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如何開放數位無線電視執照?
審查?加上拍賣?

2007/05/17

上星期三(5月9日),NCC舉辦了「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執照開放計畫方案」的聽證會,主要目的希望能聽聽不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於NCC這次開放數位電視執照的意見。

1998年時,交通部原本規劃2個6MHz的頻率交給5個電視業者進行數位直播(共10個頻道),因為當時的數位科技需要用2個6MHz的頻率才能建立涵蓋全國的一個電視網,後來科技進步,一個6MHz的頻率就可以建立一個涵蓋全國網的數位直播。

2001年時,當時主管機關開始邀請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積極評估審視提供兩個6MHz的頻率的必要性,加上,已指配的電視業者在數位頻道經營也不甚理想,所以,NCC目前依廣播電視法、預算法等法規,規劃了兩個階段的執照開放規劃案。

NCC此舉說是為了找尋發展生機,希望能提升數位電視的內容,掌握消費行為,並找出數位化的消費模式來提高產業的競爭力,也希望藉著高畫質數位內容,可以帶著數位無線電視的發展,滿足消費者的試聽,也能提供消費者多元服務的內容。

5月9日這場聽證會共有28個事業單位團體參加,其中提供書面意見16件,未提出書面意見的12件。其中公民團體僅有媒體觀察、媒體改造、以及婦全會、婦女新知以及公民媒改聯盟。整場聽證會依6個議題進行討論:

議題一:第一階段公告釋出無電頻率分配表UHF頻段CH25、CH31、CH33、CH49等4個6MHz電視執照。

提出意見的有中視跟電視學會,主要表達爭取續用在1998年已指配給5家無線電視業者的頻率,不要拿出去拍賣。

議題二:第一階段的開放對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者,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現有的5家無線電視業者申請新電視執照時,限經營高畫質電視頻道,新業者頻道經營方式則不設限。

提出意見的主要為工研院資通所、數位電視協會、民視、台視、公視跟華視,主要表達保留無線4台的優先申請權利,也不要規定現有業者跟新進業者如得標僅能經營的區塊。公視跟華視爭取至少保障一個頻道與公共廣電服務事業。

議題三:執照發放方式,NCC提出採審查加拍賣方式。

提出意見為大愛電視、民視、工研院資通所、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主要提出不宜「拍賣」的作法。媒觀建議主管機關應將數位頻譜執照分為公廣集團與非公廣集團兩種類型,公廣集團的數位頻譜由公視基金會依規模及需求提出規劃、非公廣集團之核發則採實質審查原則,審查內容包括資本結構、公共服務承諾、營運模式等。原則上,媒觀反對拍賣模式,但若需依「審查加拍賣」原則,媒觀主張原則需符合公共利益、多元服務等,公民近用等條件,並將拍賣所得專款專用,作為公廣集團營運經費、數位接收器購買補貼等、協助獨立影視與多媒體工作者於數位傳輸平台製播使用等項目。媒改則建議在拍賣相關配套措施上有更細膩的設計,以免阻絕數位無線電視非營利、社區或族群文化用途的可能性。並可設計積極條件,例如釋出分區頻率執照供非營利組織或獨立非營利的地方社區組織具有優先競標權。

議題四:執照年限,NCC規劃6年,期滿應申請換發。

提出意見為太空電視公司,主張延長為9年。

議題五:第二階段規劃案,NCC規劃開放1張12MHz的傳輸平台執照。

提出意見為中華電信、民視、公視、華視、數位電視協會、媒體觀察基金會。主要建議NCC應協同相關部會先進行第2階段頻譜規劃的研擬作業,再召開專家諮詢會、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並等修法後再行謹慎作業。

議題六:其他書面意見:電視業者主要還是依自己本業爭取保留原已有的頻道。婦全會表示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攸關人民生活未來生活方式,民間團體非常關心,請NCC謹慎。媒改則再重申一次反對以審查加拍賣的頻率執照釋出去適用或準用公廣集團的原則。

總地說來,場內主要表達意見的團體可以分成三個屬性:一個是原已被指配的無線電視業者(民視、華視等),他們不希望已使用的無線頻率被NCC拿回重新拍賣,希望政府能有政策一貫性,讓他們能繼續使用既有頻率。第二個部分,是經濟部產業通訊發展推動小組、交通部,以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他們基於產業發展思維,全力支持NCC本次的開放方案。

第三個部分,也就是公民團體。公民團體不斷呼籲,希望 NCC能將頻道區分為公廣集團與非公廣集團,公廣集團的數位頻譜由公視基金會依規模與需求提出所需規劃,而主管機關只要依公視法的精神准予使用即可,不需要參加頻道拍賣。另外的非公廣集團的頻譜核發就可依實質審查原則。

原則上,公民團體反對頻道以拍賣方式來發放執照,如果最後NCC決議還是要審查加上拍賣的話,公民團體主張審查原則需符合公共利益、多元服務、公民近用等條件。並把拍賣所得專款專用,作為公廣集團營運經費、改善數位電視收視狀況,或協助獨立影視與多媒體工作者。

NCC規劃以「審查+拍賣」發放執照,基本上出席團體大都反對拍賣方式,因為無線電波是公共財,取之於公,也應用於公,如果以商業競標拍賣方式處理這些公共財,那非營利公益團體的獲選機會將會大受影響。

本案牽涉到傳播整體資源的規劃,以及整個無線電視產業上、中、下游整體發展的政策,但是無線電波是公共資源,所以,NCC在做成最後決議之前,應該多召開其他聽證會或公聽會,多多跟公民團體或跟人民直接溝通,以免人民、社會團體對國家傳播資訊的政策規劃的理解跟參與,老是被層層級級的官僚系統給擋在門外,導致最後獲選的、進入討論協商的都只有財團跟相關利益單位。

如果永遠只有少許有力集團、財團符合競標國家公共財的條件的話,這樣手無資本的人民永遠離全民公共財很遠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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