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法---
『漂綠』或『行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在全世界最盛大的抗暖大秀 — 波茲南會議落幕之後,行政院馬上重啟已遲滯半年的溫減法審議工作。於此次審議過程,行政院方面經由環保署、能源局、工業局以及經建會的協調,提出所謂的共識版本,並委請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徐少萍與鍾紹和攜手提送審議。而於上週的審議過程,面對環保團體指出所謂的行政院共識版本有『沒有減量目標』、『無具體行動期程』、『效能標準無罰則』、『充斥暴利的碳交易』、『加速淪為中國離島工業區的境外抵減機制』、『減量基金將成小金庫』等疑慮,環保署則稱的溫減法的規劃,已『採行的自願盤查登錄、強制盤查登錄與自願減量、效能標準與抵換交易、總量管制與抵換交易等四階段減量策略,皆已結合國際最新溫減策略、我國國情需求與能力建構工作,並設計相關必要配套措施』。但在環保署的澄清之中,卻仍無法解釋以下四大疑點。

可明定罰則,卻無法明訂減量目標?

如環保署所言,以於草案版本中『明確規範將處以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台幣2千元計算所得的罰鍰』。然罰則之目的,乃為防堵污染源藉由減量成本高於罰鍰,不採用減量之措施。而根據歐盟碳交易機制(EU ETS)之設計,其自今年起至2012年的施行的第二階段碳交易機制之中,已將罰款大幅由前一期的每噸四十歐元,增加至每噸一百歐元,以防止此類情事之發生。而環保署現所定出的罰鍰額度是否有助於遏止此類情事,則應於審議過程中加以說明。更令人感到疑慮之處為,相較於先前行政院版本,此共識版本已精算出罰鍰額度此類細節,但為何針對溫減法中,最重要的減碳目標,可以忽略?

缺乏驗證的碳抵減,將只是買空賣空

於此法審議過程中,環保署屢次表示『溫室效應係屬全球性環境問題,宜以全球觀點來思考經濟成本有效的減碳策略』,以強調推動國際合作抵減之正當性。惟現行國際減量機制中,台灣可參與的僅有自願減碳市場。然根據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之研究,其指出現行的自願減碳市場以及自願減碳標準,在驗證程序以及額外性上,均有闕漏。以台灣為例,已有碳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鹿威風力以及中威風力兩發電廠,申請認證碳抵減額度之用的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其中鹿威已被位於荷蘭的碳中和集團(Carbon Neutral Group)列為每年可提供其他污染源抵減262,607公噸註。然而鹿威風力發電計畫,其起因為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廠之設置,顯不應具有自願性碳減量之額外性。此類無額外性的減量計畫,將創造出虛假的抵減額度,導致所謂的節能減碳僅是買空賣空。而環保署於此法的減量機制之設計,應汲取國際現有碳抵減計畫之缺陷,而非任憑國際碳交易掮客之操作,架空溫減法效力。

註:http://www.climateneutralgroup.com/project.aspx?project=19

國際減量比例,應有明確規範

既使溫室氣體為全球性議題,但各國對減碳過程之國際減量比例,均有明確規範。以美國為例,其於參議院中,各議員所提出的各類抗暖法案中,均明確指出其總減碳量中,可採用國際抵減的比例。而歐盟於剛通過的氣候能源包裹法案中,雖明定以2020年時,較1990年減量20%為目標,但因其減碳量中,最高有四分之三可來自其他國際減量機制,因此被國際各大環保團體,包括WWF、綠色和平、地球之友、樂施會等,評為『抗暖化政策的恥辱』、『含毒的抗暖政策』。上述各情勢顯示,在台灣抗暖化過程中,若要仰賴國際減量,毋寧跟永續發展背道而馳。

碳交易制度之設計

環保署雖表示其碳交易制度設計之時,將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的一定比例,以拍賣方式釋出。但根據四月份時,工業局針對此法所提出的說帖,均以歐盟第一期碳交易機制多採無償核配為由,遊說各立法委員支持無償核配,無視於國際最新碳交易機制之設計,多大幅增加標售比例。而國際環保團體亦表示,唯有標售制,方能使充分減碳成本,避免污染源獲取暴利。根據現行的行政院共識版本,僅以空白授權的方式,授於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機關訂定之。而於上週立法院審議過程,環保署僅表示採用拍賣比例將參考歐盟第一期的5%,還較四月份審議時所堅持的15%退步。因此若環保署確切欲研擬一完善的碳交易制度,則應於母法審議時,明確規範碳排放權應採有償分配制。並對全民說明在台灣排放權集中於少數企業的寡佔市場中,採用不同核配方式其影響為何?而非僅是以連歐盟本身都要拋棄的比例規劃為理由,為污染源解套。

環保署更引用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日前發表的國家別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以台灣在2008年的表現全球第32名,但在亞洲區域則領先泰國(35)、新加坡(38)、韓國(41)、日本(43)、中國(49)及馬來西亞(52)等國,試圖證成『我國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再生能源評比等表現均獲得高分的肯定,並非如環保團體聲明中所指的表現不佳。』但事實上,根據該評比結果,在政策一項,台灣僅被評為 “average”,整體排名上,在亞洲區,是落後於印度與印尼,其中政策一項上,亦較印度為差。難以從其評分報告中,得知所謂『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再生能源評比等表現均獲得高分的肯定』。

從台灣抗暖政策整體規劃來思考,環保團體絕對支持溫室氣體減量法的立法,亦不反對政府減量政策規劃時,採用經濟誘因工具。但在上述疑點仍未解決,亦缺乏科學性研究來說服大眾時,既欲於今年結束前,力推此一充滿闕漏的溫減法,毋寧只是對六月份才高喊『節能減碳』最大的諷刺。更需進一步指出,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能源稅條例等減碳三法之中,以能源稅條例進展最慢,行政院版都尚未提出。然能源稅為馬英九的競選政見,難道只是因為該法沒有碳交易業者與再生能源業者的遊說與施壓,所以行政院或國民黨就可不屑一顧?因此需再次強調,無論是從溫室氣體減量法本身的闕漏,還是減碳三法立法時程的一致性,都看不出馬劉體制決策理性。而在此情況下通過的溫減法,將只有『漂綠』(Greenwashing)作用,而無抗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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