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津貼可領六成薪 最長六個月

2008/09/11

【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十一)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明定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勞工,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六個月,父母各一次,給付標準是按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另外,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的失業給付得延長到最長九個月,而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最高可請領八成。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最快明年上半年即可實施,所有545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將可受惠。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一年的勞工,子女在三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父母都可以申請津貼。育嬰留職停薪的給付標準是以請假當月往回算六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王如玄指出,考量雇主能容忍的員工不在職期間,目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被保險人產假是兩個月,如果加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六個月,約為八個月,這是經過各方意見折衝、目前資方較能接受的方案。至於育嬰假所需的經費,將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預估每年約需81億元。

另外,就業保險法也延長了失業給付的時間,現行給付標準是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可領六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又比一般勞工困難,所以將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九個月。還有,失業勞工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月投保薪資10%,故給付標準未來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

王如玄表示,就業保險法也提高加保年齡上限至六十五歲,並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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