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移盟總統府陳情
要求陸配和外配人權一致

2008/12/27
苦勞網實習記者

兩岸開放通婚二十年來,台灣的法律一直都把大陸配偶當成「敵人」看待,嫁到台灣來的大陸新娘,受到許多限制:結婚「團聚」的前兩年內不能找工作、離婚或犯法動輒遭強制遣返、沒有基本的集會結社自由、居留八年以上才能拿到身份證、面談限制、政府黑箱作業以及陸配來台配額限制。

■攝影:許惟豪

27日上午,由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帶著上百位的大陸配偶,和他/她們的丈夫、小孩,到總統府前公園路口陳情,要求馬總統兌現選前承諾,大陸配偶權益應與外籍配偶一致。目前行政院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仍保留原有的歧視框架,只將身份取得從八年降為六年。移盟版本則要求降為四年,與規範外籍配偶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一致,並保障集會結社的自由和財產繼承等基本權益。

移盟的唐曙認為,最近政府迅速大三通促進商業流通,讓熊貓團團圓圓直接來台,並每年花上千萬照顧這兩位「新住民」,對比大陸配偶卻如「次等公民」,受到法律和社會歧視。這是「只顧商人利益,不顧移民人權」。

目前大陸配偶在台定居已取得身份證者近五萬,尚有九萬多人等待定居,平均需要等候十年以上才能取得身份。大陸配偶來台生活,成為各縣市十多萬個家庭的重要成員,他們和台灣社會緊密連結,但是卻無法組成團體來為自己爭取權利。一位來台六年的男性大陸配偶表示,當初在大陸的時候,收聽廣播「光華之聲」,描述台灣有多麼民主自由,因此一直對台灣有很高的期待,但是來到台灣之後才發現跟中國大陸差不多,政府都是講表面話和黑箱作業。

世新社發所教授夏曉鵑表示,馬總統在12月10日頒發國際人權獎時,強調要落實兩大世界人權公約,但是光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就沒辦法在新移民身上看到。台灣在去年1月1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但是至今國內法令還是歧視移民女性。去年美國國務院台灣人權報告指出,「政府規定未能充分保護外籍配偶的權利」、「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都是受歧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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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對外籍配偶,用國籍法,

對陸配,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政府對待新移民的態度不一致、作法不一致,

政府的政策,正是提供台灣社會與人民

歧視與撕裂新移民的社會文化基礎。

實在有違一個宣稱要作為「人權立國」

處處有人權、人人有人權的國家該有的行為。

補充上述大陸配偶的數字,

截至2007年6月底止,在台大陸配偶共有25萬6348人,

25萬6348人是大陸配偶至戶政單位作結婚登記的人數。

如果加上這些陸配的台灣籍配偶,以及小孩來計算的話,

台灣社會裡跟大陸配偶發生關係的人,不少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