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的政治幽靈

2009/01/06
世新新聞所碩士

最近國民黨立院黨團以林益世委員為首,企圖修改公視法,讓新聞局得以擁有逐條審議、核可公視預算細項的權限,還要增加公視董事席次,引人政治力介入公共媒體的疑竇;加上今年行將結束,但公視本年度的半數預算(4.5億)仍未受立院解凍,國民黨立委的種種舉動幾近要讓公視形神俱毀,也引起公視和民間社團的強烈反彈。

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此亦有說辭,認為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公視被質疑立場偏綠、有違服務公益的根本立意,民進黨政府控制媒體也是不遺餘力等...;姑且不論政治口水、信者恆信的羅生門,筆者試著在此回歸法律層面,探討為什麼標榜超然獨立之社會位置的公視,卻這麼容易被特定政治力介入。

《公共電視法》在1997年5月31日通過、6月頒布實施;而公視本身經營的最高層為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據《公視法》第13條規定:由行政院長提出董事名單(十一至十五名),再交付立法院所委任的審查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十一至十三名),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這道「防火牆」條款最初的立意,即在預防立委完全掌握公視董事的任命權力,進而影響公視的整體經營使命和重心。

美中不足的是,本條文末明言「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亦即,被要求「客觀中立、專業多元」的公視董事,竟被容許是特定政黨的黨員。天真如筆者不免弧疑:黨政軍三退媒體的訴求不是已經吵了好幾年,「公共」電視法裡怎麼還會有這種政黨幽靈附身條款?然而,就連專事媒體管制業務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其組織法第2條都明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由此可見,台灣政壇對於公共媒體和最高主管單位的組織,在應該嚴肅看待的政媒分離原則和實際法規訂定上,態度仍是如此曖昧模稜,也難怪幾乎所有現行的傳播相關法規,都沒有完全貫徹「三退」的基本原則,讓特定政治勢力隨時都能見縫插針,用政治黑手對媒體上下其手。

也許有人會質疑,公視董事受任命是基於他們的學術或實務專業考量,而黨籍身分是個人的政治傾向和選擇,不應該就此認定有特定政治力介入之虞;況且公視法中除了上述審議委員會的防火牆條款,還規定出任公視董事者,在任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德國公廣體制的先例:如同台灣公視的董事會,德國公視則設有「廣電委員會」,成員達17到77人,而且多為重要的社會團體代表,即便仍不免有國家機器(如議會和政府)的代表參與其中,但成員的多元性已在很大的程度上彌補了實踐方面的遺憾。

反觀台灣公視的董事僅十幾席,單一政黨黨員比例竟可多達四分之一,即使未來修法增加董事席次,但若成員不夠多元,就不足以代表社會各界發聲,也難保不會為特定利益服務。國民黨目前對過去民進黨操控公視的批評,不正由此而生?故此,公視如果不能達成內部多元,起碼應該從法律層面改制,使擔任公視董事者必須註銷特定黨籍,徹底化解特定政治力趁虛而入的疑慮,也作為所有公共、甚至是私營媒體的表率。這與董事們的專業素養無關,而是要讓公視在道德精神面向上,更強有力地說服社會大眾:他們是值得尊重的,言論和新聞媒體自由的標竿。

在此敬告林益世委員和國民黨立院黨團,比增加董事席次、政治監督預算更該修的《公視法》法條就在這裡,不要被一時的政治利益矇蔽,而使得民主倒退、公共精神遭到扼殺,否則能不能真為人民看緊荷包還不一定,反而為KMT威權復辟的指陳徒增了一項明證和歷史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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