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 今三讀通過 八大突破進展 七大未竟之志
修法一班達陣 立委前五強產生 移盟期待二班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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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主題:「賀 移民法 三讀通過」記者會

時間: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4: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濟南路上,與中山南路口附近)

主辦單位: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主持人:廖元豪(移盟顧問,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出席團體代表: 陳雪慧(南洋台灣姊妹會 公共議題委員會召集人)

邱雅青(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泰國籍配偶)

顧玉玲(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等

攸關約40萬戶新移民家庭及35萬移工權益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立法院已於11月30日下午三讀通過。由民間移民、移工、人權、婦女團體所組成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自2004年4月起開始密集討論修法及草擬條文;2005年3月,移盟提出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並動員各黨立法委員連署完成提案。歷經三年多的努力,我們終於能在立法院門前慶賀此一修正案三讀通過。

現行法與行政院原先提出的修正草案,都僅將移民法視為「移民管理法」。移盟當初提案時,就矢志要讓移民法轉向成「移民權利保護法」。現在三讀通過的版本,由於五大有功立委的堅持,才能對移民及移工有八大項突破性的人權保障進展,包括:防家暴條款、家庭團聚權、反歧視條款、建立正當程序、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和物化女性、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移工與雇主訴訟期間可延長居留、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等;但與原來的民間版相比,也留下七大項未竟之志的遺憾,包括:婚姻移民女性僅能從夫居或從子居、受暴失婚婦女僅可延長居留而非永久居留、對婚姻移民施以階級歧視、永久居留權空洞化、正當程序未臻周全、反歧視條款規定不足、警察國家侵犯隱私等。

立法院審議及各方角力過程,如同星光大道比賽可檢驗出本屆立委在推動移民人權上的成績單,目前立委前五強已經產生──民間版的提案立委徐中雄扮演關鍵推手、累積人氣指數最高;其他則是在立院委員會審查及黨政協商時功不可沒的蕭美琴、雷倩、高思博、高建智等立委,其中另外提案保護人口販運受害人的蕭美琴也人氣甚高。如今移民人權的修法一班立委已經成功達陣,立委選舉即將在明年一月舉行,我們特別列出前五強名單給各縣市選民參考,凡是關心及支持移民人權的朋友,請記得投票選出你最喜歡的立委,才能組成更強而有力的修法二班進入國會。至於那些沒有成功的條文,我們將期待下屆立委修法二班的接力,繼續推動移民人權的改革!

重大進展:開始注入移民人權的觀念

本次修法雖然未能將整部法律的嚴苛管理層面完全消除,但至少注入了一些人權關懷。其中達成了八大項突破性的人權保障進展,我們整理如下:

第一、防家暴條款:過去婚姻移民之居留權,與其婚姻關係完全綁在一起(從夫居原則),只要婚姻關係消滅,原則上居留證就不能展延,而被迫離境。但許多情況並不公平,造成新移民女性必須忍受痛苦的婚姻以免被驅逐出境。因此本次修正使受暴的失婚婦女可延長居留,不再被迫離境。第31條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條件包括:受家暴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或因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的外籍配偶,准予繼續居留。此一條款的存在,將使本國丈夫心生警惕,具有事前預防家暴發生的作用;或在家暴發生後,能讓外籍配偶勇敢對外求救而不必擔心被迫離境。

第二、家庭團聚權:第25條第8項的增修,使外籍配偶依親居留將不再受到配額限制,不必再排隊等待許久才能入境團圓。第18條第1項第9款,則使依親入境不受財力限制,在入境第一道關卡減去階級歧視的措施,符合國際社會保障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作法。

第三、反歧視條款:新移民在台灣社會,仍經常承受來自公私部門的歧視與排拒,不但傷害其人格尊嚴,更對新移民的社會生活發展造成限制。這些歧視往往源自其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而國內並無全面的反歧視法,且零星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國人仍有爭議,因此第62條明文禁止一切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制,第81條更明定罰則,對於申訴成立歧視、且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五千元至三萬元。

