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不廢 新法不修 執法不改
民間團體嘆2008年性權倒退嚕

2009/01/12
苦勞網實習記者

開春第九日,學術界和民間團體舉行「2008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公佈事件涵蓋同志、跨性別、性工作、外籍配偶等。顯示政府面對社會對性少數與弱勢者的方式,不但沒有試圖改善歧視的現象,還透過立法、縱容過度執法的現象不斷干預人民表現性主體的自由,更將原本已屬邊緣的族群逼至更邊緣的厓邊,動輒觸法受罰。

廢法乎?立法乎?「社會共識」不過是政治語彙

推動性工作合法化多年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指出,去年11月公民會議做出「一致贊成性工作除罪」的結論,長期懲罰性工作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理應邁向廢除,但官方仍以「繼續聽取更多社會意見」拖延決策方向,許多依賴性工作維生的底層勞動者無法得到合法保障,娼嫖皆被迫暴露在性病、釣魚風險中,協會執行長鍾君竺直言:「馬英九說要『聞聲救苦』,但根本就是踐踏弱勢還假慈悲!」

同樣的,同志社群長期要求的合法婚姻,在去年總統選舉時也曾列為電視辯論議題,國民兩黨候選人不約而同打出「社會共識」牌,不願具體回應。然而,馬英九就任後,民間推動的「希望地圖」中,同志訴求《伴侶法》、《反歧視法》名列十大希望,面對這樣的「社會共識」,行政院卻只以婚姻事涉修改《民法》有困難作為回應,《反歧視法》則音訊全無。

日前大法官解釋《遺產與贈與稅法》,更明白宣示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應受法律保障,在同志婚姻爭議未定之於,還公然否定同性伴侶的權利應受保障。

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表示,馬英九長期經營友善同志社群的形象,卻讓他們再次失望。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總結兩案,表示政治語彙參考就好,「權益還是只能靠我們自己爭取。」

連人權都沒有 談何性權

繼2007十大性權事件中,列入外勞、移工不被當作人看待,沒有休假和私人空間,遑論滿足性需求,2008的十大則檢討了外籍配偶被當成「假結婚」潛在犯罪者,身分及工作權取得困難重重,還動輒被遣送回國。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王淑娟指出,移民署不僅以訪查瑣事侵入個人隱私,還透過鄰里的監視騷擾其家庭生活,「連人權都沒有,還談什麼性權?」

另一群身份被處處刁難的人是「變性者」,2008內政部頒布行政命令,規定女變男變性人必須重建人工陰莖才能變更身分證,經性權團體抗爭後,才將身分證更改標準放寬為「摘除所有性腺器官,取得重大不可回復手術證明」。台灣TG蝶園發言人高旭寬對此表示,對未完成所有階段手術者,官方一直存在著「隨時可以後悔」、「就是不想完全變過去」的預設,「這些話由原本應以受術者安全為最重要考量的醫界人士口中說出,也反映出社會狹隘的生理性別觀念。」

法不落實 跨性別者飽受壓迫

另外,針對北一女學生爭取穿體育短褲進出校門事件,高旭寬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雖早已上路,但學校仍用穿著等方式進行性別規訓,打壓「不男不女」的學生表現其性別氣質的自由,且由於沒有罰則,遇到爭議,教育部都以「校園自治」為由,要學生與校方自行協商。

而這樣的歧視延續到職場上,雖有《兩性工作平等法》,卻無法制止資方不願錄用、強制未進行變性手術者穿「合乎生理性別」的制服,或者同事間排擠跨性別者的現象,高旭寬無奈的說:「某公司的女同事甚至聯合起來,不讓變女過程中的跨性別者上女廁,規定她只能使用遠一點沒人用的廁所。」

民間團體已組成8029235反惡法聯盟(http://antilaw.info),分別針對罰娼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箝制性言論、出版自由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和刑法235條,羅列其對性權的傷害。何春蕤指出,這些法「立意就有問題,執法更是弊病百出。」並已過度侵入人民的生活,由於政府說一套做一套根本靠不住,民間團體更要團結挑戰解釋模糊,且容易將民眾構陷入罪的道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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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性別平等 尊重同志人權 維護伴侶權益 共創彩虹社會 ~與公民運動者共勉~

文 : 陳敬學 ( GLCA 同志伴侶協會 發起人 )

罔氏女性電子報 ( 第 280 期 ) —焦點話題

  到今年(2008)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我和阿瑋已相識五年,這些日子以來,歷經了浪漫相愛、吵架、權利爭奪、冷漠、整合、承諾、開店、文定、結婚、組成家庭和買賣房屋;到創造價值,籌組「同志伴侶協會」,規劃夢想中的「彩虹養生村」,和異性戀夫妻一樣,我們收到了網友及社會大眾的祝福,也獲得家人和親友的默默支持,開始經營同志伴侶難能可貴的康樂幸福。

  這段期間,我們也共同參與了一些爭取性別人權等公民運動,我的爸媽更以實質行動支持「台灣同志大遊行」等社群活動,雖然「反歧視法」、「 人權保障基本法」 及「同居伴侶法」等保障同志伴侶相關權益的法案,仍然躺在立法院議場門口外,不得其門而入,但我們倆卻十分珍惜,這得來不易的伴侶關係,並認真享受這種不被認同的另類價值!

