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980123新聞--「公害舉證責任反轉 向密切相關污染源求償」─ 處理大寮空污事件的關鍵認知 ─

2009/01/23

高雄大寮 鄉國中小師生在去年12月中,遭到四次空氣污染的公害事件的侵害,高雄縣政府楊秋興縣長在處理過程中表示,環保署未能找出元凶,受害師生即無法調處及求 償。環保署澄清,這種說法有兩個錯誤:

首 先,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有責任在第一線找出元凶的,是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環保署是在第二線,在高雄縣政府求助時,提供技術 上的協助。楊縣長卻在媒體上公開指責環保署找不到元兇,並且對外宣稱中央推卸責任,中央未提供資源無法調處,延宕輔導民眾及廠商向縣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調 處賠償事宜,達19天之久,使大寮地區民眾一直誤解及責怪環保署。

其 次,因為公害的肇事者,本來就有很難查出的特性,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特定元兇才能求償。只要找到與肇事責任密切相關的可能對 象,就可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進行求償。被求償者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絕對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這也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 與一般非公害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由求償者提出的情形不同。

高雄縣環保局在環保署自事件之 始即大力協助下,已經找到了七家與事件密切相關的廠商,縣政府就可以協助民眾向他們求償。楊縣長日前說,中央找不出元兇所以無法調解求償,是他說錯了,因 此誤導民眾責怪環保署。

另外,公害事件除找出求償對象 外,有更重要的就事,就是要求相關的污染源徹底改善,以避免發生同樣的事件。環保署自12月1日第一次事件發生以後的一個多月期間,投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及1,200以上人次,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善後,除追查元兇外,同時要求污染源改善,避免事件再度發生,經過逐廠嚴格查核、處罰、改善及管制,目前當地的 空氣品質已有大幅進步。

從大寮空污事件談「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
序言

民國97年12月1日上午八時許,高雄縣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一次異味氣體事件,潮寮國中師生紛紛送醫。地方環保局人員到達後,環保署人員在兩小時內,也隨之 到達,協助取樣分析。次日,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南下了解情況,慰問住院師生。以後一個多月期間,環保署投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1,200以 上人次,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善後,除追查元兇之外,同時要求污染源改善,避免事件再度發生,經過嚴格查核、處罰、改善及管制,目前當地的空氣品質已有大幅 進步。環保署長沈世宏也五度南下現場,協助組成由相關各方推薦,獨立運作的專家小組,以判定污染源及健康影響;甚至披星戴月,查核關鍵工廠,發現事證後, 建議縣政府將其中一家違規嚴重的工廠下令停工改善。

不 料在這一個多月的期間,媒體頻頻報導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發言,將縣政府對工廠許可、登記,污染稽查、管制及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賠償與回饋等,均為其權 責範圍可處理的事,一再歸責於中央。受害民眾受誤導之認知,雖經環保署數日派員漏夜溝通,仍未能改變,致決定北上陳情抗議,向中央「討公道」,卻仍須回到 縣政府才能解決問題。此過程嚴重扭曲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污染管制及公害糾紛處理的權責分工與合作關係,使積極主動協助與督導者反而背上黑鍋,實有必要 予以還原、澄清。 

    此一條文已經十分明確指出,縣市政府主導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才是善後處理公害糾紛的第一線權責單位,該委員會的主委依法由縣市首長擔任,委員也由主 委遴聘,換句話說,當各縣市發生公害糾紛時,做為「地方父母官」沒有推辭的空間,應為受害的鄉親父老提供服務,並非報載高雄縣政府所稱,中央找不出元兇, 即無法執行調處! 

依法大寮空污事件的善後第 一線責任在高雄縣

首先必須說明,報載高雄縣政府宣稱「中央不應卸責,企圖將善後責任推給高雄 縣」,或強調「找出元兇是環保署的責任」,是模糊了縣政府應主導第一線善後工作(包含找出元兇)的法定責任。

「公 害糾紛處理法」第25條規定,縣政府設置之「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可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 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該 條文所指「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即包含「找出元凶」(加害人),也就是說,高雄縣政府必須推動法定機制的運作,找出加害人,並協助大寮受害民眾 向加害人索償,但縣政府不此之圖,反而將責任推給環保署,並運用對在地媒體的發言優勢,造成民眾錯誤認知,誤導全國閱聽大眾將矛頭指向環保署。

平 心而論,發生公害糾 紛,各級政府都不應置身事外,但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施政應依法定程序,分層負責。以大發工業區空污事件為例,高雄縣政府至少有兩個機制可以運作,一為 「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次為「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若經調處仍無法成立,則受害者可進一步向「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就是我國既有 的制度,且這套制度已運作近十七年,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成立至今也調處過二十一個案件,其中一半案件都經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高雄縣政府沒有任 何理由拖延主導找出加害人及協調賠償事宜。 

苦口婆 心介紹公害糾紛的「決策參與」機制

12月12日, 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二次異味氣體事件,環保署長沈世宏次日南下,會見大寮受害三村之村長,高雄縣立委陳啟昱也在座,沈署長懇切提出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 持的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及損害賠償。並建議本事件的決策參與機制,是由當地鄉長和村長、縣政府、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環保署「五方」,各 推薦兩位學者專家(專長分屬化工製程及空氣污染防制)組成「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秉持獨立客觀的態度,審議環保單位所提出事證及研判,以確認污染源。

陳 啟昱委員和村長則認為這是環保署的責任,不應推給地方人士,經沈署長苦口婆心解釋,最後三位村長才認同此一制度,空氣污染查證小組也於18日正式成立,並 於20日迅即舉行首次會議。

沈署長當時告訴在場的村長,未來面臨求償等問題,須要有公正客觀且專業的單位找出加害人,由相關各方推 薦專家組成「空氣污染查證小組」是落實「決策參與」及「資訊公開」十分重要的一環,這套機制來自西方先進國家,有其深遠意義。

