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移民配額是歧視台灣不配稱「人權國家」

資料日期: 
2007/11/24
廖元豪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據報載,行政院經建會擬提出方案,針對大陸配偶來台定居,設定「人口預警機制」。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之數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至於其他國家人口的移入歸化,則無此等限制。經建會似乎是說:大陸移民太多了,要限制;但其他國家的移民,則可忍受或應鼓勵。 <strong>「移民分等」種族歧視</strong> 這種「移民分等」的措施,既是種族歧視,也是對婚姻生活之不當限制!實在不是宣稱「人權立國」的政府所應有的舉動。 國際法與憲法,雖然都承認國家對於移民可以作相當程度的管制,甚至作「總量管制」。但是不准許政府在外國移入人口中,再依據不同國別或地區,作差別待遇,設定不同的配額。我國已經批准的「消弭種族歧視公約」第一條,就明文規定,即使是關於歸化、國籍之相關法律,亦不許針對特定國別予以差別待遇,否則就是種族歧視。美國早已於1965年廢除移民之國別限制,其移民法與國內法尚有多處特別明文規定入出國與移民規範,不得依據國別而有差別待遇。以「零移民」為目標之英國,與傳統上堅持單一民族國家的德國,亦分別於1981年與1992年刪除歸化或移入之國別限制措施。 然而我國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兩岸關係條例」,以及經建會所提出的這項措施,都明目張膽地要「精挑細選」不同國家與種族的移入人口。彷彿不同國別的人,可以論斤稱兩待價而沽。這種赤裸裸把人—即使是外國人—當作商品的舉動,當然牴觸種族歧視公約,也違背世界文明趨勢,亟待改正。 <strong>設種族門檻侵犯人權</strong> 這類的移民配額規定,其實也傷害了憲法所保障之婚姻生活的權利。憲法當然不容許國家用家長主義的心態,去強制人民嫁娶何種國籍的配偶。法律既然不禁止異國通婚,那麼台灣人民的配偶,無論是本國外國或是大陸地區人民,都有權來台灣(或去外國)共同生活。移民法雖然可以對移入者設限,但「必須」對婚姻移民另眼看待。最起碼,台灣人民的配偶,跟「台灣人」有如此密切的關連,也該被看做台灣共同體的一份子。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包括配偶內的近親,申請入境與綠卡,不列入「總額限制」計算。也是「移工及其家人權利公約」與歐洲各國,努力保障移住者「家人團聚權利」的原因。 反觀經建會與我們的移民法制,對於以婚姻為主的一般移民,設立種族與總量門檻,讓多少夫妻無法在台灣長居久安,享有平等公民權;卻對經濟與專業移民不加限制。此等作法,與世界潮流大相逕庭。落入種族歧視、侵害人權的窠臼而不自知。既然明知移民國家、多元文化,以及全球化,是台灣必然的趨勢,這些依國別而為的歧視措施,早早刪除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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