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求償 三大缺失

2009/06/17

【經濟日報╱記者陳慧敏/台北報導】

大陸工傷勞工刺殺台幹的悲劇,反映出大陸工傷求償制度的三大缺失和遺憾。在珠三角協助大陸勞工維權的陳麗珠指出,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一旦發生工傷,雇主就不能片面解除勞資關係,工傷員工有權利保有工作權,廠方必須給與工資和生活費,其中,提供吃、住就是給與生活費的形式之一。雙方只能在補償金談定並給付,才能解除勞雇關係。

她指出,在此個案中,有幾點遺憾,第一個遺憾是劉漢黃可能沒有尋找合適的勞工諮詢組織協助,勞工諮詢團體一旦遇到員工有過度偏激的想法,會協助排解情緒,引導員工繼續走司法途徑,或給予情感協助,可以化解員工極端想法和悲觀情緒。

陳麗珠說,第二個遺憾是廠方律師建議資方把劉漢黃請出廠區,不再提供吃住,此建議非常具有「攻擊性」,原本劉漢黃已打完一審,耗費許多時日,生活已頓失所依 - 廠方提出二審,可能會再拖延時間,廠方一旦要他搬走,除了情緒上對二審反彈,更可能讓他無法維持生活,無力打二審,可能因此讓他走上絕境,失去理智。

第三個遺憾是補償金多少的爭執,跟人命不相等值。陳麗珠說,對廠方來說,人民幣6萬元和人民幣16.8萬元之間,才相差新台幣50萬元,不完全是為了錢額大小,而是據理力爭,引發出兩條人命,實在非常令人不捨和心痛。

陳麗珠說,站在斷掌工人的角度,就業市場極為殘酷,他未來很難再找到工作,這筆錢對劉漢黃是極大的金額,關乎未來的保障,台資企業在處理工傷爭議當中,如何兼顧情理和法理,當中的取捨已不能完全用法律或金錢角度來思考。

【2009/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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