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基本工資」的「基本面」

2007/05/09
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

最近政府相關部會傳出要調整十年未動的「基本工資率」,才使得已沈寂多年的議題又再度受到矚目。一時間若干爭辯又出現,例如基本工資與失業率的關係、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與產業出走的關係等等之爭辯。限於本文篇幅,我不擬進入這些重要爭辯,請讀者參考「青年勞動95聯盟」網站及本期林佳和教授的文章,我想在這篇短文中提出兩個大哉問,第一:我們希望「基本工資」對吃頭路的工人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第二:如何走出「基本工資」的爭辯?在正式進入討論前,筆者特別要指出,目前法令規定的「基本工資」,在實質意義上與西方國家的「最低工資」無異,這也是國內學界討論後的共識,因此以下這兩個名詞間或出現,但沒有不同的指涉。

一、被遺忘的「基本面」(一) 基本工資法制的沿革 絕大多數人可能不知道台灣的基本工資規定,追溯至1929年大陸時期訂定的工廠法規定,就這點而言,堪稱與國際社會同步,因為1928年國際勞工組織(簡稱ILO)通過的第26號公約「最低工資設定機制公約」即一般所謂的「最低工資公約」,當年仍是聯合國一員的中華民國,很快地於1930年2月28日簽署了該號公約,簽署批准的意思是此後中華民國政府有義務要在國內努力推動落實該公約的規範,因而1936年12月23日立法通過了最低工資法(後因從未頒佈實施,故已於1986年11月12日正式廢止)。等到國民政府遷台後,於1956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了「基本工資」;1968年訂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後為1985年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所取代。指出這段歷史是要說明「最低工資」這件事,在中華民國法制歷史的發展上已有相當的歲月。過去一、二十年來為了基本工資該不該調整,甚至該不該廢止,都引起相當激烈的爭辯。就勞資雙方角力的觀點來看調整所引發的爭議,及從經濟學基本教義派的觀點來看廢止基本工資的主張,這些爭議及主張一點都不令人意外。

(二)基本工資的應然與實然 但令人意外的是,這麼多年來卻少有人關注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歷經幾番法制更迭所透露出的意義何在?從ILO第26號公約開始,到1956年的基本工資行政命令止,我們都可見到當時訂定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的最終目的,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最低工資的意思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國府於1936年立法訂定的「最低工資法」對最低工資的定義為:「就當地生活程度及各項工業工人情形而定,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親屬二人必要生活為準」;等到國民政府遷台後於1956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了「基本工資」,當時對「基本工資」的定義是:「可提供工人本人及其妻子一人的生活為基礎,但妻子一人的生活費用打八折」。但1968年及1985年的兩項基本工資的暫行或審議辦法中,則未明說辦法訂立之目的,僅指出審議基本工資的考慮因素有哪些,例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躉售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家庭收支調查等等因素。

換言之,目前基本工資調整所根據的審議辦法,雖然有明列審議基本工資的考慮因素,但卻沒明白規定,究竟這裡所謂的「基本工資」是僅考慮養活工人自己?還是再加上眷屬?眷屬多少人為合理?這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在先前制訂的法規中不是沒考慮到,因此後來沒有特別指明,是意味著目前施行的「基本工資」規範,指涉的對象僅及工人本身而已?若從1936年到1956年兩次的規範發展來看,這個推論似也合理,因為1936年時「最低工資法」即指明「成年工及親屬二人」總共三人為對象;但到了1956年時卻縮水為「工人及其妻子」,更值玩味的是,「工人及其妻子」理論上應該是兩人,但法條卻明白指出「妻子的生活費用打八折」,所以「基本工資」的對象成了1.8人。

由於篇幅的關係,1.8人所富涵的女性主義意思暫且不表,這樣的規定令人好奇的是,1956年的「基本工資」這項行政命令,是間接「鼓勵」兼「恐嚇」勞工不要生兒育女嗎?還是打從頒佈該紙行政命令時,考慮到經濟發展的優先性,國府就打算佔勞工的便宜?但這樣的法制思維,是形同「自殺」的危險行徑?因為工人工資無法提供工人家庭養育子女的負擔下,除非國家社會安全體系的介入,否則下一代勞動力的生產必定無以為繼,企業如何永續?國家如何長治久安?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94年的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全台(北高兩市及台灣省)平均每戶人數為3.42人,每戶就業人數平均為1.51人,每戶年度收入平均為1,082,168元,每戶最終消費支出平均701,076元,一個月領基本工資的工人家庭,在無其他所得收入的條件下,即使有1.5個月年終獎金,若以每戶1.51就業人數計,全年薪資所得也不過322,898元,僅及前述全台每戶平均收入的29.8%。對於在就業市場的弱勢工人而言,偏低的基本工資率不正凸顯了台灣家戶貧富差距惡化的問題。