沈 署長並告知在場人 士,「共推專家」可讓小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客觀性,而非全部由政府機關指派。他更進一步闡釋指出,這套模式的要義並不在於被推薦專家「代表各方利益」, 或各據立場講話,其精髓在於「確認其他的專家不會扭曲事實,或故意做出不當推論」,在這種微妙制衡的機制設計下,不但參與性得到確保,且資訊透明公開,未 來小組的結論將具有各方都可接受的高度公信力。

雖 然沈署長說服了在場人士,但經由此一說服過程可以看出,公害糾紛的處理有其專業性,西方先進國家歷經多年折衝才衍生出這套進步的機制,國內基層民眾以及政 治人物,不見得都知道此爭議各方推薦專家的程序,對其運作獨立性與結論公信力的重要性。
12月25日,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三次異味氣體事件,楊縣長致電沈署長,盼中央予以協助。沈署長於26日 南下,抵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了解情況,現場民眾群情激憤,包圍污水處理廠的進水站,並認為進水站即是臭味的發生源。當時媒體雲集,眾多攝影機包圍楊 縣長及沈署長,顯然連續三次出現異味氣體污染已成為社會關切焦點。楊縣長當即表示,已要求進水站停止主要大廠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

關閉污 水處理廠首次誤解

沈 署長以其化工與環工 背景及多年從事環保行政工作的經驗告訴楊縣長,「如果縣長決定關閉公共污水處理廠,就等於決定關閉整個大發工業區」。因為公共污水廠若排放違規,須令其限 期改善並懲處失職人員,如僅命令公共污水處理廠關閉,而不命令工業區工廠停止營運,未處理即排放至河川或海洋的污水將造成更嚴重的環境污染。

楊 縣長當場不滿表示,他從未說要關閉工業區,要求沈署長道歉。沈署長表示僅以假設性語氣說明兩者關係,為求和諧,更表示,若縣長不滿意,可更換說法為,「如 果我們決定關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等於是決定關閉工業區」。此一過程成為當天電視新聞報導的焦點。

接 下來,一行在污水處 理場會議室交換意見,仍然媒體雲集,在座據說將參加下屆高雄縣長選舉的前任民進黨立委林岱樺高聲指責「政府無能,沒有魄力,到現在抓不出元兇」。沈署長當 即詢問,「所指政府是指哪一級政府,鄉公所還是縣政府?」並強調南下參與是為了解問題,與所謂「政府魄力」無關。並請對方不要用政治語言處理公害糾紛問 題,以免模糊焦點

在 民代的激情演出推波 助瀾下,受害民眾當場要求「環保署」找出污染源。沈署長則據實以告表示,已經建議由專家成立「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環保署和高雄縣環保局也合作展開監測和 查證工作,收集了許多資料,雖有初步研判,但仍須送到「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由學者專家審議及討論,加以確認。

沈 署長並表示,「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的會議有如聽證會,屆時村民都可到場表達意見,供小組一併作為審議的考量。民眾要求加快腳步,最後決定兩天後召開「空氣 污染查證小組」會議。

空污查證小組公聽會場面火 爆

兩 天後(12月28日)下 午四點半,「空氣污染查證小組」開會,環保署會同縣環保局提出初步研析報告,供查證小組審議。查證小組做成多項結論及建議包括:此事件的污染源屬多元,目 前無法釐清明確的污染源,公共污水處理廠是可能排放源之ㄧ,但非發生源;應將抽水站窗戶封閉、裝設活性碳處理排氣、露天曝氣池加蓋,減少異味氣體排放;污 水處理廠應確實依納管標準管理前端工廠,污水量異常或有異味時應追查;工業區內其他會緊急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工廠都須主動申報,承諾一旦出現異常,應立即通 報,減少危害;並建議依決策參與機制,推薦專家成立「健康影響評估小組」。

當 天會議在聯合污水處理廠可容百餘人的禮堂舉行,場地布置,起初仍採傳統「官員坐上位」的方式,沈署長指示改變布置,將「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學者專家的座位 在台上一字排開,台下兩側則是相關單位官員、工業區廠商、村民代表等。

沈 署長指出,在「決策 參與」的機制下,查證小組的專家成員來自各方推薦,他們才是做裁決的「法官」,至於環保署、環保局、工業局等單位人員雖然也具專業背景,但其在第一線所蒐 集的資料、證據與研析,仍必須經由獨立客觀的查證小組專家,綜合審議及研判後,做成結論確認加害的污染源。因此環保單位扮演類似「檢察官」的角色,積極調 查,蒐集證據,做成初步研析報告,提供查證小組審議,才不會有官官相護,或偏袒廠方的疑慮。

但 沈署長「按機制運 作」客觀認定事實的苦心,鄉親顯然不容易理解,當天的會議開始前,民眾擠滿禮堂,在「群眾嗆聲」的影響下,會議無法展開。小組成員無法討論,民眾要求立即 公布結果,沈署長面對群眾,仍希望民眾讓小組能按機制運作。他告訴民眾,如果不能讓小組討論運作,而要立即公布結果,除非民眾願意簽下切結書,認同環保單 位逕行公布的結論。

有 民眾主張,禮堂場地太小,許多鄉親無法進入,聽不到會場情況,要求移到樓下戶外開會,並直接公布元兇。最後因為樓下戶外無法安裝作簡報所需的銀幕而作罷, 會議仍在樓上舉行,並邀請鄉長村長及代表上樓參加,但渠等表示要與民眾一起,不上樓與會。

縣警局請空污查證小組專家 撤退

會 議進行中,高雄縣警 察局副局長緊急向沈署長報告,指警察人力不足,民眾打算衝入會場,希望同意他找一條路讓與會人員離開現場。沈署長決定「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繼續在原地開 會,「出狀況警察局須負責」。此時,沈署長注意到,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並未出席會議,於是請警察局副局長致電楊縣長,表示須負責防範人力不足,發生意外狀 況

