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8
劉博文/北市(美國加州律師)
據傳巴紐建交詐騙案之主角金紀玖,由於具有美國國籍且目前行蹤不明,國內輿論均認為我國司法機關可能無法將其緝捕歸案,對於是否能夠將此一鉅額贓款追回亦不表樂觀。
惟筆者認為,九一一恐怖攻擊發生後,美國制訂愛國者法案,其中的第三章主要目的是用來防止恐怖主義分子藉由洗錢,將援助資金匯到美國境內。此一法案授權美國財政部可以對美國境內及境外之非法金融活動予以取締;例如隱瞞匯款人的身分和地點;通過第三方安排資金轉移;通過其他銀行無明顯合法目的帳戶多次轉入或轉出大筆資金;通過現金專遞轉移大量現金,且無法合理解釋該現金交易的來源或目的。
本案金某之犯罪行為地雖然不在美國境內,然因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而愛國者法案第三七七條更將美國的司法管轄權延伸至美國境外之任何個人所從事之詐欺行為,因此我國若能經由非正式的台美司法協助管道,將本案事證提供給美方調查,則我方藉由美國愛國者法案取回贓款之可能性極大。
另外該法案第三一一條,授權美國財政部可以對與嚴重洗錢有關的國家、金融機構或國際交易採取「特別(制裁)措施」,此一法條將可遏阻任何美國或其他國家的銀行協助金某匯/存款(前提是金某已遭美方以違反愛國者法案為由調查)。目前當務之急在於檢調應儘早完成調查將金某等予以起訴,並將相關案情資料提供美方,要求美國財政部調查美國公民金某是否涉及違反愛國者法案,另一方面則希望美方行使此一法案之境外管轄權,凍結金某存放贓款之海外銀行帳戶,如此才有機會追回此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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