台灣經濟學界長期來對於勞動市場的管制措施,往往祭出「市場自由競爭」的大纛,反對國家對市場機制的干預。因而在看待「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這件事上,自然而然認為這類法律強制性的手段,將扭曲並破壞了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不效率的後果。

(三)典範在夙昔的古典政治經濟學鼻祖 問題是「市場自由競爭」這個原則,是否可以無限上綱,其實仍有極大爭辯空間,礙於篇幅,暫不討論。不過在這裡我想要提醒經濟學界的朋友,經濟學的開山鼻祖們,如亞當斯密及李嘉圖都曾主張工人的「工資」要能提供工人家庭四口的生活所需,這也是國際勞工組織當年頒訂26號公約所指涉的「家庭」的定義。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亞當斯密及李嘉圖所主張的「生活所需」,是指符合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平均生活水準,恐非今日「最低工資」的意涵!對照之下,我們究竟是處於一個進步的年代,還是一個退步的年代,留給讀者您來判斷吧!

回頭看看台灣目前的基本工資率,能養活一家幾口人呢?根據主計處95年度的資料,全台每月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7,083元,明顯高出目前15840的基本工資水準,全台23縣市中,有14個縣市的每人月消費支出是低於基本工資率,這似乎證實了台灣於1968年以後國府心中所認定的「基本工資」,僅限於維持勞工本人的生活所需。這個事實,我們能接受嗎?我們要接受嗎?

二、未來的出路?(一)基本工資調整豈僅只是經濟問題而已! 前述雖然拿了許多統計作論述的佐證,乍看之下,這個問題似乎只是經濟問題而已,但其實不然,當一個社會所訂定的基本工資率不能讓受雇工人安心養家活口,「工作貧窮」(working poor)的現象是會讓人意志消沈,甚而有放棄工作的念頭;當工資率不足以撐起家計時,工人被迫身兼二職,此時衍生出來的是更嚴重的社會問題:父母忙於生計、無暇照顧孩子、無暇發展社會關係、無暇參與公共事務,結果是疏離的親子關係、疏離的社會關係及對政治的冷漠。在這些情況的發展,如何能讓人期待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的出現?

(二)無法迴避的道德詰問 過去幾年最低工資的爭議,美國也如火如荼的在美國各地上演,近年來學界的發聲從早期尋找科學證據的興趣(如探討基本工資與經濟及失業的關係),逐漸轉向道德的反省(如一個全職的工人者,不應淪入貧困中)。這個轉向當然不意味著關於基本工資會引發何種經濟影響的科學證據,是可以被忽略,但由於支持者及反對者總是可以拿出對己方有力的證據,因此爭辯往往無法得出大家能接受的結論。但是後來發展出的道德反思,卻是所有立場的人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簡單的說,在這個道德反思底下的堅持是:「最低工資」不應該是「貧窮工資」!特別在一個長年以來基層民眾為社會貧富差距惡化所苦的社會背景下,雖然最低工資的調整,影響的人數非常有限,但卻能在社會上引發普遍的共鳴,例如美國民主黨近期曾作了一項民意調查,發現若將聯邦最低工資提高到7.25美元,受影響的工人僅約佔就業人數的7%左右,但這項提議卻獲得70%民眾的支持。檢討分析起來,或許跟民眾對於日漸拉大之貧富鴻溝的階級現象不滿外,就業市場愈來愈多缺乏「尊嚴」勞動 (jobs without decency)的問題,也引起許多勞動人口感同身受的共鳴有關吧!

三、其他問題的一、二補充 在討論基本工資率該如何訂定的九0年代,台灣幾位知名的經濟學者曾主張,為避免基本工資訂定過高,引發雇主反彈,造成就業機會的減少,因而建議以部分國家所主張的35%為基準。這涉及學術界進行國際比較時經常會出現的一個盲點,那就是不同的國家之基本社會結構與制度是不同的,試想在一個有社會安全體系保護的國家裡,與一個沒有社會安全體系的社會,35%的工資率會有相同的社會後果嗎?一個負責任的經濟學者不得不審慎警惕之!

另一個從不見質疑的問題是,多年來基本工資的調整往往是對照著製造業的平均工資。這種計算方式在製造業是受雇人數最多的年代裡,有其合理性,但台灣這些年來產業結構快速調整,1995年時,服務業的就業人口比例首度超過50%,而製造業人口一直在持續減少中,以主計處發佈的統計顯示,2005年製造業的就業人口比例僅27.42%,但服務業高達58.28%,超出三十個百分點,這讓人納悶為何將基本工資的調整,僅對準人數不多(且平均薪資較低)的製造業,而非人數比例最龐大(且平均薪資是三級產業中最高)的服務業?

是基本工資審議小組延續慣例,未及意識到產業結構已起了大改變?還是因為考慮到製造業會面臨國際競爭力的問題,而基本上屬內需產業性質的服務業,沒有國際競爭力的挑戰?關於基本工資的調整與國際競爭力的問題,又是另一個值得政策辯論且更需釐清的議題,有機會再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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