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在即 集會遊行法仍活躍
122名學者集體自首抗議執政者濫權

2009/07/15
苦勞網特約記者

儘管集遊法上個會期修法未通過,國民兩黨提出版本也有待檢討,台大教授李明璁和師大教授林佳範卻於6月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李明璁去年11月陳雲林來台期間參加學生在行政院前的抗議行動,林佳範則隨後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集會遊行法送終。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之定義起訴二人,因而發起百人自首行動,13日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近50名學者持「自首」手舉牌,對著鏡頭自首。

「最不可原諒的是這把司法染成了藍色!」清大社會所教授李丁讚說明這次活動宗旨時說,二位被起訴的教授都是針對執政者濫用集遊法發起行動,並都是在陳雲林來台期間,讓人合理懷疑這是警察揣摩上意的行為,而這是對所有異議者的恫嚇。

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郭怡青擔任李明璁的辯護律師,她表示,集遊法修成報備制已是社會共識,若修法儘速通過,被移送法辦者自然無罪,然而檢察官此時起訴二人,以令人意外的效率忽視社會共識。且比起其他參與野草莓而被移送法辦的師生目前尚在偵查階段,李林二位教授顯然遭到特殊待遇。

學者以自首呼籲檢察官停止以集會遊行法起訴民眾的訴求也獲得律師支持,已有50多名律師加入辯護律師團,召集人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表示,此次自首的學者及野草莓行動相關的學生、民眾中,若有人再被起訴,律師團將提供法律協助,未來若有社運人士請求支援,也有機會擴大連結。

除了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法,並重申反對國民黨版關於禁制區設立、強制報備、擴大警權等荒謬規定外,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呼籲檢察官撤銷對李林二人的起訴,否則自首成員將於開庭時向承審法官自首。

7月2日才向北市警局集體自首的人民火大行動聯盟也加入聲援李林二人的行列,火盟蘇雅婷表示,因違反集遊法被起訴者,若認罪可接受緩起訴處分,但因集遊法乃箝制人民上街頭發聲的權益之惡法,大多數社運人士都拒絕認罪,而被判決易科罰金、拘役等處分,而日前三鶯部落、沙烏瓦知部落的陳情才遭警局直接裁罰3萬元,不久又收到針對另一場陳情活動的起訴書,足見集遊法陷邊緣弱勢者的抗爭於何種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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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詹順貴律師有一次幫三鶯還是崁津部落的妨礙公務案辯護時

檢察官的 不起訴理由書 好像有 提到:

社會問題 沒辦法用法律(刑法)解決....

白領 的有這樣子的體認

算是蠻不錯的啦!!

....

相關記者會之影片紀錄
百人自首 終結集遊惡法 聲援被起訴的李明璁、林佳範教授記者會
http://anchor1106.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1.html

我是首謀~集體自首,抗議警察濫權
http://anchor1106.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01.html

紅衫軍判決的突破與遺憾
2010-04-15 中國時報 【魏千峰】
 四月八日上午,當泰國紅衫軍流竄曼谷街頭衝入國會,演發成暴動時,台灣高等法院就三年前中華民國國慶紅衫軍抗議示威案件,作出了無罪判決。類似的集會遊行事件在台泰兩國兩樣情,對於許多參與台灣紅衫軍活動的民眾想必有相當的感觸。做為紅衫軍運動的律師之一,筆者慶幸台灣的政治文化孕育出來的集會活動相對地成熟與理性。

 台灣的紅衫軍抗議活動為何能夠和平落幕,不發生類似泰國的激烈抗爭?

 是的,台灣的紅衫軍對於當時執政的阿扁政府貪汙橫行同樣有說不盡的鬱悶,雖然說其大多是來自台北地區的中產階級,遵循體制內運作,並與警方協調,但百萬人的民怨直衝台北天空,未必比泰國曼谷的晴空靛藍。然而,台灣人幾十年來儘管走上街頭,卻已形成和平的傳統,罵完了、喊完了,總會在吃碗路邊的民主豬腳或愛國香腸後,民眾就各自回家。

 再怎麼不滿時局,抗議的人群珍惜從戒嚴與飛彈威脅中發展出來的民主,不忍台灣變成以暴易暴的場面,所以,示威時不會衝進政府大廈或攻擊軍警,衹是表達憤怒的情緒即可。又台灣紅衫軍運動在領導幹部的要求下,也沒有衝破此道自我節制的防線,減少社會成本的付出。

 如果閱讀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法院就合法集會仍採取較為保守的認定,然而其兼採《集遊法》第二十六條比例原則規定,以致達成法律與社會現實需要的妥協與平衡。《集遊法》就室外集會採取事先許可制,衹有例外在慶典或依法令舉行的室外集會才毋須申請許可,然而實務上警察機關有時又管制毋須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本案紅衫軍國慶集會活動本即毋須申請,為求周全仍向台北市警局申請,先遭駁回,再與警方協調活動之和平進行,然法院認定其為非法集會。

 筆者依以往處理《集遊法》案件的經驗,在法院亦提出比例原則的抗辯,主張警方警告及解散集會的命令不明確且草率,此種辯護主張為法院接受。依筆者見解,法院在法律上並未完全肯定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權利,衹是限制警察濫權,在某些情況承認人民有事實上的集會權利。

 台灣高等法院上述判決的另個突破之處,在於部分被告與律師主張本案應參酌去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實施的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保障人民和平集會的基本權利。法院判決接受此種見解,其十八頁明白指出:「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刑事法院審酌的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

 在集會遊行仍存在以刑罰限制人民集會自由時,紅衫軍國慶集會乙案是近年來第一個以比例原則及《國際人權公約》、憲法肯定人民集會自由的刑事確定判決。此固然是紅衫軍被告及義務律師集體努力的結果,法院能夠接受時代潮流改採較為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立場亦是重大進步。然而在紅衫軍運動高潮時,朝野政黨皆表示修正《集遊法》廢除刑罰,建立完整的反貪陽光立法,如今政黨輪替快兩年,藍綠政黨皆未有進一步的立法行為,筆者深表遺憾,也對國內政黨衹要選票,未具備真正推動重大公共政策的誠意,非常無奈。 (作者為執業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50016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