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司法改革論壇-刑事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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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9

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共同舉辦的「第六屆司法改革論壇-刑事人權法案」,於今天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時在台灣大學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暨物理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行。

論壇以「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主軸,邀集審檢調警辯學針對偵查中律師辯護權、羈押制度改革、刑事訴訟新制下被害人保護機制三個面向進行研討,會場也湧入300多位各界人士與會,一同關心臺灣未來司法改革的方向。

論壇開幕時,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發表聲明(請參見附件民間司改會聲明稿),針對近日臺灣重大司法案件表示民間司改會的立場。

論壇第一場次由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永頌律師主持,以吳孟勳律師提供在台北市刑大在偵訊過程中被要求在偵訊室外的經驗揭開序幕,反映了目前實務上律師遭遇到檢警調阻撓律師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真實情境。

曾文杞自訴代理人羅秉成律師則指出,曾文杞律師為了確認他的當事人筆錄內容是否與陳述的意見一致,遭調查員施暴受傷。如果連律師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更遑論沒有律師在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戲稱刑法第245條為「Kitty貓條款」,因為律師雖有在場的權利,但「沒有嘴巴」,無法開口表達意見。羅秉成律師也強調,偵查中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的權利,應有更明確的規定。

第一場也邀請到因檢調機關以不當偵訊而造成冤案的當事人,前交通部長途電信管理局局長蒙志忠先生現身說法。

蒙志忠提到,調查員以錯誤的資料認定大哥大採購案相關當事人讓特定廠商短報器材、圖利廠商的問題,並以威嚇、欺騙、脅迫的方式取得其他被告的自白,指控他圖利廠商,而檢察官未仔細調查卷證資料,起訴書錯誤百出,甚至未告知羈押理由,就直接押人長達103天,造成他至今對於司法仍感到恐懼。檢調偵訊不當,以及一審、二審及更一審法官怠惰,造成相關當事人官司纏訟15年,於今年4月才無罪定讞,他衷心表示希望不會再有人遭受同樣的經驗。

論壇第二場由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羅秉成律師擔任主持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王兆鵬教授對「偵查中律師辯護權」提供了相當精闢的理論基礎。他在報告中強調,我國應該繼續進行第四次改革,賦予律師權更豐富的內涵,在偵查過程中貫徹平等、實質、有效的辯護。而司法院蘇素娥法官、法務部邱忠義檢察官、調查局廉政處詹德源處長、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李西河科長、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永頌律師也針對偵查中律師辯護權分別表示回應。

第三場論壇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丁中原律師主持,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林超駿副教授發表「羈押制度的改革」,針對現行的羈押制度與國外制度相互比較,並從憲法角度重新檢討現行羈押制度。與談人尤伯祥律師更提出現行羈押制度違憲的主張,他表示目前律師無法有效提供被告有效的協助、重罪羈押的法定條件也應刪除,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中相關羈押制度規定。

論壇第四場由台北律師公會高涌誠律師主持,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林裕順副教授發表「刑訴新制下的被害人保護機制」,針對我國現行制度保護被害人不足的問題,他認為在刑事程序中,應該讓被害人有陳述意見與「訴訟參與」的機會,以及在審判中減輕證人詰問的意見。朱瑞娟法官、法務部保護司周章欽副司長、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陳淑貞律師也分別針對被害人保護機制做出回應。與會來賓皆肯定主辦單位的用心,認為國家應該給予犯罪被害人更完善的保障。

第六屆司法改革論壇在與會人士熱烈回應下完滿完成。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表示,希望這次論壇所討論的議題能夠引起各界廣泛的注意,進而尋求改革的契機。

新聞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聯絡電話:0926-363473

附件

數月以來,國內爆發諸多社會矚目之重大貪瀆案件,涉案之人包含前總統、前部會首長、現任縣市長、商界聞人及相關人員多人,其層級之高、牽連之廣,涉案金額之大,均屬前所未見。