第四、建立正當程序:第28條規定移民署應有相當理由與特定事由,才能檢查外國人證件(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強化程序保障;第36條針對強制驅逐出國,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將生活在台灣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非常嚴重的處分,且訴願與訴訟往往緩不濟急,理應更為嚴謹。例如一些外籍配偶僅因無法配合到府查察,就被認定有假結婚嫌疑而被遣返出境,嚴重影響夫妻團聚生活。然因行政程序法不適用於「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而內政部又始終不接受移盟版要求先行「聽證」之規定。為保障驅逐出境能有最起碼的程序保障而非單方濫用權限,才設置此一「審查會」與「陳述意見」的程序。

第五、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和物化女性:第58條明訂婚姻媒合不得為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禁止婚姻媒合廣告。第59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組織」從事婚姻媒合服務,其相關辦法細則由移民署制訂。第60條強調婚姻媒合資訊應查證及保密,並完整對等以其母語提供聯誼的雙方當事人參考。第61條則對目前已登記之婚姻仲介業者,給予一年緩衝期。

第六、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第29條使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其請願集會遊行權不再受威脅。警方以往濫用「與許可目的不符」之空泛條文威脅、限制外國人合法從事之集會遊行或請願。但言論表現自由應不分國界,故明文排除,以防濫用。從此外籍配偶不必再擔心上街請願就會被遣返離境,而得享民主自由、主體發聲。

第七、移工與雇主訴訟期間可延長居留:第31條第4項第6款的放寬,使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的移工准予繼續居留,在台工作、貢獻良多的移工,不必再因為必須離境而無奈和解、損失勞動權益。

第八、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第42條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規定政府應提供醫療、安置、諮詢等協助;第43條得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核發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並可延長。這對於許多誤信來台結婚或打工、卻被迫從事性交易的東南亞和大陸女子,將能實質改善她們的處境。

未竟之志:改革仍須努力 催生修法二班

這次修法雖有以上人權進展,但在各方折衝妥協之下,移盟版所代表的民間團體主張,仍留下七大項未竟之志的遺憾,無法在本次修法一併通過,而維持現行法或行政院版的保守之處,舉列如下:

第一、婚姻移民女性僅能從夫居或從子居:對於失去與丈夫婚姻關係的新移民女性,第31條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條件,除了受暴,只剩下須考量其子女權益或擁有監護權,政府才准予延長居留。即使因家暴而離婚,如無保護令,依然必須有兒女。過於傾向「為台灣子女」而非「為無辜婚姻移民」(母或父)著想。眾多辛苦照顧非親生子女、或未生子但仍需照顧其他台灣家屬的外籍配偶,因而無法留在台灣繼續其家庭生活,相當不公平。只有扮演台灣人的妻子或母親角色才可留下,彰顯出台灣法律自私的父權思維。

第二、受暴失婚婦女僅可延長居留而非永久居留:防家暴條款好事無法做到底,這次為受暴外籍配偶所爭取到,在婚姻關係取消後的「例外居留」,僅屬一般居留的延長,而非「永久居留」,故仍將有往後如何延長的問題。原本移盟版主張給予永久居留權,是仿照美國直接發給受暴外籍配偶綠卡的作法,以降低婚姻虐待,也增加受暴婦女主張權利的誘因。

第三、對婚姻移民施以階級歧視:本次修法未能擋下第25條第1項第3款,申請永久居留者,仍須提出財力或技能證明。竟對婚姻移民,與投資移民、技術移民等同處理,設下嚴苛門檻的階級歧視措施。目前子法規定外籍配偶需提出每月基本工資2倍(34560元)以上的薪資證明,或24倍(414720元)以上的銀行存款證明,才可申請永久居留。

第四、永久居留權空洞化:在其他各國的永久居留權,大多享有比一般居留更進一步的社會權與政治權保障。但台灣法律依然全未置喙,結果使在台取得永久居留,不僅需提出高額的財力證明,又未與一般居留有明顯差別,僅有不必再奔波辦理延長居留。

第五、正當程序未臻周全:現行法對於取消居留權、驅逐出國、收容等嚴重限制外國人權利的處分,都沒有任何規定。而且因為在解釋上可能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甚至欠缺最起碼、最基本的程序保障。移盟版鑑於此類處分的嚴重性,為避免單方恣意決定,當初提出許多程序機制,但多半多未能通過。因此這些重大處分將沒有聽證,沒有特別、公正委員會之審查,收容未經司法事先裁決,收容期間無上限,想關多久就關多久,比刑事訴訟法還嚴苛。

