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國定假日與工資

2007/11/01

林柏儀/基隆(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祕書)

 近日「蔣公誕辰」勞工應否放假,掀起了一陣國定假日計算的風波。儘管勞委會表示,按照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一年有十九天國定假日,通通可以放假,如果上班可領兩倍薪水。但據九五聯盟日前的「國定假日工資調查報告」顯示,特別是「元旦隔日、青年節、婦幼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這八天「勞工法定假日」,的確是多數人都沒能放假或多領薪水。

 官方曾解釋認定:這八天未休到的國定假日,多半因為部分企業實施周休二日,一月工時僅四十小時,而已調動休息完畢,所以可以不用放假。然而,根據聯盟調查,儘管在「未實施周休二日」、每周工時達四十二小時以上的企業,也同樣沒有在這八天放假或多給薪。

 並且,勞委會的這種論述恐怕是種「違法解釋」,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三十七條之規定:「國定假日應休假」,目的是保障勞工在特殊的假日能夠休息、以達紀念意義。法律並沒有授權勞委會或企業可以用其他休假時間休息來替補國定假日,倘若企業有需求,要讓員工在國定假日上班,就該依據勞基法三十九條比照「假日上班」應給予「兩倍工資」。實施周休二日是雇主願意讓工作時間低於法定雙周八十四工時,依法、依理都不能以此減少國定假日休假日。勞委會的解釋,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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