經 過討論後,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終於作成本次會議結論,其中大寮民眾最關切的污水處理廠,查證小組決定在環保單位調查報告的建議結論中,加入一段重要的文字, 「造成空氣污染事件的成因多元,目前無法釐清明確的污染源,但不排除污水處理廠為排放源之一…」。

會 議剛結束,楊縣長致電沈署長表示,環保局副局長蔡孟裕已向 其轉達會議結論,他不滿意,將前往會場,盼會同沈署長一起向群眾說明。沈署長同意,但希望楊縣長抵達時,先進入會場內,與「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的學者專家 討論,就其不滿意之處彼此交換意見,充分了解狀況,以便向群眾清楚說明。不料楊縣長電話中突然指責沈署長官僚、高姿態,將不前往會場,沈署長於是請楊縣長 與小組召集人溝通,該小組召集人是雲林科技大學環安系教授謝祝欽,由大寮鄉長及潮寮村長等推薦,楊縣長聽取說明後決定前來會場,並與專家學者對話。最後, 楊縣長接受會議結論,但表示在結論中應增加一項「雖未找出元兇,但政府仍應負全責,各方可開始討論賠償事宜,由政府先行分攤墊支,未來向元兇索賠」。

沈 署長同意楊縣長的主張,但建議勿納入會議結論,因為結論是專家小組就事實作成的認定,而前述主張卻屬於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理,宜由環保署及工業局,於向民眾 說明的現場,表達支持楊縣長的主張即可。最後應民眾要求十天內協商賠償事宜。隨後,環保署依據專家建議,開始協助籌組「健康影響評估小組」,由五方各推薦 臨床毒理專家及職業病專家各一位組成(然鄉公所及村長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專家參與)。 成立運作之後,此一小組的五位專家已對縣府衛生局和衛生署提出建議;環保署亦補助經費給高雄縣衛生局,使其在衛生署指導下,委託專業單位對潮寮國中小學生 進行健康檢查、受害師生特別門診與心理輔導、提出受害村民健康影響的蒐証及研析報告,澄清污染事件對村民健康影響的因果關係與程度,做為縣府糾紛紓處,協 助村民與污染廠商協商求償索賠之依據。

發函高 雄縣依法主導賠償談判

事 件發展至此,「第一階段」即將告一段落,因為兩個專家小組都已展開運作,縣府也主張由政府先負全責,討論賠償事宜,並先行墊支賠償費用。於是環保署沈署長 於12月30日電洽高雄縣環保局局長王茂松,請其轉告楊縣長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由該縣緊急紓處小組展開運作,主導賠償協調事宜。並於31日 正式發函縣政府,請其進入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中央將全力支援其所有作業;環保署並正式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

高 雄縣政府知道依法縣政府才是公害糾紛賠償協調的主導單位,也是「找出元凶」的第一線單位,且無論「緊急紓處小組」或「調處委員會」,縣長都是主任委員,台 灣的「公害糾紛處理法」已經制定運作了十七年!

1月1日, 高雄縣政府針對環保署的公文指示,在當地發布新聞,指責中央不該推拖自己應負的責任,還「下命令要高雄縣政府做事」。這則新聞於3日見報,是在1月2日空 污查證小組第三次會議結束後,環保署舉行記者會,並公佈有七家與12月發生四次異味氣體事件密切相關的廠家的第二天。高雄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兩天前發的 稿,今天登出來,是過去的事了,請環保署不必回應這則新聞。但沈署長認為真相必須辨明,1月 3日立即回應了一則新聞,指出「盼高雄縣合作紓處民怨,就事 論事,勿以政治口水混淆權責,應切實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紓處、調處、裁決的程序展開運作,中央將全力協助」。

高 雄縣政府再度於媒體回應指出,當年林園事件即由經濟部工業局全權處理協商賠償事宜,縣政府不應居於主導地位。

環 保署亦回應指出,當年就是因為沒有「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機制,林園事件才爆發圍廠抗爭等激烈手段,後來政府痛定思痛,參照先進國家制度,建立我國公害糾紛 處理體系,「公害糾紛處理法」就是因為林園事件促成其誕生。

高 雄縣政府再度於媒體回應指出,這次污染事件因為中央未找出元凶,該縣無法調處。高雄縣民進黨立委陳啟昱也在立法院砲轟環保署「無能,找不出元兇,拖延民眾 受害」等。

然 而,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高雄縣政府本應主動啟動「緊急紓處小組」運作,並視需要成立專家小組,協助調查證據,找出元凶。這次事件由於連續四次,且受害者 眾,引起中央重視,環保署於第二次以後即主動協助縣政府成立兩個專家小組,一個半月以來投入人力超過1,200 次,環保署空保處、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聯合高雄縣環保局,已針對大發工業區執行283次查核作業。縣政府共處分22件次,例如長春公司之廢水調勻池廢氣污 染、工業區汙水處理廠之操作未定時添加活性碳以清潔其排氣、榮工公司之廢溶劑利用開放空間進行混和攪拌作業等,以致產生異味汙染。其中一家事業廢棄物處理 廠違規嚴重,環保署建議縣政府命令停工改善。

因 工業區內廠家缺失改善眾多,使空氣品質大幅改善,民眾亦明確反應確有改善。此亦凸顯過去高雄縣政府對大發工業區稽查取締不夠嚴格。例如97年1至11月, 縣府接到大寮工業區附近居民94次的臭味陳情案件,環保局僅查獲違規及處分3件次,環保署接獲陳情3次,查獲違規處分一廠次。如果當初高雄縣政府落實執 法,應有機會避免這次空污事件的發生!

