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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新聞聯絡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

自從去年十月婚姻平權法案在立法院一讀付委,反對者的行動也越來越激烈,甚至有反對律師說出「沒有血緣的孩子誰會愛」,引發社會譁然;事隔數月,我們期盼社會對立冷卻後,可以用溫暖但嚴肅的心情,重新開啟「同性伴侶是否合適教養子女」的討論。

電影「愛回來 」(Any Day Now)是一部由美國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內容主要是探討社會對同性伴侶親職的偏見與不信任,如何造成一個寶貴生命的殞落。在婚姻平權法案仍膠著於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當下,我們認為這部片子可說是警世之作,讓人們重新思考孩子需要的到底是什麼,以及國家排除同性伴侶成為合法家長是否正當。

本次特映會,我們特別邀請台北市長參選人顧立雄、立法委員尤美女、前客委會主委羅文嘉等前來觀影。特映會後的座談,則由台灣長期投入兒童收養服務的兒童福利聯盟社工處處長白麗芳、以及一對目前正共同扶養兩個孩子的女同志伴侶葉智誼、李佳璇共同出席。

記者會出席人員: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 知名作家許佑生(也是台灣1996年第一位公開舉行同志婚禮的當事人)、 知名節目主持人Janet謝怡芬、 知名同志導演與作家陳俊志、 知名紀錄片導演黃嘉俊

時間:2014年4月22日(二) 18:15-18:50 地點:松菸誠品電影院(台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B2) ※煩請代邀攝影記者出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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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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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法案如何崩壞家庭?
2013年11月12日 埃西亞商會 克羅迪斯特