台灣歷經全體國民數十年的共同努力,終能走出政治威權體制的陰霾,蛻變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度。然迄今為止,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猶有不足,其主要原因除了司法的效率與品質向為民眾所詬病以外,對於高官巨賈犯罪是否與一般平民同視,輒令司法威信蒙上一層巨大的陰影。是以,本會對於特偵組及各地方檢察署此次能夠排除萬難偵辦相關弊案,表達高度肯定之意,並期確能勿往勿縱,樹立我國在邁向法治社會路途中的新標竿。

不過,我們也必須在此嚴正指出,特偵組及各地檢署在辦案過程中也有若干程序是值得全體國人共同關注,甚至有明顯瑕疵的,其中包含:

一、未能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原則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檢方應予遵守自不待言。遺憾的是,特偵組雖已設有發言人,作為辦案訊息揭露的控管方式,然媒體的報導明顯超越發言人的發言內容,卻是不爭的事實。法務部雖曾於十月份發出二份公函要求特偵組查辦是否有洩密情事,但仍未見特偵組向社會明確交代結果,特偵組疏於防範辦案訊息謝洩漏在先,又未能即時清查洩密管道在後,以致外界質疑特偵組自行洩密的聲音不斷,特偵組實應立刻查明,依法嚴懲相關人員回應外界質疑,否則豈能杜悠悠眾口,辦案之正當性又如何確立。

二、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未有明確一致之標準

特偵組與各地檢署在這段期間羈押多位犯罪嫌疑人,可是對於因他案已被起訴通緝滯留日本不歸,已有脫逃事實的辜仲諒先生卻未能於其返國後聲請羈押,甚至以其妻兒罹患罕見疾病為由未予限制出境,以致外界批評檢方羈押被告的標準何在。再者,特偵組又以被告陳鎮慧已「據實陳述」為停止羈押釋放的理由,此又讓人不禁反問特偵組是否認為被告有自證己罪或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被告不據實陳述就成為羈押的理由?如此一來,豈不坐實外界押人取供的批評,又置被告的緘默權於何地?不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嗎?無罪推定原則到底還是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再以雲林縣長蘇治芬未被傳訊即逕行拘提並羈押為例,有人質疑是何標準?檢方竟稱已掌握極強證據,數天後,必將起訴,如其言為真,既已掌握強力證據,被告早無串證空間,為何不立刻起訴,又有何羈押被告之必要?凡此種種,均暴露出現行羈押法制賦與檢方太多的裁量與操作空間,稍有不慎,極易成為外人攻擊之理由。司法公信力難能建立,有以致之。

是以,我們要求檢方應立刻檢討現行之羈押法制,拋棄本位主義。例如,僅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重罪即能成為羈押事由,便是違反無罪推定的明證,不要說此時的被告尚未審判有罪,就連起訴也沒。至於另一以被告有串證之虞羈押的理由也大有商榷的空間。蓋若有多名共犯,如檢方欲以串證為由聲押某被告,就將其優先傳喚,此時即能以尚有其他被告未到案為由,要求羈押,若傳喚次序相反,先傳喚其他被告,便不再有串證之虞。要之,是否有羈押被告之必要竟繫於檢方的選擇,公平乎?

審判前羈押被告本不應成為檢方辦案的常態,若有必要,也是屬於極為例外的情形。本會與數十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此次參酌國際人權標準與國內刑事辦案實務所共同研擬的刑事訴訟法刑事人權條款修正案(可參閱本會網站資料www.jrf.org.tw)即大幅增修羈押規定(含羈押目的、事由、期間等),務期人權保障與真實發現之衡平。

我們以為,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也必須兼顧程序的正義,茲提出以上意見供參考,並期社會各界集思廣益,期為建立一個人權與法治兼顧的社會共同努力!

關於民間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總說明,以及條文比較,請點選以下連結下載PDF格式檔案:   ● 民間版刑事訴訟法立法總說明(PDF格式,31.1KB) ● 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詳盡比較(PDF格式,5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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