政治考量大於法制專業

1月8日舉 行的賠償協調會,是由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發文召集,其實這屬於公害糾紛處理法中緊急紓處小組的縣府運作範圍內工作。縣長原先表示不會出席,經過工業局長 陳昭義利用當日下午在縣政府,與縣長舉行會前會先行協商,確認民眾的12項訴求中有8項可以承諾,縣長即表示可出席協調會。其中包括:補助潮寮國中小學營 養午餐五年免費;設置兩校獎學金每校每年30萬元;補助潮寮、過溪兩村巡守隊24小時稽查每年60萬元;設置大發工業區公害監督委員會;在潮寮、過溪二村 設置紅外線偵測儀等。剩下是(1)村民要求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提出遷廠時間表,(2)工業區進行二階環評,(3)受害嚴重師生每人30萬賠償金,以及(4)約 八千村民每人10萬元補償過去環境與健康方面受到工業區的影響等,未能承諾執行。協調會中村民表示,未承諾部分,一週內須提出承諾,否則將聚眾北上總統府 陳情抗爭。

環保署於98年1月14日召開跨部會的公害糾紛處理督導小組會議,以正式決議回應村民要求一週內須回 應及承諾事項的處理方式,供高雄縣政府參處。

其 實,高雄縣政府在這 次糾紛發生後,聲稱找不出元兇,是不正確的說法。目前已查出會排出異味氣體關係密切的有七家廠商,依過去已有的公害糾紛裁決案例,為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 賠償,已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制度,如經調處與裁決委員會認定,此七家廠商都可成為民眾損害求償的對象,廠商必須自行舉證自己與污染無關,否則就必須分 攤賠償受傷師生每人30萬元的金額,而不是政府支付讓全民埋單。因此,本案「可求償」廠商是明確的。環保署已協助找出有關公害責任「舉證責任轉換」的裁決 案例資料,提供高雄縣政府參考。若地方政府的調處委員會調解不成,有責任的廠商不願分攤,則可再向環保署的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另 外,居民認為過去多年來,大發工業區經常出現異味氣體及其他污染,長期影響地方民眾,索賠村民每人10萬元部份,也有法定協商、紓處的解決途徑。環保署已 行文高雄縣政府給予充分協助,並指導其可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輔導民眾及大發工業區廠商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適度回饋。環保署也已提 出「環境保護協定」範本及已簽有協定之實際案例供縣政府參考。

污 染事件處理過程中, 環保署積極主動,協助高雄縣政府與民眾,但媒體接收到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引導式說辭,包括前立委林岱樺、現任立委陳啟煜「政府無能」的指責、楊秋興縣 長的「中央推卸責任、環保署查不出元兇」,散佈全國閱聽大眾知悉。在第一線有責任追查元兇及紓處糾紛的高雄縣長,卻在佈建良好的保護傘後面!

熟 悉新聞運作的人都可以理解,這件糾紛發生在高雄縣,高雄縣的新聞是第一現場,沈署長數度南下協助,被在場地方政治人物嗆聲,及數度抨擊中央卸責,找不出元 兇,營造對環保署的不友善氛圍,在新聞報導上均出自高雄縣地方記者之筆或口。

「校長 鼻子比較靈」是烏龍新聞報導

就 在環保署不斷被指責及發新聞稿澄清之後,1月9日,立法院又出現一件「凸槌」的「毒氣案鬧大,署長怪校長鼻子比較靈」的新聞。事後查閱立法院「逐字」的會 議紀錄,可以看出環保署長沈世宏從未用潮寮國中新校長的鼻子比較靈,來推卸責任。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然好幾家媒體都持同一論調。

當 天立法委員質詢,沈署長向委員說明「為何空氣污染元兇很難追查」的原因,提到「以前就經常出現異味」,由於提到以前,於是進一步說明為何以前的污染事件未 浮上檯面,當時沈署長答覆立委的原文是「潮寮國中校長最近才來(校任職),本身嗅覺敏感度很高,她很關心學生受到影響,自己也認為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所 以一旦她有這個事情的時候,就積極因應」。署長只是轉述,他1月6日晚上,到潮寮國中2個小時,向郭校長及四位主任說明環保署的作為時,校長說話的內容。

所 謂「嗅覺敏感度很 高」的話,在該次答詢中,是次要的且是附屬的補充說明,絕非用來解釋是這次事件擴大的原因,後續答詢還稱讚郭校長讓事情得到重視,污染得以改善,並沒有責 怪校長的意思,部分媒體或有誤會,或斷章取義、曲解事實。少數媒體的標題是「毒氣案鬧大,署長怪校長鼻子靈」,這種報導角度與切割方式,誠然具有新聞性及 趣味性,卻完全與事實不符。當天媒體報導的角度,堪稱沈署長在此一風波中受到的最大誤解,更導致大寮民眾對沈署長不諒解,有必要加以釐清!

回 顧事件發展至今,環保署「做到流汗,卻被嫌到流涎」,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雄縣政府砲打中央,避談縣府的責任。在縣政府的「教育」下,政治人物會同村 民升高抗議,不但集體北上抗爭,還把矛頭對準馬總統、劉院長─本來該由高雄縣政府負責紓處、調處的公害糾紛,卻能上綱到如此地步,令人遺憾!

