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之友聯盟、陳節如委員辦公室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日聯合召開記者會,針對去(2007)年六月高雄洗衣店縱火案的陳姓嫌疑人一審被叛無期徒刑一事表示遺憾。康盟指出該嫌疑人不但有精神障礙的病史,在開庭期間更明顯表現出妄想症的急性期症狀,法官卻未指示進行審理案件所需的司法精神鑑定,逕自宣判無期徒刑,形同藐視精障者的訴訟權,並呼籲法務機關建立司法精神鑑定的標準程序,讓精障者能得到公平的審判。
去年縱火案發生之時,媒體曾大肆報導陳姓嫌疑人有精神障礙史,甚至暗指精障者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對於警方是否掌握陳先生足夠的犯案證據卻不甚關心。陳節如委員辦公室主任孫一信指出,檢方用以判無期徒刑的證據都不是直接證據。例如警方在縱火案現場找到了威士忌酒瓶,又聽人指證說看過陳先生喝威士忌,就判定那是嫌犯拿來裝汽油的容器。又因為陳嫌本身患有妄想症,卻毫無患病意識,不但認為警察、司法機關都要陷害他,甚至不信任幫他辯護的律師,堅持以自己的方式接受審判,卻無法
康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陳嫌有精神疾病史,檢察官及法官卻都未主動聲請精神鑑定,經過辯護律師幾次要求,才裁定進行精神鑑定。但是鑑定的範圍卻非「陳嫌是否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屬違法」,而是「陳嫌有無能力否認自己的犯行」,而且進行鑑定的醫師使用的是會談的方式,只進行了兩次,為時甚至不到兩小時,考慮陳嫌的精神狀態,滕西華相當質疑這種鑑定的可信度。對於精神喪失或耗弱的病患來說,「認知違法」的能力無法和健康人的心智相比,因此如果經過專業的司法精神鑑定出陳嫌確有精神疾病,應當先進行治療,而非判刑。但以治療為重前提是:司法機關要確實遵行司法精神鑑定的標準程序。
談到精神鑑定的程序,滕西華指出,臺灣在這方面算是相當弱的,反觀日本專業到在精神醫學界有「司法鑑定專科」,而由精神科醫師所組成的臺灣精神醫學會多年來都在試圖制訂標準。台北市松德醫院專長司法精神醫學的楊添圍醫師表示,其實精神醫學會即使訂出規範,但是要不要進行鑑定、指定哪家醫院進行鑑定、甚至要不要採信鑑定的結果,都掌握在法官的自由心證,即使有標準也不一定能發揮強制力,主要的問題癥結應該還是在司法程序與法官的權力。楊醫師建議,為了確保鑑定的品質與可信度,負責鑑定的醫師應該要上法庭進行交互詰問,以示對自己鑑定報告與專業的負責,如此鑑定才有意義。
滕西華也表示,社會各界甚至法官都對精神障礙者存在歧視,例如本案的一名證人在法庭上無法指出具體犯行,卻說:「反正他就是怪怪的」。而先前也有過類似的案件,只因為嫌疑人是精障者,法官在宣判時居然說「像這種精神有問題的人,就應該關起來,以免出來害人」,滕西華痛批這種「把牢房當病房用」的想法。「病人應該要接受治療而不是監禁,因為服刑期滿後他還是有可能繼續犯罪。」
康盟再次呼籲二審的法官要重視精神障礙者的訴訟人權,儘快進行較完整的精神鑑定工作,並以病患的治療為優先。到場聲援的廢死聯盟代表林峰正也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只看到個案,而要關心通案,社會愈趨多元已是不爭的事實,法官有沒有能力面對日漸多元化的社會現象,對臺灣的司法體系來說是嚴峻的考驗。
回應
Re: 法官權力大過天? 康盟籲重視精神障礙者訴訟人權
第二段沒句號...
有精神病史 有案發前醫生開立的証明嗎?
法官裁定的精神鑑定是為了訴訟需要? 那之前的証明還有效嗎?
倒數第二段的法官語錄是幾手資料?還是從發言人轉述而來?
因為如果法官真這麼講事情可以鬧很大~應該有開庭逐字稿之類東西...
「像這種精神有問題的人,就應該關起來,以免出來害人」
講這話的人不配當法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