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放寬勞保職災給付」
看得到、吃不到!

2009/04/22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

報載,勞委會擬修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放寬學生打工族及勞工兼差上下班途中的職災認定標準,同時擬將原本被排除的上班途中促發過勞症,納入職病認定。

這樣的修正,乍聽之下看似放寬,然而在實務面上,勞工受惠有限。

怎麼說呢?首先,對學生打工族而言,約有八成以上雇主未依法投保,造成學生打工族因工作傷害(當然含上下班途中)無法取得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因此,勞委會若真要保護學生工讀的職災權益,當務之急應該是要全面勞檢聘有學生工讀的企業或單位(當然應包含學校及各公務機關),是否有依法加保,一旦發現有未依法加保狀況,除立即開罰外,並應強制雇主立即為工讀生加保。並且,還要追蹤之後是否有雇主將保險費成本轉嫁給勞工之情事。

再者,同時修正「職災勞工保護法」,加強未加保勞工(包含工讀學生)的保障。即遇有雇主未加保而發生職災,其應有的醫療、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標準,應比照有投保勞工,由政府預算先支出,再由公權力代位求償。因為辦理勞工保險是雇主責任,工讀學生未投保勞保並非學生的錯,當工讀生不幸發生職災時,基本保障理當優先照顧,再由政府出面向違法雇主求償。這樣,才不會落入表面上放寬學生打工族及勞工兼差上下班途中的職災認定標準,卻「看得到、吃不到」!

第三,工讀學生往往不了解自身勞動權益,據本會入校勞教宣導經驗,工讀生常被雇主告知:「你只是個工讀生,不能加保」,勞保有對他們有何保障也沒條件了解,因此,若勞委會真想保障工讀學生權益,應推動將勞動意識及權益教育納入高中、職必修課程,讓工讀學生有「知的權利」;在尚未納入前,官方每年應對高中職(含)以上學生做學生工讀的勞動意識宣導。

最後,勞委會擬將原本被排除的上班途中促發過勞症,納入職病認定。此點更是毫無實質意義,職業病認定關鍵,在於疾病與勞動因子的因果關係,並非在何時發病,若真要放寬職病認定,應全面檢討目前的職業病認定制度,特別是在勞動因子的資料建立上,幾乎對弱勢勞工非常不利,因此,改採「反舉證責任」(亦即改由掌握勞動資料的資方舉證沒有因果關係,否則就應認定為有因果關係)可能是職病認定的修正方向。

不管法令或規章怎麼修,我們最關心的還是代表公權力的官方,是否可以強勢地落實公權力,否則,恐怕這又是一次表面的政績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