環 保署與村民的溝通與協助並未停止,1月13日, 環保署派督察總隊總隊長張晃彰南下,就有關「舉證責任之轉換」及簽訂「環境保護協定」與當地鄉長及廠商聯誼會充分解說,指導應循正規途徑尋求救濟,另約村 長次日下午三點半說明,且通知縣環保局長參加,並請他務必轉知縣長,縣府有責任向村民說清楚,紓處及調處賠償與回饋的責任在縣政府,村民不必北上陳情。就 在約定說明時間之前,高雄縣副縣長葉南銘亦邀集相關各方於一點半開會,說明同樣的事情,環保署即決定參與縣府的說明會即可。1月14日,媒體報導此次說明 會呈現正面跡象,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媒體開始了解高雄縣政府才是協助受害民眾的主體。環保署的說明強調,縣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若不積極運作,放 任抗議大軍北上陳情,達到混淆權責的目的,大寮鄉親的賠償與回饋權益問題仍然需回到縣政府求解。

專業與 法制必須走在政治的前面

會 中經張總隊長詳細說明,大寮當地三村村長認為環保署「舉證責任之轉換」及簽訂「環境保護協定」可行,企盼工業局遊行前可進一步提出環境保護協定草案供其參 考,以便向村民說明,似乎已然踏出第一步,願意依法定程序爭取救濟。

行 政院劉兆玄院長關心大發工業區空污事件,15日院會後召集經濟部及環保署等相關單位討論,並做出指示:工業區應與附近社區和諧共生,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如 遇損害賠償或敦親睦鄰之爭議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一 體性: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屬一體,應共同解決民眾遭遇之問題,法律雖有分層負責之完善設計,但中央仍應全力協助地方解決困難。

2.合 法性:此次空污事件在「公害糾紛處理法」範疇內應可完全獲致解決,環保署與高雄縣政府應協助社區居民與工業區廠商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簽訂環境保護協定,內容 涵蓋汙染防治及敦親睦鄰工作;由經濟部工業局促成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由登記成為社團法人,以具備簽訂協定之法律效力。

3.通 案性:村民盼對全國工業區環境品質展開總體檢,院長認為,大發工業區若歷經此次汙染事件後,簽訂環境保護協定,使生活環境品質獲得改善,將成為良好範例, 未來應可推廣至其他工業區,與鄰近之社區達成和諧共生狀態。

關 於16日大寮民眾將北上陳情,行政院則請環保署與高雄縣政府合作,積極疏通潮寮地區民眾,將上述理念轉達,依其要求提供環境保護協定範本供其參考,積極展 開協商;並勸導民眾無需南北奔波陳情,透過既有機制及中央政府的協助,在高雄縣政府的協調處理下,其訴求即可獲得解決。

15日 晚間,環保署沈署長請督察總隊張晃彰總隊長,攜帶院長指示及環保署替縣政府準備的「環境保護協定協商參考用草案」,繼續與大寮鄉鄉長及三村村長遊說,說明 隔日實無必要再行北上,村民受到的影響,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在縣政府協調及中央協助下,獲得適當賠償及回饋。會談中鄉長對未來協商環境保護協定的他方─廠 商聯誼會,質疑其轉型登記為社團法人「協會」,不具信心。經當時在環保署一起召開記者會的工業局長陳昭義,電話中向鄉長承諾,將於一週內約集工業區廠商, 簽署加入協會的同意書,獲得鄉長同意。至深夜十點,其北上陳情抗議的行動仍決定不予取消,如此發展使自始至終堅持須明確事實真相,賠償與回饋循法定程序處 理的環保署長沈世宏感到相當遺憾。

16日 遊行至總統府陳情一幕和平收場,但大寮鄉長黃天煌於電視中表示,星期日前如未回應遷廠時程及回饋,於領消費券後,將發動率眾包圍聯合污水處理厰,破壞門窗 及設備。環保署張總隊長於17日雖繼續與鄉長斡旋勸阻,18日星期日的下午,百餘村民還是包圍了聯合污水處理廠,在警力阻擋下,衝入污水厰打破玻璃。衝突 中,工業局許明倫組長受傷住院。

接 下來的事件發展,決 定於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態度,誠然目前高雄縣執政者與中央分屬不同政黨,但台灣終究是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運作有法制軌道可循,政治人物再精於運作, 也不可能永遠不依照法制與專業行事。高雄縣政府高層及政治人物若願在此一事件發展中,積極輔導縣內受害的基層鄉親依法紓處、調處,協助依法求償,問題才能 真正獲得解決!

管 制工業區污染源,維護社區良好生活環境,排除鄉親的困擾,為其爭取合理賠償與補償,專業與法制必須走在政治的前面,台灣的社區與工業區才能合諧共生!

971月 至11月高雄縣大發工業區公害陳情案件統計表

處理

單位

陳情

件數

異味

污染物

廢棄物

水污染

空氣

污染

(不含異味

污染物)

噪音

環境

衛生

毒化物

振動

高雄縣

環保局

117

94

4

3

7

5

4

0

0

環保署

南區大隊

6

3

0

0

1

0

2

0

0

合計

123

97

4

3

8

5

6

0

0

971月 至11月高雄縣大發工業區廠商受環保處分件數統計表

查處

單位

處分

件數

一般

廢棄物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

事業

廢水

事業

廢棄物

固定

空污

移動

污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噪音

污染

高雄縣

環保局

35

2

6

6

3

3

1

14

0

環保署

南區大隊

7

0

0

0

6

1

0

0

0

其他縣市

環保局

4

0

0

0

0

0

2

1

1

合計

46

2

6

6

9

4

3

15

1

潮寮村民圍廠抗爭 高縣府應即刻依法啟動紓處調處 防範再度發生

98年1月18日潮 寮村民,在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陳情抗議,引發破壞廠房及傷人事件。環保署表示,12月1日潮寮國中、小空污事件發生至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努力查 核及處分工業區內污染源,要求停工或改善,已大幅改善當地空氣品質;目前受害者索賠,及村民對大發工業區長期污染須回饋每位村民10萬元等要求,均可依公 害糾紛處理法獲得適當處理,就等高雄縣政府疏導及輔導村民,啟動依法早該啟動的紓處及調處程序,並沒有讓鄉長、村長、立委等公職人員,率眾圍廠抗爭的必 要,造成二次傷害。

