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高層告《工輿》求償百萬
一審勝訴判賠兩萬

2009/03/11
苦勞網特約記者

因不滿中國時報產業工會發行的內部刊物《工輿》,在97年1月21日第164期刊登製版廠員工專訪、發報組員遭資遣等報導,中時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對《工輿》前總編輯陳文賢、前中時工會常務理事徐幹魁、前秘書黃惠偵等三人提出「侵害名譽損害賠償」民事告訴,求償新台幣1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北地方法院一審結果於98年2月24日出爐,承審法官文衍正判決陳文賢等三人須賠償陳春貴新台幣2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報頭下刊登啟事公開道歉,前中時工會三名被告表示對此判決不服並將繼續上訴,誓言打到最後一審,絕不退縮。

第164期《工輿》在97年1月21日頭版以「打副處長?造反啦?!」專訪該報製版廠員工程功,說明並未如傳言中「打」當時廠長陳春貴,而是因故「推」了他一把,並於第二版「副處長,良心何在?」一文中,報導前中時發報組員蕭智元遭資遣經過,此舉遭中時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不滿,因而提出「侵害名譽」告訴,要求前中時工會陳文賢、徐幹魁、黃惠偵等三人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於中國時報刊頭下刊登啟事,向社會大眾公開致歉。

對此,《工輿》前總編輯陳文賢指出,媒體大多宣稱自己有新聞自由,評論報導理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如果照中時高層此次告《工輿》的報導標準,日後所有的媒體都不用出報了。此外,有能力發行內部刊物的工會已不多見,若依此案判決標準,往後每家公司的工會,在自辦刊物的文字報導中將更加小心翼翼,甚至因此而「噤聲」。

對此,中國時報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受訪時表示,因為「報社裡面的事情」,《工輿》寫了四篇文章對他造成人身攻擊,陳春貴強調,報導內容「可以對事,但是不能對人」。他指出,目前並不知道被告三人是否決定要繼續上訴,由於還在跟報社長官與律師討論此案,因此不便多談。

承辦此案的律師詹文凱指出,根據大法官第509號解釋,只要報導內容有一定依據,有適度的消息來源及合理的確信,即可進行報導,中時本身就是媒體,卻針對規模較小的媒體提出訴訟的行為,與自身標榜新聞自由的立場背道而馳,這件「媒體告媒體」的官司,將可考驗媒體與法官對於新聞自由的真正看法,他將協助此案繼續上訴。

對於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工輿》敗訴並須賠款、登報道歉的結果,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表示不可置信,他指出,《工輿》是中時工會的內部刊物,發行量有限,就算中時高層認為在報導中受了委屈,也應有包容的雅量,而非走上法律訴訟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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