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自貿協定 國家威信vs.公民監督

2014/03/26
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新北市)

最近有學者贊同學生抗爭立場,認為服貿協議黑箱決策,立院又未盡把關責任,學生挺身而出應予高度肯定,還特別舉美國「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PA)立法為例,認為商貿談判就應仿效該法原則,不僅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國會也應有充分時間與機會,對協議內容進行縝密審查。

服貿協議審查夠不夠透明,或國會監督是否充分,由於國情不同,很難客觀論斷。但TPA的內容,其實正否定了當前學生的訴求,甚至對在野黨主張逐條審查,也給予當頭棒喝。

美國國會為了便利行政機關順利進行國際商貿談判,在一九七四年制定「貿易法」時,特別創造了「便捷運轉機制」概念,二○○二年修法時改稱TPA,「貿易促進授權法案」。

依照TPA程序,當總統完成與外國政府國際商貿談判後,須將施行法規提交國會審查,此與我國服貿送交立院並無二致。但TPA規定,參眾兩院的多數黨領袖,無論是否與總統為同一政黨,在收到法案的第一天,便應立即排入議程不得延誤。而參眾兩院委員會或院會,均不得對法規內容進行任何修正。相關委員會須在四十五天內審查完竣,期滿則法案自動送交院會二讀。

兩院院會在法案離開委員會後的十五天內,便必須進行全案表決。院會審查期間,兩院最多只能安排廿小時的辯論時間。參院少數黨所慣用的「冗長辯論程序」,在這類的商貿法案上完全不適用。此一設計,正是為了避免類似服貿,歷經九個月出不了院會大門,造成國家威信的損害。

強調行政立法制衡的美國,給予總統如此廣泛的授權,當然讓國會領袖感到不安。故一九七四年制定該法時,還特別訂有八年的落日條款,但為了因應後續對外談判需求,該法在一九七九、一九八八與一九九四年被數度展延。這期間美以、美加、北美自由貿易區、烏拉圭回合談判等,均在TPA程序下獲得國會通過。二千年布希競選總統時,還以延長該法為政見,由於TPA程序的確有助於美國的對外貿易擴展,國會乃在二○○二年再度將法案延長到二○○七年。利用這延長的五年,美國完成了美澳、美智、美星、美韓等近十國的自由貿易談判。

儘管TPA剝奪國會實質審查商貿協議的權利,歐巴馬總統在二○一二年還公開稱讚該程序的必要性,認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還是必須借重此一程序。雖然有議員對此不以為然,認為黑箱談判等於讓既有薪資法、作業安全法、環境保護法等形同具文,而外國的匯率操控、國營企業、網路銷售等,更對美國企業不利。

但今年年初,參眾兩院還是提出了新的「兩黨國會貿易優先法」企圖讓TPA再度復活。雖有議員以「透明度」與「責任歸屬不明」加以責難,但提案者則反覆強調這個便捷審議機制,是美國與環太平洋國家及歐盟談判自由貿易的「重要工具」。在歐巴馬強力支持下,法案通過應該指日可待。

如果學生占據立院真的就是要迫使政府採取類似TPA的「透明公開」審議,則這場行動便等於開社會一個大玩笑。因為立院審查服貿程序儘管有不少瑕疵,但的確已超過美國TPA規定。話說回來,群眾運動本來就是追逐虛幻理想,誰又在意真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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