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私利的取得必須由排除他人利益開始 由排除他人利益結束,何以趨公? 之前的一篇報導[文林苑事件 凸顯政府失靈]中,黃教授就有提到[我們政府原來在公共住宅介入非常有限,在原亞洲四小龍中,我們的政府介入是最落後的,落後的程度不以道里計。例如,韓國在一九八九年以後,朝野兩黨共同決定要發展社會住宅,他們現在租用的公共住宅已經到達住宅存量的六%,我們只有○‧○八%,相差七十五倍。這是一個指標,政府對於公共住宅著力很少,甚至這些為數很少的公共住宅也大都做為買斷使用。] 政府在過程中提供了容積及公有地,容積一定要無償給予嗎? 不能等建案蓋好後換幾間容積權力屋回來拍賣,當成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同樣的公有地參與都更,一定要換成法幣? 為何不能參與權變成公有住宅拍賣來籌集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請問這樣的話, 會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嗎?
Re: 客人沒來,就先動筷子吧 聊聊那個缺了席的「公共」
問 : 私利的取得必須由排除他人利益開始 由排除他人利益結束,何以趨公?
之前的一篇報導[文林苑事件 凸顯政府失靈]中,黃教授就有提到[我們政府原來在公共住宅介入非常有限,在原亞洲四小龍中,我們的政府介入是最落後的,落後的程度不以道里計。例如,韓國在一九八九年以後,朝野兩黨共同決定要發展社會住宅,他們現在租用的公共住宅已經到達住宅存量的六%,我們只有○‧○八%,相差七十五倍。這是一個指標,政府對於公共住宅著力很少,甚至這些為數很少的公共住宅也大都做為買斷使用。]
政府在過程中提供了容積及公有地,容積一定要無償給予嗎?
不能等建案蓋好後換幾間容積權力屋回來拍賣,當成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同樣的公有地參與都更,一定要換成法幣? 為何不能參與權變成公有住宅拍賣來籌集社會住宅的公基金?
請問這樣的話, 會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