環 保署呼籲高雄縣政府,應基於工廠許可、登記,污染管制、稽查及輔導的主管機關,及公害糾紛處理法之紓處及調處機關權責,積極邀集村民代表及工業區廠商代 表,安排協商時程與程序,開始進行實質協商,輔導雙方簽訂環境保護協定,維護社區居民的生活環境,並提供適度的回饋;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替受害者索賠, 目前並沒有元兇不明確的問題,縣政府應積極協助受害師生及村民,向污染事件關係密切之七家廠商進行索賠協商,或輔導其申請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賠償金額與分攤方式;縣政府應藉上述作為與疏導,積極防範再度發生類似昨日圍廠之事件,如再度發生圍廠事件,應秉持維護公權力角度,全力排除。縣政府需要 中央政府協助部份,亦請隨時向本署及相關機關提出。

 環 保署支持民眾依法爭取自身權益的行動,並強調已積極協助高雄縣政府為查處污染源並為民眾主持公道。高 雄縣大發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經環保署率先協助高雄縣環保局展開污染源追查,並經由「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專家委員數次會議討論結果,已確認聯合污水處理廠、 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長春樹脂、台灣史都特、台灣瑞曼迪斯及春春興業等七家工廠為造成空氣污染的密切相關者,應為此四次偶發空污事件求償之共同負責 者。因此,縣政府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紓處或調解受害師生及村民索賠之對象,甚為明確。

經 追蹤調查結果,七家工廠的缺失包括:長春樹脂公司之異味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及廢氣燃燒塔熱值未符合規定、聯合污水處理廠之操作未定時更換活性碳且進流廢水 量超過許可量、大發廢棄物處理廠操作溫度過低且其廢溶劑儲坑排氣異味超過標準並含有毒物質等。各廠雖已陸續改善中,環保署仍於今天(19日)將查證資料移 送高雄縣環保局依法查處,並將作為日後求償的依據。

另 有關村民認為聯合污水處理廠為空污事件「元兇」,在環保機關進行相關查證,包括裝設紅外線監測儀監測進流抽水站附近之空氣污染物成分、採集排放之空氣樣品 進行異味污染物濃度分析、查核其處理及排放水量等,該污水處理廠確為臭味來源之一,該廠也在環保署調查及查證小組認定的七家工廠名單之列,依法應與其他廠 商共同為污染事件負責,如潮寮等村民主張污水處理廠應遷移,可透過高雄縣政府及工業局理性協商,提出其停止運轉或另覓適當地點遷廠之訴求。

     在12月1日潮寮國中、小空污事件發生以來,環保機關密集查證監控,持續要求工業區所有污染源,加強採行改善措施。依據設置於潮寮國小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監 測數據顯示,97年12月上中旬,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濃度約為17.0ppb,97年12月下旬至98年1月上旬,SO2日平均濃度已大幅降至8.4ppb, 以紅外線監測儀(FTIR)監測聯合污水廠周界空氣污染物結果顯示,原本檢測出之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已檢測不出,潮寮國中FTIR監測數據顯示,異丁 醇、對二甲苯等成分已檢測不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及甲苯等成分濃度亦大幅降低,另據訪談當地居民表示,近日空氣品質明顯已獲改善。

環 保署強調,台灣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須依照法制程序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及後續求償,民眾不必進行激烈的圍廠抗爭、索賠等行動。因為公害糾紛有法定的處 理程序,這套程序在台灣已經累積了近十七年的經驗,高雄縣已設有「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縣長不但依法擔任主委,並聘有足夠專業的專家學者,運作多年。十 餘年來,高雄縣政府調處委員會至今已調處二十一件糾紛案件,其中一半之案件藉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調處不成之十件透過由中央裁決委員會裁決,亦有一定之結 果。

環 保署表示,這次公害糾紛事件,經過連日來緊密的查證,已將本次空氣污染事件,可疑污染源限縮至若干廠商,求償對象明確,民眾可循公害糾紛處理法,尋求紓 處。只要在高雄縣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的運作,雙方坐下來,民眾的權益即可受到保障。此外行政院劉院長日前亦指示,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屬一體,應共同 解決民眾遭遇之困難,法律雖有分層負責之完善設計,但中央仍會全力協助地方。

    更重要的是,環保署在本次事件協助高雄縣處理過程中,為使糾紛處理的資訊 公開,引進新制度,成立爭議各方推薦其信任之專家參與的「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藉公眾參與機制,得以建立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以便未 來高雄縣政府於紓處、調處過程能主持公道,確保受害民眾的最大權益,而不需聚眾抗爭。

「參 與機制」及「公糾處理程序(地方調處及中央裁決)」為公害糾紛處理法之基本精神架構,大 寮受害民眾卻採用辛苦的方式表達訴求,環保署非常不忍!環保署懇切呼籲大寮受害鄉親及相關政治人物,停止抗爭方式,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及中央 「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成為有效的管道,中央政府絕對有誠意為受害民眾主持公道,也盼高雄縣政府即刻輔導民眾啟動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運作,為村民主持公道。 環保署也盼高雄縣政府展現公權力,維護地方公共秩序及安全。

環 保署積極協助高雄縣政府查核大發工業區工廠 大 寮鄉空氣品質已有改善                                 98/01/15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針 對近日民眾持續關心環保署對於大發工業區不明氣體污染事件處理情形,環保署表示,97年12月潮寮國中及國小發生異味污染後,環保署基於中央主管機關督導 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環保事務之立場,積極協助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污染源查證工作。

在環保機關密集查證監控以來,已有污染源採行改善措施,依設置於潮寮國小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數據顯示,97年12月上中旬,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濃 度約為17.0ppb,97年12月下旬至98年1月上旬,SO2日平均濃度已大幅降至8.4ppb,以紅外線監測儀(FTIR)監測聯合污水廠周界空氣 污染物結果顯示,原本檢測出之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已檢測不到,潮寮國中FTIR監測數據顯示,異丁醇、對二甲苯等成分已檢測不到,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及甲苯等成分濃度亦大幅降低,另據訪談當地居民表示,近日空氣品質已有改善。

