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新聞稿(關於國美館派遣工)

有關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等團體於98年7月28日至本會陳情,指述國立臺灣美術館人力委外派遣事項,經本會調查結果,澄清並聲明如下:

壹、陳情團體7月11日至該館陳情事項,及7月28日將赴本會及陳情事項,純屬該館勞務採購廠商維新保全及千代昌公司分別與其員工間僱傭關係所生之爭議,陳情團體所指之人員查係受僱於該兩家公司,並發生僱傭關係,而由其指定至該館執行受委託之勤務,該館為保障勞工權益,均於契約中明訂並要求廠商務必遵守,避免影響勞方權益,並就履約過程涉及違反勞工權益嚴加督核,履約過程中如有發現有違相關規定情形者,必依契約規定究責。

貳、該館基於保護勞工權益之立場,處理情形如下:

一、維新保全公司部分,就陳情團體指稱之情事,該館已於98.07.11行文要求維新保全公司就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各案情事提出說明,並同時函請勞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陳請團體指稱維新保全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加以調查。至於國定假日、加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保全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一、(二)定期性警衛勤務第一至第三級及第五級每月服勤時數之規定辦理。以上之情事俟勞動主管機關調查結果,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本會與該館將視情節輕重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陳請團體所稱千代昌公司要求面試者應繳『驗孕報告』、懷孕者拒絕僱用等歧視女性勞工之行為,該館聲明並無要求千代昌公司為該等行為,且該館與千代昌公司所簽訂採購契約內容亦明確訂定禁止歧視婦女行為之條文,另經本會於7月27日至該館訪查,並約詢勞僱雙方,其徵才期間並沒有要求應徵者提出『驗孕報告』,並不以此為錄取標準,惟於勞僱雙方議定勞動契約時,僱用廠商曾就此項體檢項目提出商議,因勞方未予同意,並未列入雙方契約條款;為就廠商是否有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歧視婦女權益之行為,該館速即函請勞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該等疑慮進行調查,該館亦經持續了解中,本事件俟勞動主管機關就該情事查明,若屬實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本會與該館必依契約規定辦理。

參、至陳情所提「直接雇用」之訴求,查凡公務機關(構)之人力進用均應依循相關人事規章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另本會所屬各機關如有職缺皆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相關徵才資訊刊登於人事行政局網站,歡迎渠等人員參加甄選,並請國美館有職缺時,鼓勵渠等人員參加。

新聞聯絡人:國立台灣美術館 陳辰芝 電話:04-2372-3552#132

文建會媒體公關組組長 黃素貞 電話:02-234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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