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保喪葬費太高 金管會要檢討

2009/04/13

【陳怡慈/台北報導】

 ▲現行兒童保單喪葬補助費高達200萬元,可能誘發不肖父母謀害未成年子女,有道德風險之虞,引發學界注意。(許正宏攝)

 律師陳長文投書本報指陳現行兒童保險「喪葬費」給付兩百萬元太高,恐誘發殺小孩的道德風險;金管會主委陳冲已指示保險局檢討,據悉本周將邀產學代表座談,但因業者反彈大,官員私下坦言雖有下調空間但能否調成「目前不樂觀」。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若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除喪葬費之外,其餘全部無效,傷害險部分一併適用。

 陳長文之怒 兩百萬易有道德風險

 這是前立委謝啟大等人為防止不肖父母殺小孩詐領保險金,早在民國九十年就做的規範。一名參與立法人士指出,因全面禁止讓壽險公司大跳腳,當時折衝結果變成只能領「喪葬費」,且開放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目前最高兩百萬元。

 該人提醒,這也代表,兒童保險的「喪葬費」是否下修,並不需要修法,端視金管會如何政策權衡。

 兒童保險專家、政大保險系副教授林建智認為,我國兒童保險以「喪葬費」名義替代「死亡給付」,會有這種奇怪的名稱,係道德風險與商業利益妥協下的結果。

 他認為,在正本清源探討兒童死亡給付是否有正當性之前,保險局應儘速釐清這喪葬費的性質;畢竟,前者太曠日廢時、緩不濟急。

 林建智說,保險局應該儘速發布函令,對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保險法》第一○七條所講的「喪葬費」,到底是喪葬禮儀所需費用?還是「另類死亡給付」?

 陳冲指示保險局 能否下調仍未定

 倘若是前者,林建智說,喪葬費給兩百萬的確偏高,屬於「超額填補」,保險局應儘速下修頒布合理水準。

 倘若是後者,他認為,這代表金管會的政策立場傾向認為兒童領取死亡給付有其正當性;既然如此,有鑑小孩與大人的生命等值,如此就應修法拿掉「喪葬費」字眼,且應比照成年人領取死亡給付待遇,不必設兩百萬的限制。

 保發中心執行副總梁正德也說,兒保喪葬費兩百萬是否合理的爭議,背後其實隱含一個更重要的命題:「是否應給十四歲以下兒童身故保險金?」

 對此,前第一英傑華人壽總經理奈特(Christopher Knight)去年五月曾表示,台灣的兒童保險死亡給付讓他這位英國佬印象深刻,因為英國百年以來的法律,係禁止兒童保單附加身故保險金。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威爾斯等邦聯組成,各邦聯對禁止兒童領取死亡給付的「年齡」規定不一,從十二歲到十八歲都有,但禁止兒童領取的思維則全面一致。

 另據主要外商保險公司提供資料,不只英國禁止,包括:法國、韓國、澳門等,也都全面禁止兒童領取死亡給付。

 至於其他主要國家,則和台灣一樣,設有給付上限;其中,德國的壽險死亡給付最高僅四十五萬台幣;美國紐約州、中國的死亡給付金額,都不到台灣當前規定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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