環保署表示,由於大發工業區內外廠家使用有機溶劑項目眾多且頗為廣泛,污染源查證工作需縝密周延。本次大發工業區發生不明氣體污染事件,至98年1月10日, 環保機關共執行283件次稽查,動員之稽查人力高過1,200人次、運用紅外線監測儀(FTIR)監測學校及污染源空氣污染之筆數超過9,400筆,採集 污染源排放之廢氣及學校空氣樣品53件,執行工廠評鑑5家次,並針對其中22件次違反環保規定之情形,予以告發處分。

經過環保機關連日來嚴 密稽查,大發廢棄物處理廠業更換已失效的活性碳處理設備,長春樹脂大部分製程停工改善、聯仕電子也自行停工改善、台灣史都特則自行改善臭味處理設施,工業 區聯合污水處理廠並強化曝氣池密閉設施及各項臭味來源改善,另外,大發廢棄物處理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多項規定,環保署業函請高雄縣環保局 命其停工改善,後續將由高雄縣環保局依該廠改善情形經評鑑後,准其復工。

目前環保機關仍於潮寮國中運用紅外線監測儀(FTIR) ,持續監控校區空氣中 之污染物、環保機關人員也持續進行大發工業區工廠稽查作業,包括檢測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排放標準,並查核其相關操作紀錄及報表是否違法等,將可把易 被嗅覺感知之異味污染物及無味道但有毒性之污染物排放情形,都能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已有明顯改善。未來環保機關將依據98年1月8日與大寮鄉民達成之協 議,成立大發工業區監督委員會及工業區設立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積極監控污染源及環境與空氣品質,維護大寮地區民眾的潔淨生活環境。

忍見政治扭曲專業與法制 驅使大寮受害民眾頂寒風上街討公道?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98/01/14

    高雄縣大寮空汙事件受害民眾計畫近日北上向中央政府抗議,環保署對民眾在受害之餘猶須頂著寒風南北奔波感到不忍;環保署支持民眾爭取自身權益的行動,並應 積極協助地方政府為民眾主持公道。但媒體頻頻報導地方政治人物(包括楊秋興縣長)發言,將工業區廠商與鄰近村民間損害賠償及回饋,應在地方政府權責管轄範 圍內協調處理的事務,對外聲稱中央推卸責任及中央找不出元兇,誤導民眾必須北上抗爭,才能解決問題。

    縣政府未積極疏通,讓民眾了解地方權責真相,使政治人物有機會藉環保公害事件收割政治利益,民眾勞苦奔波後,仍須回到縣政府才能得到解答,環保署表示對此 感到萬分遺憾!

    我 們認為,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這次空汙事件,人民根本不必上街示威遊行,因為公害糾紛有法定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在台灣已經累積了將 近十七年的經驗,各縣市都設有「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縣市長不但依法擔任主委,並早已具名聘有足夠專業的專家學者,運作多年,這次公害事件,只要高雄縣 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的運作,民眾的權益即受到保障,真相也會在精密的調查過程中逐漸浮上檯面。

    令 人不解的是,即使環保署主動行文,與高雄縣政府多次溝通,並舉辦記者會向媒體說明,高雄縣調處委員會迄今仍未積極輔導民眾啟動;報載楊縣長多次發言誤導群 眾,指應由中央成立公害糾紛緊急處理小組,全盤處理後續事宜,以致受害民眾群情激憤,認為必須北上抗議才得以討回公道。環保署對於政治人物這種言行表示遺 憾!

    環 保署必須強調,中央並未置身事外,環保署和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一開始就積極介入協助,動員人力機具設備全力支援高雄縣,積極進場查處污染源。然依「公害 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當公害糾紛發生後,如果地方「緊急紓處小組」無法協調爭執議題雙方全部達成協議,就必須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此一委員會 有調查鑑定的功能和責任,能使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找元兇的責任;調處不成立,則可向中央的「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處理。若依報載楊縣長 的主張,就像是主張訴訟案件不必經過「地方法院」就跳到「最高法院」,而且「地方法院」自己還未辦案就先指責「高等法院」推卸責任。此論述如可行,則政府 不需分官設職,各縣市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從此都要裁撤,民眾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更重要的是,環保署在本次事件協助高雄縣處理過程中,刻意引進新制度,使糾紛處理的資訊公開,並藉公眾參與的機制得以建立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以便未來縣政 府紓處、調處過程能主持公道,確保受害民眾的最大權益,而不需聚眾抗爭。

    環 保署指出,中央處理這次公害糾紛秉持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損害賠償。為落實這三大原則,環保署推動成立「空氣汙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 組」,邀請「五方」分別推薦兩位專家學者,各組成十人的小組,「五方」包括當地鄉長和村長、縣政府、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環保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 讓小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客觀性,而非全部由政府機關指派。

    這 套模式的要義並不在於專家「代表各方利益」,或各據立場講話。其精髓在於專家「以專業及專業倫理進行討論,確保其他的專家不會扭曲事實,或故意做出不當推 論」,在這種公眾參與機制設計下,不但參與性得到確保,而且資訊透明公開,且未來小組的結論將具有各方都可接受的高度公信力。

    這兩個小組已經展開運作,他們的調查結果,未來將成為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決策的參考,高雄縣政府其實不必擔心,因為秉持專業倫理的專業人士都是各級 政府決策的助力。

    據 高雄縣傳來的消息,抗議民眾計畫向高層施壓,把訴求提高到馬英九總統,誠然目前社會上仍有人相信「會吵的孩子有糖吃」,但環保署更相信,台灣早已經歷過那 個不成熟的階段,進入民主法治時代,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二十年前,我國尚無「公害糾紛處理法」的完善機制和運作經驗,因此才有大園事件激烈的圍 廠、抗爭、索賠等過程,也因為該事件催生了「公害糾紛處理法」,難道二十年後的今天,當時序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的2009年,台灣還要再走回頭路嗎?

