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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所創造的公共財到底應該長成甚麼樣子,目前都只有"聽"到一些原則性的建議.
至於具體一點的概念或可供參考的成品,恐怕要仰賴專業學術者的提供及專業媒體的深度報導,才能讓我們這群讀者開開眼界!"

嗯....怎麼說 法律的訂定,不是使特定專業人士獲得更大的私人利益. 而且不管專業內容如何, 依照行政程序法, 都市更新仍應回到一般法律規範 (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使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所以關於具體一點的概念 也不應被 '專業' 打破. 否則就不符合: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只說行政程序法的原因是, 再怎麼樣 執行還是要靠 行政人員.而既然都市更新不會有甚麼過高陳意,應該現實一些,別讓行政人員太累 人民衝突太大 法律弄得太離譜 回到都市計劃法的範圍再談 才是真正的三方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