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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27076741
一分鐘談慈濟大愛村---二年半的浮光普照

大愛村的地位,參見重建條例第二十一條:「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

房屋(建物)所有權不等於土地所有權,那政府會給地嗎?二月十日吳敦義院長不是說了,「政府目前不會為若干特定受災戶提供土地所有權。」

沒有土地所有權,只供居住的大愛村,下場如何?別忘了九二一之後,慈濟蓋了多少提供居住的大愛屋,1743戶!

然後這些曾經慈悲的大愛屋呢?拆了!災後五年後一一拆除,慈濟愛莫能助,災民不走,政府斷水斷電還威嚇告發侵佔國土,最後少數以地易地,部分購買國宅,多數災民開始流浪,最終消失,沒有再浮出來過。

這樣的組合屋借住把戲能玩幾年,九二一暫行條例當初訂定實施四年,後來爭取延緩一年,所以五年借住,第六年就開始趕人收土地。

八八水患呢?永久屋會多永久?請見重建條例最後一條最後一段說很清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三年,條例失效,房屋所有一併消失。

在簽訂的入住契約中,並未註明居住期限,永久不具法律意義,並且載明「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已經留下一道伏筆。因故可以等於政府收回,並且後果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