第六、反歧視條款規定不足:何謂「歧視」,以及如何防止與制裁歧視,國內法制經驗並不豐富(除了性別歧視外)。因此移盟版有相當詳盡的規定,以免反歧視的規定落空。但目前通過之修正版仍有各項不足,諸如:歧視定義不夠詳盡,移盟版原訂的「不當差別待遇」、「群體誹謗與侮辱」,以及「種族優越論之禁止」都未保住;申訴機制也不夠明確廣泛;而救濟方法僅剩下行政罰的罰鍰,而無移盟版的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罰鍰及其他必要處置)、刑罰等各類救濟途徑,使當事人必須完全依賴行政機關,無法自行尋求其他救濟。

第七、警察國家侵犯隱私:依據三讀通過版本第91條,新增外國人入境驗照、申請居留和永久居留時,移民署皆可留存其「個人識別生物特徵」資料(如指紋、虹膜)。本次修法未能擋下行政院版的濫權措施,台灣已成恣意侵犯人民隱私的警察國家形象,且給予不法集團侵入資料庫、進行跨國詐騙犯罪的可趁之機。

我們希望這些未竟之志,能在下屆立委捲土重來,組成強大的修法二班,向改革移民人權的大方向繼續前進!

附件: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案 三讀通過 成果檢視表 

      立委前五強 徐中雄、蕭美琴、雷倩、高思博、高建智
      八大突破進展 防家暴條款:受暴失婚婦女可延長居留,不再被迫離境
      家庭團聚權:依親不受配額及財力限制
      反歧視條款:禁止一切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人民」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制,明定罰則
      建立正當程序:移民署應有相當理由與特定事由,才能檢查外國人證件;強制驅逐出國,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物化女性:由政府規範管理「非營利化」之婚姻媒合服務
      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合法居留者的請願集會遊行權不受威脅
      移工與雇主訴訟期間可延長居留:不必因須離境而無奈和解
      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醫療、安置、諮詢;得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核發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並可延長。
      七大未竟之志 從夫居,或從子居:失婚婦女須因其子女,才得以延長居留
      防家暴條款好事不做到底:受暴失婚婦女僅可延長居留,而非取得永久居留權
      對婚姻移民施以階級歧視:申請永久居留者,仍須提出財力或技能證明
      永久居留權空洞化:永久居留並未享有更進一步的社會權與政治權保障,與一般居留之差別,僅有不必再奔波辦理延長居留
      正當程序未臻周全:取消居留權、驅逐出國、收容等嚴重限制外國人權利的重大處分,沒有聽證,沒有特別、公正委員會之審查,收容未經司法事先裁決,收容期間無上限,想關多久就關多久,比刑事訴訟法還嚴苛
      反歧視條款規定不足:歧視定義不夠詳盡,申訴機制不夠明確廣泛,救濟方法僅有行政罰
      警察國家侵犯隱私:外國人入境驗照、申請居留和永久居留時,移民署皆可留存其「個人識別生物特徵」資料(如指紋、虹膜)

2007.11.30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整理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鹃副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助理教授王增勇、賴芳玉律師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 0955-327-898

南洋台灣姊妹會 公共議題委員會召集人 陳雪慧 0933-12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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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我幫我先生提出了台灣永久居留申請.所有資格都符合,健康合格,連續居留達五年沒間斷,也提供了超過40萬以上的存款證明,最初申辦人員還跟我們說不用提供那麼多財力證明.申請兩個星期後昨天台北的審核人員電話告訴我,我們提供的財力證明不能證明我先生能在台生活無慮.求要我先生再提供外僑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書.我的問題是財力證明不是在提供40萬以上證明或年收入達當地工資兩倍以上,兩者擇一嗎?就是因為我先生的納稅扣繳憑單上的工資未達基本工資的兩倍,因此我們提供40萬的證明.以依親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要求這些對嗎?書面上要求不多事實上是要求很多,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