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8/06/30
links_weblink_url:
http://unionists.org/karlmarx/archives/2008/06/30/201/
積欠工資,當然違法,而且當然也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適用。但是組織工作者與律師、勞工行政官員、或者專門以靠賺取佣金幫人處理勞資問題的「勞資黃牛」不同的,就是我們非常清楚:正與其他所有勞資爭議的案例一樣,關鍵的問題,其實從來不在於有沒有可以適用的法條,而是在於當事人到底想要什麼、打算付出多少努力與代價爭取、以及是個別爭議或集體爭議(只有單單一個人或者可能有更多人一起出來爭取)、以及,更長遠的,也是更重要的:有無進一步組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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