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化學物質全面管理和資訊公開
回應03/23環保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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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環保署新聞稿連結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20323112635

環境法律人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在2011年得知環保署有意採用歐盟新化學品政策REACH,並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當作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制度的法源依據,就開始積極討論、參與環保署的公聽會,希望能與主管機關共同努力,修出確實保障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法規。由於化學品源頭管理牽涉到許多種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綠色和平基金會等團體也在去年陸續加入討論。

2012年底行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我們發現政院版與環保署當初所擬的版本有所不同,像是民間在公聽會中強調的「資訊公開」字眼全然消失不見。於是在今年1月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院版納入民間意見,當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就因為這些爭議而中斷,沒有進行毒管法修法的實質審查。

2月26日,在立委田秋堇辦公室主持的協調會上,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工作傷害人受害協會一起向環保署毒管處表達民間對「管理不完善、資訊沒公開」的顧慮,經過數小時的討論,該處表示「美國化工理事會(ACC)建議台灣不要實行REACH制度」,還說如果照民間要求的方式嚴謹管理,「台灣廠商會倒閉光光、外移光光」。這番話讓我們感到極度錯愕:這絕對不是以環境保護為職責的環保署,所應該考慮的事情!或許就是因為背後種種考量,毒管處始終不願納入民間建議,協調會結束前,只說「那就各自努力」。

協調會當天,環保署的國會連絡人也有出席,很清楚民間已有版本,況且毒管法修法是由多個民間團體共同討論、研擬,在與毒管處溝通後,也依據該處反映行政能量不足的現實,再邀集團體開會修正民間版條文,給予主管機關依照化學物質「毒性、風險、用量分期」納入管理的彈性。再者,不同於行政院版本可以直接送入立法院,民間版本必須委託立委提案,再尋求十五位以上的連署,進入立法程序耗時費力,當然不可能趕得上政院版的進度。

正因如此,當關心毒管法修法的民間團體得知環保署要求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將毒管法排上議程時,立即聯絡蘇召委辦公室,希望能延後兩週,讓政院版和民間版在委員會併案討論。蘇委員助理為難地表示,因為環保署告訴他們「毒管法沒有爭議,也沒有民間版」,才會排上議程,已經無法變動。因此審查前一天的3月20日,地球公民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暫緩審查政院版,等民間版進去,才能達到充分討論。

3月2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毒管法,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尊重代民間提案的立委林淑芬、陳節如、田秋堇等人,決定先處理政院版沒有爭議的條文,有爭議的部分保留,等民間版進入委員會再一起討論。會後環保署毒管處發出新聞稿,強調將「持續與立法委員溝通,尋求最大共識,以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及完善毒化物管理措施,確保國人健康」,透露出充分溝通的意願。怎知記者會三天後的星期六早上,同樣的毒管處竟然發出長篇新聞稿,指稱地球公民基金會「抹黑環保署」,是「以政治目的為主的民間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和其他民間團體站在考量全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立場,期待台灣化學品使用氾濫、失控的現況,能透過完善的毒管法修法,達到真正保障民眾、環境安全的目標,避免類似塑化劑的毒風暴再現。當政府部門端出的是跛腳的修法版本,恐造成日後更多民眾健康和環境之爭議與損害。社會上的任何團體和個人,當然都有權利檢視、監督政府政策的缺失與不足,地球公民基金會更是當仁不讓。

套用環保署的說法,我們想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究竟是以保護國民健康及生態為主的政府單位?還是只顧執政利益的公家機關?民間團體期望無論是哪個黨派執政,環保署都要本於事實做建設性論述,抹黑及扭曲民間團體用心的手法,不但不足以捍衛環境價值與基本法治精神,更有失行政部門的格局。

《政院版 & 民間版關鍵爭議對照表》

爭議點

政院版

民間版

比較

全面登錄

製造或輸入達一定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經審查完成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7-1條)

製造或輸入年用量達一公噸以上之化學物質,應依毒性、風險、用量分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第7-1條)

  • 政院版的「達一定數量」、「指定種類」這類模糊規範,可能讓許多化學物質成為漏網之魚,違背REACH「沒有資料,就沒有市場」的根本原則。

  • 民間版比照REACH法規,要求使用量達到一公噸的化學物質,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登錄。

資訊公開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原毒管法第41條,政院版不修正)

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1. 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2.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3. 有關化學物質之IUPAC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第41條)

  • 行政院號稱原毒管法第41條已經有資訊公開的規定,但此條文是針對原本的毒管處業務設計,並沒有涵蓋即將新增的化學物質登錄作業。而且只有工商機密保密原則,並沒有要求資訊公開。

  • 民間版比照REACH法規,要求化學物質的基本資訊必須無償在網路上對大眾公開,而不是只有主管機關握有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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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但社會輿論或公民團體訴求的是掌握、管理國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這樣的需求,硬要寫進原來以『毒性化學物質』為管理標的的法規中,真的不會綁手綁腳嗎?