  正如「海角七號」電影中的第二封信主題「時代宿命是時代的罪過」;我們倆沒有義務,需要背負著聖經上所寫的「男人與男人不得茍合」的原罪,而無法勇敢承認彼此的相愛;也因為雙方家人願意出席婚禮挺身支持,進而少了部份伴侶可能會面臨到的「我愛您,卻必須放棄您」的傳統包袱,因而可以在「彩虹的兩端,主動連結幸福」……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20多年的「出櫃」生涯中,我的確感受到社會的歧視偏見無所不在;但幸運的是「我們,依然活著」!真的,只要活著, 就會有希望!活過每一天的力量,來自想像!從郝明義先生、晶晶書庫阿哲及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王蘋姐等社會賢達, 所共同發起或撰寫的「Our Hope Map(我們的希望地圖)」行動中, 就可以發現,關心同志權益的朋友,會希望「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中華民國公民,無論其性傾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分性別,有情人都能終成眷屬;將民法 親屬篇中,夫妻乃是「一男一女組合」法條, 修正成不分性別的「配偶」;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同居伴侶法」或「心靈伴侶法」 或「共同生活法」等願望的具體落實。

  我和阿瑋,靜默禱告,衷心期盼上述法律條文的修正或通過,能夠還給台灣兩百多萬名同志朋友們,開始選擇「彩虹下的幸福」。

  我們希望,在還沒有遇到 Miss Right 之前(註),可以安心吃飯,真實活著,做自我內在靈魂的真心英雄。我們當然更期盼,順利找到生活伴侶後,可以共同前往政府機關註冊登記,並開始擁有和異性戀伴侶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都很健壯的時候, 努力工作、相互扶持、合併申報各種稅賦,以增加國庫收入。

  當然,我們也願意關心或收養異性戀所棄養的小孩,我們會在接受完國家級PET(父母效能訓練)後, 以「不打不罵教孩子」的方式,發覺孩子的天生氣質,並用尊重、包容 和關愛的態度,和其他「 彩虹家庭」的同志伴侶們,共同陪伴孩子們走一段人生的道路。

  我們也希望,在伴侶生病的時候,可以有探病和醫療決定的權利;如同異性戀家庭一樣,身為配偶,有權利為親愛的對方簽署「重大手術同意書」或「放棄 CPR 急救同意書」, 並以「第一順位」的親屬身份,合法召開家庭會議,為對方及其家人,進行最得體、得時 和得宜的安排。

  如果對方很幸運地「蒙主召見」不下地獄、回到天堂,身為「遺孀」的我,也可以親自申請到「死亡證明書」,並有權和對方家屬,共同商量決定喪葬儀式等身後事;並可立即飛奔至保險公司,以最短的時間,主動又積極申請到各種「理賠金」或「福利金」;並在順利繼承到親密愛人的遺產並扣完稅金後,將這些多餘的款項,交付給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證明的團體,其特別成立的「同志伴侶公益信託專戶」,讓被收養的子女或同志社群,能夠在思想、人格和經濟獨立時,一棒接一棒地,傳承同志家族的優良美德, 繼續推動著性別平等和同志人權等相關非營利工作。然後,身為「老娘」的我,會在所有任務皆圓滿達成的第49天(火化日),立刻改嫁,以不造成其家屬未來的負擔,以實際展現「親密關係」的結束和再生……(開玩笑的)。

  回到現實,不可否認的,我們正在對抗的大怪獸,竟然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層面,已形成的「利益系統」,因此,唯有繼續透過多元民主的展現(演)方式,才能讓我們跳出框架,悠遊在不只有藍綠的色彩中!

  最後,我還是要再次感謝這五年來,靈魂伴侶阿瑋愛和信仰的攜牲付出,雙方家人親友的包容支持以及網氏的積極邀稿,才能逼著我交出此篇超過一千字的心得報告;「愛,就是在他人的需要上,看見自己的責任」。最後,我要用 「海角七號」電影導演魏德聖先生,在2002年時報出版的《小導演失業日記》書中的一段話,做為結語,並與所有為同志伴侶權益奮鬥的勇士們共同勉勵!

每個族群都有屬於他自己的顏色。族群融合?我們的族群融合的概念已經變成了族群「溶」合──把你的顏色混上我的顏色,再混上他的顏色,結果竟變成了一堆黑泥……如果我們能夠即時抽離,努力把每個顏色還原,然後再以互相尊重的態度將他們並置在一起 ,那將是一道多麼美麗的彩虹啊!(魏德聖,頁203,2002)

( 作者 陳敬學 為 GLCA 同志伴侶協會 發起人)

本文出處 : [ 罔氏女性電子報 ] 第 280 期 焦點話題

特此感謝 開拓文教基金會 江妙瑩 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