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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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本聯盟自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公布三份政府落實兩公約之民間監督報告,而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有關法規檢討部分,幾乎是每次監督報告的檢討重點。在2012年的監督報告中,我們已具體指出:「自從2011年11月30日之後,政府似乎已經停止法規檢討的審議,對於第一波 263 條以外的其他違反兩公約之法律,也未見政府有意進行第二波的法規檢視。至於被列管的這七十多條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究竟後續如何儘快完成修法,也未見政府有任何積極的進展。」在一年半之後,我們終於看見政府又在法規檢討上,再次給予重視,雖然我們還是樂見法務部召開公聽會與民間溝通,但我們對於這場公聽會的主題、層級、以及作法,相當不滿,甚至高度質疑這場公聽會的背後動機。

首先,公聽會主題訂為「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然後又找了許多相關的民間團體在公聽會上給予具體建議,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加速檢討違反兩人權公約之法制作業程序」,但我們必須指出,事實上本聯盟早在2012年的報告中就已提到:「如果我們對照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與第 2 會期的亟需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53 案 +40 案),以及法務部所公佈的 76 則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其中只有極少數的法案成為今年這兩會期的優先法案,如第 1 會期只有〈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第 2 會期也只有〈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以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見行政部門本身就沒有重視兩公約的落實,也不願在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與立法部門進行實質有效的溝通。而許多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包括這場公聽會所討論的集會遊行法、國籍法、羈押法、刑事訴訟法等法案,民間社團早已透過許多方式,倡議法案的通過,但往往遭遇到許多的阻礙,而來自行政部門的阻礙,甚至不願聽取民間的意見,逕自送出違反兩公約的法案,就是主因之一。因此,我們實在不明白,今天法務部再召開這樣的公聽會,到底有多少實益?

再者,我們知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是主要負責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即有關法規檢討之推動與監督列管的單位,雖然該人權小組的幕僚設在法務部法制司,但我們必須指出,如果政府有意好好討論法規檢討的議題,不應該將公聽會的層級放在法務部,而應由行政院層級召開並主持此會,並邀集相關部會有決策能力之代表參與出席公聽會,否則我們無法相信這場公聽會之成果與效力,有任何可能「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

第三,我們認為行政部門長期不願意與民間建立互信基礎,也沒有在許多民間倡議的記者會上聽取公民社會就這些法案符合人權的建議,而以當前這樣的方式召開公聽會,僅列出法案無法通過的清單,並希望「結合民間力量」,這是相當不負責任的作法,也非治本之道。事實上,當前最嚴重的問題,並非加速通過這批2009的無法通過立法的爛攤子,我們都很清楚,以立法院目前的生態,就算舉辦再多這樣的公聽會,法案還是無法通過,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與行政資源。與其如此,不如思考如何建立行政部門研擬符合兩公約之法案的機制。

最後,我們認為關於2009年這批違反兩公約的法案,由於政府在批准公約之前和之後,並沒有進行紮實的準備工作,導致各機關在不瞭解公約內容也無參考一般性意見的情況下,就草率地檢討出這一批法規檢討清冊。但違反兩公約的法規、命令、行政措施何其多,不可能只有這219條和民間追加的44條,如果公聽會只是處理其中尚未通過的相關法案,我們認為會議根本無法聚焦,也不會有任何實質決議。事實上現在的問題是立法院的問題,並非「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力量」的問題。

總結上述意見,我們20個民間團體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 行政部門本身就可以有許多具體的作為,比如說,馬英九總統曾公開說過,不符合兩公約的法律,應直接適用兩公約,所以建議行政院也應頒佈行政命令,通令各部會依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辦理。

2. 建議在行政院修法程序過程中,應建立事前與民間團體諮詢溝通的機制。

3. 行政院成立法規檢視小組,持續系統性地檢視違反國際公約的法規命令。

4. 各行政機關之修法草案與政策草案,應完成人權影響評估,並檢附「人權檢視表」說明是否符合國際公約之規範,之後才能送交立法院。

共同聯名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紹興權益促進會、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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