    「參與機制」及「公糾程序(地方調處及中央裁決)」為公害糾紛處理法之基本精神架構,過 去十餘年來,地方政府已據該法運作調處程序多年並富深厚經驗,高雄縣政府之調處委員會成立至今已調處二十一件,其中一半之案件均藉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其 餘調處不成之十件透過由中央裁決委員會裁決亦有一定之結果。

    當 台北寒風刺骨,來自溫暖南部的大寮受害民眾卻必須用如此辛苦的方式表達訴求,政治人物如有民胞物與的心懷,於心何忍?環保署懇切呼籲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依法 行政,中央將盡全力協助;也呼籲大寮受害鄉親停止不必要的抗爭,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及中央「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成為你們有效且方便的管道, 中央政府絕對有誠意為受害民眾主持公道,盼高雄縣政府也儘速輔導民眾啟動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運作,加入主持公道的行列!

環保署呼籲高縣政府合作紓處民怨 就事論事勿用政治口水混淆權責

提 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98/01/03

    今日中國時報刊登「高 縣府呼籲環保署,儘快公布大發毒害元兇」之新聞,文中高雄縣政府並表示環保署推卸責任,遲不公開元兇,且將與民眾協談賠償責任,突然推給地方。環保署署長 沈世宏今日表示,潮寮國中、小空汙事件的處理,本來就是高雄縣政府權責範圍內的工作。基於縣政府稽查人力及技術與設施的限制,環保署自事件發生的第一天即 派員全力協助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合作無間。而損害賠償協商,屬於公害糾紛處理範圍。公害糾紛處理法明確規定,由地方紓處、調處,中央裁決,逐級處 理、分工合作的三階段程序。環保署對高縣政府須履行之權責亦將全力協助,毫無推卸責任之意圖。希望縣政府回歸法制與專業,就事論事勿以政治口水混淆權責。

    12月1日以 後,環保署於潮寮國中增設紅外線連續監測設施,提供學校老師真空取樣瓶,命環保署空保處及督察總隊派員進駐大發工業區,邀請學者專家參予全面查核工廠,並 邀請大寮鄉長及村長、縣政府與工業區聯誼會等單位一起推薦學者專家,組成專家查證小組,以公開透明及民眾參予方式處理本案。其過程環保署與高雄縣政府環保 局合作無間。

環保署長派副署長邱文彥於12月2日到達潮寮面見村民了解,宣示環保署協助地方處理的作法。環保署署長並於12月13日中午到潮寮面見村長,建議後續處 理,民眾參予推薦專家,以公開透明方式協助村民解決問題的作法。回應高雄縣楊秋興縣長12月25日邀請協助解決之電話,署長於12月26日再度前往大發工 業區與縣長共同向村民說明環保署建議之作法,會中縣長同意於12月28 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召集,署長建議之查證小組專家會議,並於會中向村民宣布最新之查證結果。

    12月28日當日下午四時,署長到達會場,縣長並未前來。會議結束,縣長電話署長表示, 對其環保局副局長已告知會議未有明 確元兇之結論,很不滿意,將前來與署長一起向會場外抗爭之村民說明。署長請縣長先到場與查證小組專家了解,做成之結論內容及依據後,再一起向村民說明。縣 長到場與查證小組了解結論後,表示應向村民說明:「雖然尚未查出明確元兇,政府仍願負全責,與村民先行協商賠償事宜,再於查出元凶後向其追償;而且政府是 一體的,由環保署工業局及縣政府共同先行墊付賠償。」縣長於獲得署長及工業局副局長高惠雪之支持後,一起到會場外向村民說明,並答應村民十日內啟動賠償協 商。查證小組召集人,大寮鄉長及村長推薦的雲林科技大學環安系 謝祝欽教授,亦一同在場協助說明。這個過程環保署、工業局與縣政府密切配合,並未分彼此。

    由於損害賠償協商,已屬於公害糾紛處理範圍。公害糾紛處理法明確規定,由地方紓處、調處,中央裁決,逐級處理、分工合作的三階段程序。環保署12月29日函 請高雄縣政府啟動依公害糾紛處理法成立,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之緊急紓處小組進行紓處,履行向當地民眾宣示將於十日內啟動賠償協商之宣示,環保署將全力支援其 作業所需;若事件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和解,紓處小組適時輔導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申請調處本案之糾紛賠償事宜。

    環保署並表示,基於政府一體,環保署全力支持並協助縣府妥善解決本事件,並建議依12月28日查 證專案小組結論,由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各推薦兩位具臨床毒理及職業病之專長專家組成「健康影響評估小 組」,其評估主要任務係為透過當地學生健康訪視、血液等相關健康指標之檢驗分析,研判大發工業區內外排放空氣污染物健康之流行病學上影響及個案之關係等事 宜,以提供確認之事實證據供紓處小組應用。

    目 前學者專家建議名單已有國立成功大學環醫所李俊璋教授、高雄醫學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莊弘毅副教授、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郭育良教授、台北 榮民總醫院鄧昭芳醫師等人,但大寮鄉公所推薦人員尚未提出。評估小組成員已在環保署派員陪同下,兩度到達潮寮地區訪視受害師生。

    環 保署表示,於紓處未達成賠償和解時,本案當事人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申請書向高雄縣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紓處小組亦會全力協助。環保署並表示,高雄 縣政府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係由楊縣長兼任,其他委員,亦由縣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 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達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具有公正、客觀性。如縣政府之調處未成,當事人亦可依公糾法規定,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而裁決委員 會委員係由環保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

    環 保署表示,調處成立之調處書或裁決書,委員會均會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環保署希望相關賠償 最好在縣府紓處小組協商時即可達成賠償和解,環保署對高縣政府須履行之權責亦將全力協助,毫無推卸責任之意圖。希望縣政府回歸法制與專業,就事論事勿以政 治口水混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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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這個時候並不是該討論責任的時候,
但環保署在這裡堅持,
似乎也選擇性呈現?
中央依法面對此重大公害糾紛,不也該成立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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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