化學品最多使用於業界,我認為或許公民團體缺乏對化學品管理現況的瞭解,以致於連勞委會為何建置化學品資料庫都搞不清楚,甚要求將販賣流向入法。社會對化學品管理有很高的期待,但去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幾條條文,這根本是大腳想塞進小鞋裡。

看不懂一樓網友的回應耶
在我看來擬才是不了解毒管法的基本精神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如果再我們使用什麼毒性物質的同時
政府自己都不知道企業再用什麼物質
何來談針對毒性物質的管理
台灣列管的目前只有兩百多種
實際上國際已知 對人體健康與環境有危害的是萬種

到底你說綁手綁腳是什麼意思
廠商的確是會綁手綁腳阿

而且勞委會建置資料庫現在有什麼實際作為
勞工的安全是否有受保障
這個又是另外一塊人權的問題了

拜託你先做好功課再來回應
再來批評
不然你八成是EPA或是廠商打手吧

原來是這樣哦!原來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危害是『萬』種而已
聽你在那邊胡說八道
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危害的物質豈只百萬種
自己去翻翻每種物質的物質安全資料表
我想你可能連什麼叫毒性或劑量都搞不清楚吧

所謂毒性化學物質總要有個定義吧
化學物質包含了毒性化學物質
我們想要的是一個化學物質管理的專法
要由毒管法去改,乾脆連法規名子也改一改吧

勞委會建置的的資料庫有什麼實際作為你不知道吧
將幾個資料庫背後名詞說給你聽
危害物質清單
危害標示
勞工作業環境檢測
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特殊作業健康健康檢查

這些都化學品管理有關
可惜適用對象只有工廠勞工
那廣大社會大眾難道不需類似的保護嗎
所以為了避免有毒物質入侵我們的生活
公民團體和不專業的立委胡亂要行政單位去修毒管法有切中要害嗎
是啦,最後大家虛應一下故事
都有業績
但,問題解決了嗎
當公民團體和立委都不夠專業
如何監督行政單位

姑且不論大腳想塞進小鞋裡的問題

看看上面民間版怎樣執行
洗髮精算不算化學物質
痱子粉算不算化學物質
水算不算化學物質
乾脆你來告訴我 什東西
不用依毒性、風險、用量分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話說~那些東西(洗髮精、痱子粉、水=商品?)~不是標檢局的事嗎!?

回應苦勞網102.03.26地球公民基金會等訴求「我們要化學物質全面管理和資訊公開」,環保署之說明

環保署表示,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民間版本所提要求毒管法全面登錄及資訊公開部分,與行政院版本修法方向並無不同。行政院版本毒管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1,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子法之法源依據,未來將於子法中針對「達一定數量,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依國內現況(中小企業佔大多數)之特性,訂定新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門檻。依勞委會所調查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我國未達一噸之化學物質達4萬種以上,如於毒管法母法中明定「一噸以上」,恐將造成4萬多種化學物質免登錄之重大漏洞。

環保署表示,參照歐盟REACH對有毒或無毒的化學品均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完成危害評估及登錄,本身就包含了公開資訊的目的,以便政府更全面篩選毒性化學物質加以更周密的管制。因此以修改毒管法授權環保署進行化學品登錄,完全符合毒管法立法目的,並非大腳想塞進小鞋裡。

民間版本要求強調的資訊公開部分,於現行毒管法第41條已有明定「本法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資料,不予保密」的文字,已可據此將化學物質的基本資訊在網路公開免費供民眾查閱,不須再行強調。除非政府希望以收費方式提供民眾使用,才需在法中加以敘明以便得到明確的授權。環保署100年12月30日送行政院審查版本含「資訊公開」文字,與現行送立法院審查之行政院版無「資訊公開」文字不同,是行政院審查時對立法體例及文字處理的決定。個別法中沒有資訊公開的文字,不代表不能依據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資訊公開,環保署所掌管各個環保法規沒有資訊公開的文字,仍然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上網公開各種資訊。

既然地球公民基金會在102.03.26的新聞稿中說,原來署版有資訊公開文字在院版消失了,就不是基金會新聞稿中所說的毒管處「始終」不願納入民間建議。現在已有立法委員提出版本,於第7條之1第4項要增加資訊公開的文字,雖然在個別法中,政府不是一定要有資訊公開的文字才能公開資訊(環保署所掌管各個環保法規沒有資訊公開的文字,仍然依據資訊公開法上網公開各種資訊),但是為了強調,而增加資訊公開的文字,環保署會尊重立法院審查的決定。

環保署再次澄清,環保署署長(102.02.26)及毒管處同仁(102.03.14)二次拜會蘇召集委員清泉時,均無表示過「毒管法沒有爭議,也沒有其他版本」;102年2月26日環保署毒管處長,赴田秋堇委員辦公室說明毒管法修法重點及宜與國際逐步接軌的期待,主要考量是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在美國等先進國家與歐盟REACH亦有差異,因各國使用化學品品項及評估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重點,我國未來亦需考量國情及我國立法體例,據以訂定相關子法。

地球公民基金會對於立法體例或強調的重點與院版仍有不同的見解。既然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審查,就向委員去講道理,及早爭取委員幫忙提案,並請委員協助說服其他委員支持,不須先經環保署同意,環保署最後也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社會上的任何團體和個人,當然都有權利檢視、監督政府政策的缺失與不足,但此案地球公民基金會何須在即將審查前夕,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惡言抨擊環保署且扭曲其用心。

怪怪 ! 什麼東西不是商品?
蝕刻液 ? 松香水 ? 酒精 ?
所謂的民間版本白紙黑字寫 :
用量達一公噸以上之化學物質,應依毒性、風險.....
那到底要不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這次所謂公民版本真要打屁股

化學物質的基本資訊可以在這裡查閱
http://edw.epa.gov.tw/queryToxic.aspx