多元成家法案崩壞家庭的諷刺影片如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IkfYRYJH-Q
這個諷刺影片的「梗」是,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人主張,一但這個法案通過,會造成傳統的一夫一妻家庭崩壞,甚至讓法律允許多P與亂倫。但這個說法有道理嗎?其實以特定角度來陳述的話,這種說法確實是有道理的,只是提出這種論點的人本身論述能力跟邏輯都有待加強,沒有辦法清楚表達他們的憂慮而已。
這個論述之所以沒道理,是因為已經利用現有的婚姻制度成家的家庭,就算要離婚也必須要打婚姻訴訟,並不會因為別人可以用『伴侶』的形式成家,就可以隨便離婚。台灣的法律認定婚姻必須是在兩人合意離婚,或單方面提出離婚後法官認定無法維持以後才准離。由於我國民法認定婚姻是以永續經營情感與家庭為目標,這個基準也導致婚前契約中,協議內容若包含離婚時財產請求權以及贍養費、子女扶養等規定都可能被法官判定無效,也就是說,結婚這個制度不允許任何以離婚為想定條件而設定的條款。
但同時地,就算不設定任何婚前契約的條款,如果被對方提出離婚請求,不答應的一方即可要求贍養費。有點sense的人看到這裡就會發現這篇要講什麼了,這篇在講的就是法律對契約行為的影響。
人們在婚前是不允許訂定贍養費的,但卻可以在離婚的時候以提出離婚訴訟方的經濟條件為標準要求贍養費。這意味著制度在鼓勵經濟弱勢的女性結婚時要選擇潛力股,也就是說在結婚的當下男女雙方在人肉市場上的條件差不多,但是在男性提出離婚要求的風險最高時,男性的經濟條件是一路向上的。
然而對經濟優勢的女性而言,結婚卻是一個麻煩-對她們而言很可能變成她們想踢掉男人,而被要求支付贍養費;本來是單方面的或有請求權,卻變成雙方都有,婚姻給予的贍養費請求權效果大幅度降低,如果維持婚姻帶來的麻煩-比如過了幾年不愛這個男人了,但是民法規定夫妻可以正當行使性交權益,經濟優勢的女性就要被迫忍受跟一個跟豬一樣的男人履行同居與性交義務的痛苦,還得承認這個爛貨是她老公。現有的婚姻制度在迫使有一定程度經濟能力的女性對婚姻排斥,洪秀柱、羅淑蕾、殷琪、呂秀蓮、蔡英文(假設她不是如某些傳聞是個拉子)都是這樣的例子-找一個喜歡她們並且條件對等的男性、她們還覺得結婚的好處大於壞處,這樣的門檻實在太高。婚姻制度等於在對有條件的女性提供反誘因-也就是希望她們堅定不要結婚的意志。
這樣能說婚姻制度是在鞏固傳統家庭嗎?對於經濟弱勢女性來說,是的。但是當整個社會在經濟發展與富強的時候,這樣的制度在降低結婚的比例。這就是家庭經濟學在研究的範疇-現行婚姻制度是否在迫使人們不結婚,甚至因此在降低新生兒出生率呢?這是一個相當專門的範疇,若有興趣可以參照文末的入門書籍。
因此,在繼續討論多元成家法案的對社會的影響之前,我們要先確定我們的目標函數:我們如果設定這個法案是為了改善我們的社會,我們應該以什麼為目標?
用比較偏頗的說法,多元成家法案事實上是在降低經濟弱勢者的福利,提高經濟強勢者的福利。怎麼說呢?根據統計調查,同性戀中經濟與教育程度較優勢者比較傾向表態,也就是說能被統計到的同性戀多半教育跟經濟水平較高。另一方面,比較傾向排斥傳統婚姻制度的也是經濟水平較高的男性與女性。而如前所述,相對經濟弱勢(亦或較低教育程度)的女性會傾向把握在20~30的黃金期尋找潛力股,以便用婚姻來確保自己在40歲以後的安穩生活,或者避免孤單的晚年。
那麼這時候可以說青菜蘿蔔各取所好嗎?這是一個不好回答的問題。
在除了婚姻以外的選項出現後,所謂成家的選項增加了。在傳統華人社會中迫使男性結婚的原因多半是應付長輩以及生小孩。非婚生子女容易受同儕排擠,因此小孩至少要有法律上可稱做父母的人才行,這就是傳統保守的觀念。而伴侶制度確實提供了這樣的效果,只要伴侶的協議書上協議若有小孩,則在小孩國中畢業(或更晚,更早)之前不得單方面訴離否則有高額解約金,就能達到模擬婚姻,維持小孩有父母的形式。在這方面,伴侶制度可以做得跟婚姻一樣好,除非你沒事喜歡四處給人看你的結婚證書其實是伴侶證書。
另一方面,伴侶制度雖然可以單方面訴離,但卻可以在結成之前簽訂buyout option!就跟成為自由球員的大聯盟球員一樣,簽約的時候可以有分手條款,你要趕我走你可以付買斷金。由於伴侶制度不像婚姻一樣要以永續經營為前提,故此協議不會被法官判決無效。這方面理論上可以作的比婚姻更好-或者應該說,在契約成立之前,雙方可以明確地搞清楚條約內容,而不是等到要買斷合約的時候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伴侶制度的優點就是可以模擬的很像婚姻,甚至一些婚前曖昧不明的部份更為明確。但這正是問題所在:這是一個人肉市場賽局。
主要的問題集中在很一般、但收入成長也如一般穩定上升、人肉市場價值也穩定上升的男性,以及很一般、收入成長也如一般不太上升、人肉市場價值隨著年華老去而下降的女性,這樣一對很一般、隨處可見的怨偶結合上。當然這樣舉例可能太沙豬,但不管怎樣,用沙豬的例子比較好說明。
男性在選擇契約形式時有婚姻以及伴侶兩種,並且會依他自身的條件與對方條件來選擇契約形式,並且選擇協議書內容的條款,女性亦同。在原先只有結婚一種選擇時,受迫於長輩壓力或是想要小孩的壓力的男性,被迫必須以曖昧不明的贍養費當作可能離婚的狀況下的負現金流出,但在愛情沖昏頭/長輩壓力過大的情境下,難以正確預期自己其實比較傾向在經濟條件大幅度向上之後,因為偷情、厭倦黃臉婆等因素訴離。這便給了經濟弱勢女性在受迫條件下簽訂不平等契約的機會:因為實際上在資訊完全對稱、男性可以清楚掌握訴離懲罰的時候,並不會接受那個高額的贍養費-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打贍養費官司。
而伴侶制度出現了,這些男性可以用第二種契約形式問這些弱勢女性:要不要非典結婚,不要拉倒。有沒有發現這個制度跟什麼很像?沒錯,就是非典型僱用。非典型僱用對於有條件以及交涉所需知識跟資方大小聲的勞動者-高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運動員、大明星-有利。但是對於欠缺交涉能力的弱勢勞工等於在降低他們對於安穩工作的主觀機率,並因為這種不安穩感而效用降低,甚至可能因為交涉能力過差,而獲得更低的總收入(因為面臨資遣情境時得不到高額資遣費)。
這就是所謂的崩壞家庭-或者說,崩壞勞動條件。
假如你支持非典型雇用,認為法律允許勞動派遣以及契約工以便改善社會福利,你就該支持多元成家法案。

參考書目:
Accounting for tastes,Gary S. Becker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Household,Bryant, W. Keith and Zick, Cathleen D.
家計經濟學,Bryant, W. Keith著,陳秋玫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