贖買的方式重建自己的權力,這一過程無疑滋生了腐敗和墮落。」

筆者認為,該評論僅僅觸及了問題表像,需要深入探討的是,社會自治功能為何廢止?廢止後誰來取代?取代後又是依靠什麼東西、什麼關係作為其貪腐的土壤?

兩種經濟的對比

先從市場經濟說起。凡市場經濟,不論是老字型大小發達國家,或小龍、小虎後起之秀,每遇到土地開發,房地產所有者多能依照市場價格,分享開發增值的利潤。換言之,原價值30萬的住宅,一經開發公司或建築商看中之後,房地產所有者往往可以取得價值相當數百萬的新公寓的抵償。該現象極為普遍,成為藏富於民的重要管道之一。此種經濟體系裏,較先進的社會民主國家多兼顧到遏制土地惡性開發,同時也從事適當的國家投資,(如興建平價公寓,提供低息建房貸款,或提供低薪階層的建房補足),以抑制房價的飛漲和土地的惡性投機。至於較落後的地區,則投機資本氾濫成災,導致房地產逐步集中於少數人之手,大批「無殼蝸牛」則望房興歎。

反觀「社會主義」中國,土地開發的增值部分絕大多數落於開發商之手,或進入地方政府的庫囊。小老百姓,早于1950年代已喪失了所有權;改革之後,僅存的住房使用權也任憑官商聯手擠壓,使得一般人民撤遷後至多取得原價值的補償(即上文提及的30萬)。不過,也有規律性的例外,即越是接近中央權力機關的地方與人士,越是能夠分享其成。否則,恰好相反,最嚴重的情況即是上下其手,將土地悍然圈畫,讓四、五千萬人民掃地出門。該情況造成兩種不搭界的房地產市場:一個是,價格與規格向國際市場看齊,但由於富裕人口基數有限,不時出現泡沫、滯銷問題;一是,由於使用權朝不保夕,房主又無能為力的低價市場。放大點視野,不難發現前者多以高大的圍牆與眾多的安全人員來體現他們與國際上的權貴結合為內圈;而中、外貧困百姓則成為圍城、圈地之外的邊緣地帶。

於是乎,繼而要追問的是,究竟誰有上下其手的能量?換言之,都市開發公司、房地產投資公司都由誰的裙帶組成?農村地區與這些投資公司積極配合的又都是誰的後人?

1980年代初筆者于《農業生產合作化政策及其理論依據》一文論證時指出,

列寧認為,在一個小農國家裏,按國家法令、共產主義原則來調整生產和堵塞非國營的(即資本主義的)商業發展是不現實的,這樣做,完全是一種「愚蠢」、「有害的」和「自殺」行為。試圖去包辦一切、壟斷一切,去設計一個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經濟計畫,等於是「官僚主義的空想」。

至為關鍵的是,推行這樣一個無所不包的政策,必須建立龐大的官僚體系,必須打破固有的社會自治功能,必須長期強制人民為所不欲為,同時為了貫徹「空想官僚主義」,也必須不斷地發動運動,甚至在正當法律程序之外,還必須以勞教條例輔佐之。

如果拿中國與所有奉行斯拉夫史達林主義的其他國家作一對比,中國幾乎是獨一無二的,有過之而不及的,把全國資源、私人房地產、工礦商企業,甚至人民的主要生活資料一概充公的國家。尤其是農村地區,1956年前後積極推動勞動合作社、強奪農民土地、耕畜的就只可能依賴打砸搶為習的流氓無產階級。如今,正是同一批農村官僚及其後代,與另一批權貴子弟上下其手,以「公益」或「開發」為藉口,按需圈地,剝奪人民僅存的使用權;或者,採取原始積累辦法,親自出馬經營地方上的工礦企業(嚴重者如黑磚窯);或者,採取短線承包辦法,促使礦場承包商把安全投資僅僅集中在承包期內,因而導致下一個承包期的不斷礦難和礦場的報廢。正是預料到此一後果,筆者當時即含蓄指出,「官僚主義不只是制度造成的結果,也將是今後改革的阻力」。因之,上述的一系列事件的根本問題源於1950年代中期的制度犯罪,以及1980年代以來,放棄了共產主義空想,利用全國資源,不受任何權力監督,借人間悲劇實現個人夢想的官僚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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