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條例生效前出生就可領

2008/11/25

【顏瓊玉/台北報導】  三千六百元消費券誰可領?怎麼領?內政部廿四日公布最新標準,發放對象除了二三○一萬設有戶籍國民外,另在「生活共同體」考量下,還納入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大陸配偶,以及港澳居民等十五萬七千人;另在條例生效前後的新生兒和往生者也統統可以領。

 如果立法院順利通過立法,統一發放日初步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凡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以在內政部設立的一萬四千多個「發券所」領取,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沒來得及在十八日領取者,可以前往指定郵局領取,截止日期為四月三十日,逾期不再發放。

 行政院昨天召開臨時院會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草案,授權內政部和財政部另訂處理細則。

 消費券條例明訂「不得使用」範圍,包括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如果違反規定,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處三倍至五倍罰鍰。

 內政部長廖了以隨即在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消費券發放基本原則,大幅放寬發放對象,包括二三○一點六萬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一點四萬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七點五萬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六點七萬取得居留許可、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的外國人;七百四十一位取得居留許可,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的港澳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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