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是不是勞工?
環署不能說的秘密政大第二場

2007/10/19

是誰戕害人民知的權利與記者勞動權?從環評大會限制記者採訪談起 座談會 環保署片面發函給自由時報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妨礙公務,並且不同意周富美再至環保署採訪,雖然自由時報及台灣記協都表達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但周富美仍被報社轉為內勤。環保署的舉措,在解嚴將近二十年的現在來看,顯得格外諷刺;自由時報的不當調動,記者的勞動權益與採訪權該由誰來保障?

政大場次二

時間:2007/10/16(二) 晚間6:30~9:00 地點:政治大學綜合大樓113教室 出席者: 一、媒體專業者組織與新聞自由/劉昌德(政大新聞系教授、媒體改造學社) 二、記者採訪權與資訊公開對大眾的意義/卞中佩(苦勞網資深記者) 三、中時工會幹部、大傳聯總幹事/陳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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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新聞
傾聽民意 環保署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規 更新時間:2009-04-02 22:44:48
   記者∕作者:本報訊
【本報訊】環保署修訂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希望提供民眾各種管道,參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或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2項規定,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12條規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使開發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與當地居民或相關團體相互溝通。

環署綜計處說明,有關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辦理程序,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已有相關規定,為使規範更明確,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環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要點」及「公聽會作業要點」。

要點中補充施行細則中辦理程序的相關規定,明定會議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通知對象、會議資訊應公布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會議地點及場地規劃、會議進行程序及會議紀錄的作成等。

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條之1舉行的會議,雖然沒有相關辦理程序的規定,但考量立法意旨是加強民眾參與,將比照適用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環保署表示,此兩要點詳細內容如附件,自今年6月11日生效,希望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早了解及因應。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2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